植物检疫证错误补正原则植物检疫证错误补正原则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植物檢疫課通知 防檢局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補正原則如下,
補正原因 補正原則
壹、輸出國檢疫一、可憑內容正確之輸出國檢疫證明書傳真本,經輸出國駐臺
證明書正本辦事處或我駐外單位確認簽章後,同意先予切結發證,後
不符相關規補正本。
定 二、補正之傳真函或電子郵件,係由輸出國檢疫機構或其授權
核發檢疫證明書之原單位簽發,並於備註欄載明補正原
因、取代原證編號及原核發日期,其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
信箱經查確為輸出國檢疫機構者,同意先予切結發證,後
補正本。
三、補正...
植物检疫证错误补正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植物檢疫課通知 防檢局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補正原則如下,
補正原因 補正原則
壹、輸出國檢疫一、可憑內容正確之輸出國檢疫證明書傳真本,經輸出國駐臺
證明書正本辦事處或我駐外單位確認簽章後,同意先予切結發證,後
不符相關規補正本。
定 二、補正之傳真函或電子郵件,係由輸出國檢疫機構或其授權
核發檢疫證明書之原單位簽發,並於備註欄載明補正原
因、取代原證編號及原核發日期,其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
信箱經查確為輸出國檢疫機構者,同意先予切結發證,後
補正本。
三、補正之傳真函,非從輸出國檢疫機構發出,但來函之簽發
人確與原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上之簽署人無誤,則同意
予以辦理,惟來函須附有簽發人之姓名、職稱、連絡電話
及傳真電話,必要時得向輸出國植物檢疫機構進行確認。 貳、輸出國檢疫須由輸出國檢疫機構將原簽發或重新簽發之檢疫證明書,及附
證明書正本有發信人之職稱、姓名、服務單位、傳真電話及聯絡電話之信
遺失或延誤函,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直接傳送至我方檢疫單位,經確認後,
寄逹 同意先予切結發證,後補正本。,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須有
正本,
請業者注意,檢疫證補正應依上述原則辦理,又我國僅接受美 國內容正確之輸出國檢疫證明書傳真本,經APHIS駐台官員確認簽 章後,同意先予切結發證,後補正本,而非直接由APHIS駐台官員
更改檢疫證內容。
本課會將植物檢疫相關規定刊登於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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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宏 敬上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 植物檢疫課
TEL:02-24247363-325 Fax,02-24278120
E-mail,klnich@mail.klbaphiq.gov.tw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88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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