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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目[精华]

2017-10-15 4页 doc 1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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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目[精华]修建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目[精华]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
修建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目[精华]
修建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目[精华]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含第十五日)。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七)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八)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中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凭下七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4、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 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 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二)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附加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九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释义 挂床治疗: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2、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安全守护扩展条款 一、凡购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另行交纳主险保费的10%,本保险人可将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场所扩展至任何区域。 二、凡购买主险、保险费达到10万元的投保人,本保险人可将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场所免费扩展至任何区域。 三、保险责任扩展后,除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所发生的死亡和伤残,本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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