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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05-06 4页 doc 15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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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就其性质来说是一个地方附加税。 第一条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凡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实际缴纳的“ 三税”的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就其性质来说是一个地方附加税。 第一条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凡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实际缴纳的“ 三税”的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1%。 第三条 计税依据和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指的仅是“ 三税”的正税,不包括非税款项,如滞纳金和罚款。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地区税率 第四条 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注1〕 第二节 若干具体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城、镇划分的规定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 第六条 适用税率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注2〕、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减免和退税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注2〕、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二)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注2〕、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注2〕、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注3〕 (三)为平衡税负,规范征管,从2000年1月份起,取消对部分区、县、镇的纳税人减征城建税的规定,全市各区、县城建税的纳税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1. 座落在开发区、保税区城建税的纳税人,现按5%税率征收的,恢复按7%的税率 征收。 2. 座落在塘沽、汉沽、大港、新四区城建税的纳税人,现按1%税率征收的,恢复按7%的税率征收。 3. 因宝坻县撤县设区,座落在宝坻区的城建税纳税人,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7%的税率征收。〔注5〕 4. 因武清县撤县设区,座落在武清区的城建税纳税人,自2001年11月1日起,按7%的税率征收。〔注6〕 5. 座落在三个县县城及县属镇的城建税纳税人,现按1%税率征收的,恢复按5%税率征收。 〔注4〕 第八条 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注5〕 第九条 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注8] 第十条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9] 注释: 〔注1〕摘自《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注2〕1994年税制改革后,原产品税改为消费税和营业税。 〔注3〕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85〕第143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补充规定》 〔注4〕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地税办〔1999〕27号)《关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5〕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注6〕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地税地〔2001〕8号)《关于地税宝坻区分局,撤县设区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的批复》 〔注7〕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地税流〔2001〕31号)《关于调整武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8〕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地税流[2004]7号)《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8〕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地税流[2005]7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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