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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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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在线法律咨询电话/QQ:4000648864 原告外研社诉称:2000年6月,为了配合我国英语基础教育规划、提高国内英语教学水平,经与英国麦克米伦出版有...
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在线法律咨询电话/QQ:4000648864 原告外研社诉称:2000年6月,为了配合我国英语基础教育规划、提高国内英语教学水平,经与英国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MacmillaPublisherLtd,以下简称麦克米伦公司)合作策划,我社委托陈琳、鲁子问等组成中方教材编委会,编写新标准《英语》(NewStandardEnglish),与中方编者约定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我社所有。北京市版权局亦对新标准《英语》(供一年级起始用)第一至十二册系列教材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依法确认我社对该系列新标准《英语》教材作品享有著作权。时至今日,该系列新标准《英语》教材在全国发行使用已近6年,成为我国目前最受欢迎的学生英语教材之一。 2006年5月,我社在图书大厦购买名为“e百分英语家教王”A515型学习机(以下简称A515型学习机)一台,该机由荟能公司生产制造,价格为人民币998元。据该学习机随机使用说明、销售柜台发放的宣传册及荟能公司网站资料称,该学习机能够通过荟能公司的网站下载全国各地、各种版本的教材软件,且与课本完全同步。我社按照该学习机的使用说明及荟能公司网站资料所述的方法,进入荟能公司“e百分英语家教王”产品的专业下载网站(www.zhwhcb.com)中,将该网站中对出版社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所有教材软件进行下载、保存,其中包含名为“A515外研一起”第一至十二册的软件21个。经我社将上述教材软件通过A515型学习机使用后发现,该系列教材软件系荟能公司擅自使用我社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供一年级起始用)第一至十二册(第十一册除外)系列教材的,制作的同步录音网络课件。荟能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A515型学习机;未经我社许可,非法使用我社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制作同步录音课件并通过互联网向购买学习机的用户提供下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社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图书大厦作为销售商,面向社会销售A515型学习机,客观上扩大了荟能公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要求法院判令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荟能公司生产的A515型学习机;荟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A515型学习机;荟能公司立即停止非法使用我社新标准《英语》(供一年级起始用)第一至十二册(第十一册除外)学生用书系列教材作品制作同步录音网络课件并通过互联网络向学习机用户提供下载的行为,删除并销毁已经制作并上传至互联网络的上述作品的录音网络课件,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要求荟能公司赔偿我社经济损失327021.40元,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相应合理费用2978.6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30000元;案件受理费要求图书大厦、荟能公司承担。 被告图书大厦辩称,我方具有合法经营权,涉案商品是正规渠道的商品。我方已尽到注意义务,目前已经停止销售荟能公司A515型学习机,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荟能公司辩称:一、外研社要求判令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A515型学习机的请求依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我公司对自主研发的电子系列产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A515型学习机中没有外研社作品的内容。我公司研发的学习机不是为外研社的作品量身定做的。无论是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A515型学习机,均为合法经营行为,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外研社所诉“据该学习机使用说明及荟能公司网站资料称,该学习机能够通过荟能公司 的网站下载全国各地、各种版本的教材软件,且与课本完全同步”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没有将外研社的作品制作同步录音网络课件并上传至互联网,我公司的网站不能下载外研社所述的教材软件。外研社所诉的下载行为系从中华传播网进行的,而中华传播网(网址为www.zhwhcb.com)不是我公司的网站。三、外研社请求判令我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该网站上下载的涉案教材的名称上均表明了“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外研社所享有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害。外研社没有证据证明由于我公司的原因而给其造成信誉上的恶劣影响。四、外研社提出判令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我公司生产的学习机是合法产品,该产品的销售量及利润额亦与外研社无关。A515型学习机不仅不会导致外研社的经济损失,反而对其作品的发行起到促销作用。综上所述,外研社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要求依法驳回外研社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外研社与麦克米伦公司合作策划、联合编写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外研社与麦克米伦公司共有,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新标准《英语》(供一年级起始用)第一至十二册系列教材作品(以下简称教材作品)。在上述教材作品编写完成并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外研社陆续出版发行。供一年级起始用《英语(彩色版)》第一册2004年6月第1版,定价4.75元;第二册2004年12月第2版,定价4.30元;第三册2006年6月第1版,定价3.95元;第四册2005年11月第1版,定价4.75元;第五册2004年3月第1版,定价4.75元;第六册2005年12月第1版,定价4.75元;第七册2004年3月第1版,定价5.20元;第八册2003年11月第1版,定价4.75元;第九册2003年8月第1版,定价5.20元。第十册2003年12月第1版,定价4.75元;第十二册2004年11月第1版,定价4.75元。 2006年5月24日,外研社在图书大厦处购得名为“e百分英语家教王”A515型学习机1台(附语音卡3张),单价为人民币998元,生产者为荟能公司。 2006年6月3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民字第10088号公证书及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对(荟能e百分)网站上所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载明如下内容:在浏览器地址上键入:www.100fen.cn进入“荟能e百分”网站首页;在“荟能e百分”网站首页上点击“产品总汇”,显示“产品总汇”页面内容;在所显示的“产品总汇”页面上点击“e百分A515”,显示“e百分A515”页面内容,在所显示的“e百分A515”页面上点击“查看详情„”显示相关页面的内容,有家教王A515型产品图片及常规功能介绍。其中《e百分•英语家教王答家长问》第4问,e百分•英语家教王是怎样与教材同步的,答:“在e百分,英语家教王的专业网站(www.zhwhcb.com)中,全国各地、各种版本的教材软件应有尽有。只要登陆网站,需要什么教材软件,就能及时下载所需的教材内容,真正做到及时更新,与课本同步,而且全程免费,永不过时”。该网页在最后注明“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 2006年6月3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06)京国证民字第10089号公证书及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对(中华文化传播网)网站上所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局域网登陆(中华文化传播网)网站,对该网站所载部分内容进行打印、下载,并将上述下载所得的内容刻录至空白光盘中(一式 二张)。公证人员对光盘进行了查验后封存,并制作现场记录一份。公证书载明如下内容:登陆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上键入:www.zhwhcb.com,进入“中华文化传播网”网站首页,依次点击相链接的页面“下载地址3”、“网站介绍”、“下载中心”、在页面上“关键字”后的空白栏内输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所有类别”栏内选择“出版社”,点击“搜索”,搜索出版社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所有教材,将搜索出的页面内容依次打印,并下载在命名为“100fen”的文件夹内。 A515型学习机具有下载功能,但该产品本身在出厂时没有存储外研社的《新标准英语》(供一年级起始用)第一至十册及十二册系列教材。 在外研社提供的A515型学习机随机附带的《网络课件下载操作说明》中,有图框操作演示并说明A515型、A510学习机下载步骤为:一、首先取出语音存储卡,在机器关机状态将语音存储卡插入卡槽中(注意:存储卡红色一面朝下,银色一面朝上,如果插反了将无法下载)将数据线九针串口一端连接到电脑上,另一端连接到家教王上(将数据线连接正常,以免下载失败)。二在电脑中,输入网址:www.zhwhcb.com.,出现以下页面,点击“下载中心”;三、出现以下页面,在“关键字”处输入教材版本等关键字,如“上海”(也可在“所有类别”中选择类别,并输入相应关键字),找到对应的教材后点击“下载”,将文件保存到电脑上。四、保存文件。五、确认你要存放的路径(可以新建一个目录进行教材软件存放,建议存放到桌面上,方便迅速点击)六、双击存储在电脑上的下载文件,打开读书机,文件将自动下载到语音存储卡上。七、教材软件就会自动升级,等升级100%,软件就会自动退出。读书机也会自动开机,当你听到新的教材的开机音乐提示时,升级成功。 在本案诉讼中,法院当庭拆封由外研社提供的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封存完好的光盘,进行了现场。首先将光盘中存储的涉案教材软件,经计算机下载至荟能公司A515型学习机语音卡中,将外研社出版的新标准《英语》课本打开,放置在A515型学习机上,打开A515型学习机,选择功能键,使用感应笔,点击涉案教材课本内容,可以听到A515型学习机发出声音,实现有声阅读。 首页网址为www.100fen.cn的网站开办者为荟能公司。国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号为沪ICP备05004806号。 外研社提出包括本案纠纷在内的三起纠纷支出的费用,包括认证书翻译费230元;公证费5000元,购买学习机的费用为998元,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支出为2978.60元。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新标准《英语》(供一年级起始用)第一至十册及十二册系列教材,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外研社组织人员编写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作为中小学生英语教材使用,上述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外研社与麦克米伦公司共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麦克米伦公司声明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涉及针对侵犯该作品的诉讼及投诉权利均由外研社单独行使;授权外研社独自处理有关上述作品的任何侵犯版权问题,包括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诉讼和相关问题,基于上述声明和授权,外研社可以独立提起著作权诉讼。 围绕本案著作权诉讼,法院作如下分析、判断: 一、荟能公司生产的A515学习机是否侵犯了外研社的著作权, A515型学习机本身不包含涉案教材的内容。该机虽然具有从网上下载的功能,但是下载的内容取决于用户自己的选择,荟能公司生产的A515型学习机本身与外研社教材被非法复制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关系,荟能公司生产的A515型学习机不侵犯外研社的著作权。因此,外研社要求荟能公司停止生产、销售A515学习机;要求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荟能公司A515学习机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荟能公司、图书大厦是否有侵犯外研社著作权的行为, A515型随机附带的《网络课件下载操作说明》下载步骤二,有在电脑中,输入网址:www.zhwhcb.com.,出现以下页面,点击“下载中心”的内容。在被告荟能公司开办的“e百分英语讲课通”网站,该网站网页上《e百分•英语家教王答家长问》第4问,e百分•英语家教王是怎样与教材同步的,”中,有“在e百分,英语家教王的专业网站(www.zhwhcb.com)中,全国各地、各种版本的教材软件应有尽有。只要登陆网站,需要什么教材软件,就能及时下载所需的教材内容,真正做到及时更新,与课本同步,而且全程免费,永不过时”的内容。法院认为,荟能公司发布的上述信息,对学习机用户通过进入www.zhwhcb.com(中国文化传播网)下载教材软件,起到指引作用。 在本案诉讼中,荟能公司不认可外研社提供的A515型随机附带的《网络课件下载操作说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法院认为荟能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为外研社提供的A515型随机附带的《网络课件下载操作说明》证据有效。荟能公司没有就“中国文化传播”网站的开办者或经营者的信息提交任何证据,只提出其与该网站无任何关系,对此主张,法院不能采信。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荟能公司应就其明示学习机用户通过进入www.zhwhcb.com(“中国文化传播”网),可以下载涉案教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对外研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认为,A515学习机为合法生产、流通的电子产品,外研社因涉案教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与A515学习机的销售数量及价格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在诉讼中,外研社没有就其实际损失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将参照涉案教材的销售价格、荟能公司侵权过错程度,依法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外研社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外研社为调查取证实际支付了费用,法院对外研社合理分摊在本案中的费用求偿要求予以支持。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荟能公司是“中国文化传播”网站的开办者,因此法院对外研社要求荟能公司删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的涉案教材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荟能公司是“e百分英语讲课通”网站的开办者,为避免侵权内容的进一步传播,荟能公司应当在“e百分英语讲课通”网站“e百分A515”页面删除《e百分•英语家教王答家长问》第4问,e百分•英语家教王是怎样与教材同步的,”的内容。 依据查明的事实,从网站上下载的涉案教材的名称均标明了“外研社”,外研社享有的署 名权并未受到侵害,且外研社并未举证证明由于图书大厦、荟能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因此其要求图书大厦、荟能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图书大厦虽然经销荟能公司生产的A515学习机,但其与荟能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分别就各自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图书大厦与涉案教材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外研社要求图书大厦与荟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e百分英语讲课通网站(www.100fen.cn)“e百分A515”页面删除《e百分•英语家教王答家长问》一文中“4、e百分•英语家教王是怎样与教材同步的,在e百分,英语家教王的专业网站(www.zhwhcb.com)中,全国各地、各种版本的教材软件应有尽有。只要登陆网站,需要什么教材软件,就能及时下载所需的教材内容,真正做到及时更新,与课本同步,而且全程免费,永不过时”的文字内容。二、被告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二千九百七十八元六角。三、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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