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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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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精品文档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城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伤者王霞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精品文档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城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伤者王霞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鉴定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在没有指出其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被申请人定为九级伤残,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1 / 16 精品文档 三、原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对该份结论依法不应采信。依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而本案中的原鉴定结论全文中即没有就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说明,也没有就鉴定人鉴定资格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四:原鉴定人拒不出庭进行质证,故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申请人就本案伤者的受伤情况已经咨询相关医学专业人士,其伤情不能构成九级伤残。 综上,恳请贵院准予对王霞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2 / 16 精品文档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临缁支公司 2013年 1 月30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司鉴定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民初字第***号案件中,**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司鉴定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因 3 / 16 精品文档 此程序违法。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的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一万元。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正款内容,而非仅仅参照附录A评定,且鉴定书中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对付晓东造成的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 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丧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丧失的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4 / 16 精品文档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和错误。请求贵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1月10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贺某,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xxx6号1单元x,电话: 5 / 16 精品文档 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贺某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2、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经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受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xx二院的诊疗行为与贺某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2012年8月8日,西政鉴定中心做出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xx二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贺某肾功能损害的次要因素。 原告贺某对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一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二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该项鉴定意见缺乏基本的科学依据与事实依据,故意偏袒xx二院,严重背离鉴定机构公开公平公正予以鉴定之立场。 故申请重新鉴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 6 / 16 精品文档 定意见书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xx二院的医疗过错,故意偏袒xx二院 本案中,被告xx二院在对贺某诊疗中,存在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xx二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贺某第一次入院期间的客观病历及主观病历中,以下材料均与客观事实不符,系篡改伪造: ?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体液检验登记表中显示的时间2010年3月3日时间系伪造,仅仅手写十几个病人并不能证明贺某尿检时间为2010年3月3日;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其他诊断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出院情况好转,系乱写。原告在2010年3月6日出院时病情特别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情况系编造。原告当时腰部疼痛、腹胀非常厉害,多次呼救,但医生未采取措施等情况未记载;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3、肾功3项、血糖测定、感染标志物检查所显示的时间与事实不符, 7 / 16 精品文档 正确的时间是2010年3 月4日上午和下午。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入院记录:入院来,患者一般情况尚可,无腹痛、腹泻。食欲正常,大小便正常??对该陈述有异议。事实是,贺某在入该院被输液后,即出现腰痛腹痛腹胀、不排便等严重反应;该入院记录尾部由古剑手书补充诊断:1、肝功能不全,2、肾功能不全,显系古剑为逃避责任事后添加的,对其不予认可;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出院记录:目前患者体温不高,未诉不适。事实是,贺某出院时肾衰竭病情非常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绝不是轻描淡写的未诉不适;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血液报告单显示的送检时间有异议,真实的送检时间为2010年3月4日上午,而不是2010年3月3日。 ?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编号为0020166,显示报告送检时间为2010年3月3日的检验报告单,对送检时间应为2010年3月4日4日08:40左右; ?重庆市xx二院提供的骆少平等住院病例中的检验单均显示日期20:4-03-02不能证明该院电脑在2010年3月3日出故障,其能篡改贺某一份检验单的时间,其就完全可以篡改更多的病人的检验单,除非该院提供2010年3月2日 8 / 16 精品文档 到2010年3月4日期间,该院所有病人检验单原始档案,予以一一核对。 我们遗憾地发现,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 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评判,作为行业专业人士,并非不能判断病历的真伪,而是不愿自揭行业之短而已。 严重违反诊疗程序规范,对贺某先用药输液后检验 按照诊疗规程,患者入院治疗时,应该先对病人进行全面体检,包括对肝功、肾功、大便常规等进行认真检验,明确患者用药禁忌;对难治性疾病,还要进行细菌培养,选择对患者最有效、副作用最轻,伤害最小的药物予以对症治疗。然而本案中,xx二院在贺某入住该院,贺某腿伤尚不属于病情特别危急,不存在来不及进行体检、细菌培养之特殊情况下,xx二院尚未对贺某进行全面体检、细菌培养的情况下,径直大剂量给贺某使用克林霉素、头孢匹胺钠、加替沙星,这是最终导致贺某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重要原因。 用药不当 在尚未对贺某腿部病症进行认真,尚未对贺某腿伤部位细菌予以培养的情况下,xx二院对贺某使用大剂量使用毒副作用很大的克林霉素、头孢匹胺钠,缺乏科学依据,其用药随意性是导致贺某损害的另一重要因素。 9 / 16 精品文档 用药过量,输液速度过快,几组液体输液间隔时间过短 按照注射用克林霉素的使用说明,成人中度感染用量为0.6-1.2g/日,分2次、三次、或4次。 头孢匹胺钠的成人用量为:每天1-2克,分2次静脉注射或滴注 。难治性或严重感染时,根据症状可以增至每日4克,分2-3次静脉滴注。 加替沙星注射液的成人用量为:静脉滴注,每次200mg,每天两次,严禁快速静脉滴注肌内,鞘内,腹腔内或皮下用药;注意事项:??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不宜使用高于推荐剂量的治疗。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药物过量:如发生急性过量,应严密观察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充分水化,但血液透析和连续性活动性腹膜透析不能有效地从体内将加替沙星清除。 本案中,xx二院在2010年3月3日在10:55给贺某输入1.5克克林霉素,11:25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1.5克,当日13:20,又给贺某输入1.5克克林霉素,15:00分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1.5克。 对此,存在的问题在于:贺某是否属于重症感染,认定其腿伤为重症感染的依据是什么,有必要使用最大剂量的药物吗,贺某是否属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xx区医院没有对贺某做相应 10 / 16 精品文档 的皮试与检验,不排除贺某发生加替沙星中毒的可能性;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便是贺某属于重症感染,需要使用最大剂量药物,但xx二院对贺某使用的克林霉素、头孢匹胺钠、加替沙星均未按照药物滴注时间控制、用药间隔要求等进行,这是导致贺某损害的根本原因。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低出生体重、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 11 / 16 精品文档 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 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 12 / 16 精品文档 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08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13 / 16 精品文档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 ”。“经过呼吸机治疗的婴儿中,发生脑性脑瘫的危险较一般人群增加15倍以上”。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时的窒息抢救不及时,加重了申请人的病情,导致发生?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申请人为脑瘫。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90%。 14 / 16 精品文档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柯某某,男,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021959XXXXX,住广东省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XX市健康路2号大院。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有的湘M7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合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X合众评报字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缺乏客观性,不符合事实,应予依法重新鉴定。 申请人所有的车辆湘M7XXXX重型罐式货车因长时间的扣押停放,全部的轮胎、电池等已经完全报废,而X名市合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仅是对外观可见的部件进行鉴定,根本上没有拆检,存在有隐损没有进行鉴定,且其鉴定的金额过低,根本上无法对车辆进行修复,为此,XX市合众资产评估 15 / 16 精品文档 有限公司作出的X合众评报字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没有全面拆检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就凭外观去鉴定缺乏事实依据,且其鉴定的价格严重偏低,与事实存在重大的误差,恳请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有的车辆湘M7XXXX重型罐式货车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柯某某 2013年9月25日 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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