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监护人申请书

2017-09-16 12页 doc 31KB 566阅读

用户头像

is_729658

暂无简介

举报
监护人申请书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篇一: 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我叫xxxx,性别: x,身份证号: xxxxxxxx,家庭住址: 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因本人已离婚,申请孩子户口跟随本人,本人自愿做孩子的监护人,并‎‎负责解决她的学习、生活及住房问题。被监护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监护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二: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
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 监护人申请书 篇一: 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我叫xxxx,性别: x,身份证号: xxxxxxxx,家庭住址: 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因本人已离婚,申请孩子户口跟随本人,本人自愿做孩子的监护人,并‎‎负责解决她的学习、生活及住房问题。被监护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监护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二: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指定监护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被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 (二)出现精神疾患,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有监 (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的;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第三条 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之间就监护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监护资格的近亲 属共同申请,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被监护人近亲属之间的一致意见指 定监护人。 第四条 被监护人无近亲属,但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友愿意承担监护责第五条 被监护人无近亲属,也无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任的,经申请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 其为监护人。 责任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自身为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指定工作遵循依法、自愿、公开、便民,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生产、生活等原则。 第二章 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 第九条 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 北新桥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监护人指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护人指第八条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定工作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成年的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 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二条 监护人应忠实履行监护职责,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 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第三章 指定监护人程序 第十四条 在被监护人无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时,被监护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十五条 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 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 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 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 顺序中的数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据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申请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时,应 (一)申请人提交的《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如户籍关系证明等; (四)被申请人的医学证明、智力或精神残疾证‎‎明或者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第十七条 申请人依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申请居民委员会指 定监护人时,应 (一)全体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共同签字的《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籍关系证明等; 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 法院生效的判决书。 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二)全体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的身份证明; (四)被申请人的医学证明、智力或精神残疾证明或者认定被申请 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 (五)全体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共同签字的监护。 第十八条 申请人依据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申请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的医学证明、智力或精神残疾证明或者认定被申请 人为无民 (四)申请人愿意成为监护人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指定监护人应由居民委员会以召开听证会议的形式公开进行。 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居民代常务委员会的形式举行听证会,且实际参会人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 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居民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特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知情居民到会见证。 第二十条 听证会议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听证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 (二)举行听证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公民参‎‎加会议,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并告知其如拒绝参加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听证会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询问申请人拟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可提供的有利监护条件;如近亲属拒绝担任监护人的,应询问其拒绝的理由; (四)听证会应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职 (五)被申请人有识别能力、表达能力的,听证会应征求其本人意愿; (六)有无利害关系知情居民参加的,听证会应听取其意见; (七)在举行听证会议之后,居民委员进行评议,并根据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在十五日内作出评议结果; (八)居民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近亲属送达 指定监护人结果;同时告知被指定的人如对指定结果不服,可在接到 书面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定监护人的诉讼, 由人民法院裁决;被指定的人对指定结果不服但未在接到书面通知的 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指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由人民法院 裁决。受送达人应在书面回证上签字。如不能直接送达,可采取邮寄 送达方式,邮寄证明应保存在卷宗中。 第二十一条 参加指定监护人 听证会议的人员应恪尽职守,审慎审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近亲属的书‎‎面材料。听证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参会人员应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对听证会议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如近亲属或朋友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又无法实现,居民委员会自身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成为监护人。居民委员会应主动收集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放弃担任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由居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居民委员会履行监护义务时必须针对监护人实际情况制定监护,确定专门人员实施监护,为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开支必须建立财务档案,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指定监护人工作完成后,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北新桥( )年度指字第 号序列立卷收集整理材料,及时归档,同时报送全套复印材料至北新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司法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责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由北新桥司法所负责解释。 篇三: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被申请人何×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 来源: 【法艺花园】/thread-550306-1- 1.html 鹿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鹿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何× 申请人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称: 被申请人何×长期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 何×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何×的父母及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已先 后去世,被申请人何×无配偶、无子女,在被申请人何×的近亲属中 现只有申请人何×在世。申请人何×40多年来从经济上、生活上照 顾被申请人何×,现自愿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故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申 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 经审查: 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何×为同胞姐弟关系。申请人何×于201X年3月22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何×进行有无精神疾病及目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X年4月2日出具龙泉医司鉴(201X)精鉴字第×号法医精神鉴定 意见书,鉴定结论: 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何×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 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何×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故申请人何×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何×申请本院确认其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由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村民小组组长罗×出具、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何×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何×的同胞姐姐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何×为何×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尹嘉嘉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兰日彤篇四: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永冷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永冷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 民,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龙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曾XX,女。 委托代理人罗XX,女。 被监护人唐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XX诉称,唐XX系唐YY与被申请人的婚生女。唐YY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经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7月30日死亡。201X年至今,被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其娘家XX镇XX路29号,与其丈夫即受害人唐YY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唐XX自出生后至今十余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XX区XX镇XX村,均由祖母即申请人照顾其生活、学习,保护其身体健康。申请人身体硬朗、健康,掌管着儿子唐YY逝后的部分赔偿款,具有作监护人的经济基?,芚X也适应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并能与XX 镇学校师生长期和睦相处,不愿随其母即被申请人生活、居住,甚至于见到申请人就害怕。最近 五、六年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关心、照顾甚至于没过来看望过唐 XX。请求法院将唐XX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曾XX辩称,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分居都不影响对小孩的抚养;唐XX出生后哺乳期间大部分由曾XX抚养;申请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并无能力抚养小孩。 经查明,申请人苗XX之子唐YY、被申请人曾XX于1999年5月14日在XX区XX镇政府登记结婚,于201X年10月4日生育女儿唐XX。唐YY于201X年7月30日在外打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曾XX2岁时因患乙脑遗留下精神疾病,于201X年5月办理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曾XX为精神残疾人。唐XX在哺乳期间随被申请人曾XX生活,此后随其祖母申请人苗XX生活。201X年9月至201X年2月,唐XX在XX县城东XX实验学校就读,由被申请人曾XX抚养。201X年2月后,唐XX回XX在永州市XX区XX镇学校就读,随其祖母申请人苗XX生活。 本院认为: 申请人苗XX之子唐YY与被申请人曾XX婚后生育女儿唐XX,唐YY与被申请人曾XX系唐XX法定监护人。虽然唐YY在外打工因意外 事故已死亡,但被申请人曾XX仍是唐XX的法定监护人。虽然被申请人曾XX2岁因患乙脑遗留下精神疾病,但其在庭审中意识较清楚,能 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唐XX在XX县和谐实验学校就读期间,由被申 请人曾XX抚养,被申请人曾XX履行了对唐XX的监护责任。申请人 苗XX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曾XX因精神疾病或其行为对被‎‎监护人唐XX造成损害而丧失监护能力。因此申请人苗XX请求变更唐XX监护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苗XX请求将唐XX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曾XX变更为申请人苗XX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邓 国 华 二 0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志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 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篇五: 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中民特字第1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卫伟,女,52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华勤,男。 法定代理人:陈达华,女,77岁。 委托代理人:李湘,男。 申请人李卫伟 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理终结。 申请人李卫伟诉称:申请人李卫伟系被申请人李华勤和陈达‎‎华的亲生女儿。201X年12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201X)中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 判决指定其妻子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现陈达华肢体残疾,患有 高血压、心脏病,中风偏瘫,行动不便,且现已77岁高龄,不具备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无能力再‎‎承担监护责任,李华勤的监护责任已由 李卫伟承担,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增加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 被申请人李华勤辩称: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做监护人。被申请人李华勤的法定代理人陈达华辩‎‎称: 一、没有必要增加监护人。201X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这本身就是从法律上对陈达华监护能力的肯定。201X年6月18日,四棉离退休办公室正式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肯定了陈 达华以往的监护经历和目前的监护能力。在没有干扰破坏的情况下, 陈达华愿意继 续并决心做好监护工作。 二、申请人李卫伟不适合做监护人。申请人本应尽心照顾父母,但 申请人除了从父母处获取了其他很多相应的利益外,还向父母索取保 姆费,并多次向父母施压要求提高保姆费,且因申请人与陈达华之间 的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三、无法实施。陈达华已经被法院依法指定为李华勤的监护人,如果再增加申请人为监护人,因家庭矛盾‎‎比较严重,监护工作必将无法协调配合,最终将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四、程序上有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支持增加监护人的有关条款,且申请人递交的是“增加监护人申请书”,这本身就是承认和肯定了目前的监护人,同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要求增加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从法律上来说,申请人本来就有这个监护人的资格,只是没有监护人的权力,因此此案程序上有问题。综上,申请人的要求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也行不通,为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 李华勤与法定代理人陈达华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卫伟系被申请人李华勤与法定代理人陈达华之女。201X年7月28日,陈达华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后,本院做出(201X)中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并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201X年1月12日,李华勤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证据证明其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故本院做出(201X)中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华勤要求撤销对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的申请。201X年6月18日,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办公室做出指定监护人的决定,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201X年7月6日,申请人李卫伟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增加申请人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 本院认为: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定,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李卫伟向法院申请增加其为被申请人李华勤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李华勤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陈达华对申请人李卫伟可否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对此应先由有关组织进行指定,但申请人李卫伟未先经有关组织指定,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其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卫伟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静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洋
/
本文档为【监护人申请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