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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共3页)

2017-12-08 5页 doc 17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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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共3页)【法律资料】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共3页) 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 对于大陆读者而言,最近几年翻译成中文的有关美国宪政的译作可谓汗牛充栋,大陆学者对于美国宪政研究的著作也不乏上乘之作出现。但这些著作大多数都将注意力放在美国宪政的结构与运行,鲜有对美国宪政产生的根源即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作专门研究者。因此,如果我们不过分苛求翻译的质量的话,中国人民大学董成美教授翻译的马克斯•法仑德著《设计宪法》,在为数不少的有关美国宪政的著述中并不多余。 唐师曾先生曾很有意思地提出,中国人向来不乏眼光,尤其在大是大非面前毫不含糊,“大清一上来...
【法律资料】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共3页)
【法律】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共3页) 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 对于大陆读者而言,最近几年翻译成中文的有关美国宪政的译作可谓汗牛充栋,大陆学者对于美国宪政研究的著作也不乏上乘之作出现。但这些著作大多数都将注意力放在美国宪政的结构与运行,鲜有对美国宪政产生的根源即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作专门研究者。因此,如果我们不过分苛求翻译的质量的话,中国人民大学董成美教授翻译的马克斯•法仑德著《设计宪法》,在为数不少的有关美国宪政的著述中并不多余。 唐师曾先生曾很有意思地提出,中国人向来不乏眼光,尤其在大是大非面前毫不含糊,“大清一上来就把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译成‘美国’,言简意赅显然是‘美丽’、‘美好’之国。„„同样和中国举案齐眉的还有英国(英吉利)、法国(法兰西)、德国(德意志),用的全是汉语中的好词,一眼就能看出是个列强。”(唐师曾著《我的诺曼底》,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194页)正是基于这一点,即中国人百余年来对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好想象,启示我把法仑德的这本《设计宪法》看作“一部美丽的美国制宪史”。 这本《设计宪法》之所以“美丽”,首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其成书时间较早。该书根据法仑德编的《联邦会议纪要》三卷本所提供的翔实的资料,于1912年11月写成。众所周知,这个年代正是中国刚刚开始尝试着走向共和的年代。可惜的是中国走向共和更多依赖于后来被毛泽东概括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理论,而不像美国走向共和,所走的乃是一条我们时常所称为“伟大的妥协”之路,——在法仑德的书中,这一概念被翻译成“大妥协”。就这一成书时间来看,眼下被翻译成中文的关于美国制宪的著作,除了参加过美国制宪会议的麦迪逊私人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之外,就属《设计宪法》早了。而且,这种写作时间的早,与董成美教授翻译时间的早(1987年)以及出版时间的晚(2006年)三者鼎足而立,市场经济浪潮下学术传播的举步维艰令人深思。 《设计宪法》另一个“美丽”之处在于,该书中译本的美术编辑贺维彤先生依凭其对美国制宪会议参加者、建筑物等等的掌握,精心地为该书选配了三百幅左右的插图,而且还为几乎每一幅插图配了精当的文字说明。贺维彤的工作使得该书图文并茂,图为文注,文如图现,可谓相映成趣。眼下图书市场上以图片吸引读者眼球的粗制滥造品几乎如滔滔之江水,相形之下《设计宪法》堪为同类出版物中的精品。 这本书的最为重要的“美丽”之处当然在于其内容的精致。中译本加上前言,再加上大量的插图挤掉的篇幅,全书不过才176页。这使得读者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读全书成为可能。曾有人概括撰写文章的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说文章写不长,胸无点墨,虽绞尽脑汁亦不得其门而入;第二种境界是文章写不短,下笔前言,离题万里,虽千万言,尽废话矣;第三种境界才是长短相宜,言简意赅,文中乾坤大,笔下日月长。《设计宪法》作者交代,在写作该书之前,“作者致力于搜集编纂有关制定美国宪法的制宪会议的材料已达10年以上。”(第3页)显然,法仑德敢用如此精致的篇幅描绘美国制宪史,一方面缘于其对资料的大量搜集,更重要的方面即在于,法仑德能够在卷轶浩繁的资料中出生入死,深入浅出,得意忘形,对大量的史料作了简约而不失其准确的概括。中国人常说,“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用一句熟悉的话说,法仑德数十年如一日坐冷板凳的精神和功夫,的确令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年几百万产出的“制造学术的机器”汗颜。 斯物虽美,终有美中不足之处。如果说董成美教授“译者说明”出现“资产阶级国家”、“在当时全世界都处于封建专制的制度中,美国的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在美国建立共和国的主张”之类提法,源于董教授这一代人的知识背景和历史遭遇,我们今天尚且可以容忍的话,那么《设计宪法》中的美中不足之处,在我看来,大约就是翻译过程中对于一些司空见惯的习惯用法的再译。比如对于“伟大的妥协”这个叫法,包括林达夫妇在内这样的作家们都能坚持(林达著《如彗星划过夜空》,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9页), 而在董教授的翻译中,却变成了“大妥协”(第79页以后),在附录中所附美国宪法前言,我们所熟悉的如李道揆译作“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75页。)而在董成美教授笔下,则成了“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人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学者固然应该独立思考,但这一独立思考的前提是对前辈同行学者思想成果以及常识的尊重,如美国宪法序言起笔即为“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从相对学术化的眼光来看,以“信、达、雅”的翻译要求衡量,显然把第一人称偷换成第三人称,读来不能说很舒服。如此种种,浪费董教授本人的精力不说,恐怕对于读者的阅读也不能不发生障碍。 但愿这不是后学对董成美教授的苛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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