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管理办法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山东美多集体团有限公司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强化员工商标意识,正确运行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战略,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规范的公司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及其价值不断增值。
第三条 公司安全办公室是商...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山东美多集体团有限公司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强化员工商标意识,正确运行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战略,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规范的公司商标管理
,确保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及其价值不断增值。
第三条 公司安全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
是:
1、负责制定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
3、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4、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培训教育;
7、负责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8、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管理部门、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是:
1、负有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使用提出建议;
4、各管理部门、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5、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五条 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应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注册商标。
第六条 公司安全办公室根据企业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七条 各子公司、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应该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以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九条 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
2、在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商品上使用,则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拼音、图形及
其组合元素,规范使用,不能随意改变。
第十条 商标的使用许可:
1、山东美多集团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所属各部门、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子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
的范本。其主要
有: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志的提供方式;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公司所属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经办商标使用许可的部门,应经常对使用许可商标的厂家进行抽样检测,并向当地的政府质检部门咨询其质量状况。
5、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商标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 商标的使用许可需由经办部门向公司安全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负责草拟许可合同,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报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 发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时,经办部门应及时
公司办公室,并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对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 商标的保护与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保护体系,优化产品质量,争创精品名牌,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商标信用的最大化。
第十六条 对于外借、转让企业商标的行为视其情节影响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仿冒、伪造公司商标或利用公司商标进行商务活动的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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