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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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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话费报销办法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 鞋业-财务-007 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为有效规范公司人员手机话费报销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鞋业事业群所属各事业部及共同外部单位。 第二章 报销资格及标准 2.1 报销对象: 2.1.1 公司协理(含)以上主管。 2.1.2 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使用手机进行对外联络、驻外及移动办公人员,包括各事业部 业务、开发、技术部、采购、原物料仓、厂务、生管、品管、机修等单位和报关)涉外 办、总务(含司机))资讯处、财务、发电房、人力资源处...
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 鞋业-财务-007 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为有效规范公司人员手机话费报销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鞋业事业群所属各事业部及共同外部单位。 第二章 报销资格及标准 2.1 报销对象: 2.1.1 公司协理(含)以上主管。 2.1.2 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使用手机进行对外联络、驻外及移动办公人员,包括各事业部 业务、开发、技术部、采购、原物料仓、厂务、生管、品管、机修等单位和报关)涉外 办、总务(含司机))资讯处、财务、发电房、人力资源处、总经理室。 2.2 报销标准: 2.2.1 公司协理(含)以上主管的话费实报实销。 2.2.2 定额报销标准: 报销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 标准定额(RMB 元/月) 50 100 170 270 2.2.3 初次取得报销话费资格的一、二职等人员,按上A级标准定额报销,三、四、五、六 职等人员,按上表B级标准定额报销。如因工作需要,可通过联络函申请提升报销级别, D级标准定额为最高申请上限。 2.2.4 报销标准以2008/1-12实际报销话费的月平均值为基准,总经理室合理化组于每年7月 份进行费用试算比较,并对报销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3 报销资格的申请及审核: 2.3.1 公司协理(含)以上主管自动具备报销资格。 2.3.2 已按公司既有制度取得报销资格(包括定额补助手机话费)的人员,须重新申请报销资 格。 2.3.3 申请报销资格人员,须提供近3个月『通话清单』以联络函提出申请,说明个人工作性 质与内容、使用手机对外联络、驻外或移动办公的必要性、主要联络对象、联络频率及 是否主管人员、所属单位、手机号码、SIM卡类别(全球通、如意通…)等,逐级呈事 业部副总核签后转总经理室合理化组。 2.3.4 合理化组依据申请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内容以及所提供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若为必要的 公务电话并达到报销的范畴,则按职等赋于A级或B级的报销资格。 2.3.5 初次取得报销资格的人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可申请提升级别,但必须另提供近1-3 个月的『通话清单』,合理化组对其进行严格查核,若确实为公务电话且接近下一级别 的标准定额,则可提升至对应的等级。 2009年1月1日 第四版 - 1/2 - 东莞总经理室发行 ? 鞋业-财务-007 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第三章 话费报销 3.1 报销方式: 3.1.1 具备报销资格的台籍干部(含公司协理以上主管)均需按照公司请款作业流程进行请款。 3.1.2 具备报销资格的大陆籍干部均采取每月定额补助的方式报销。 3.2 请款流程: 3.2.1 请款人依定额报销标准填具『请款单』进行请款,呈事业部副总核签后转送财务会计。 3.2.2 财务会计审单时需对照报销资格一览表及定额报销标准,审核无误后送财务会计经(副) 理核签,再转出纳付款。 3.2.3 请款人至出纳领款。 3.3 请款时间说明: 3.3.1 每月25日(含)前,财务会计办理上月话费报销业务。 3.3.2 因特殊情况(如公差等)确实无法按时报销者,可递延至下月报销。若三个月内仍未报 销,则视作自动放弃报销权利,财务可不予办理。 3.4 定额补助说明:按报销人员所属报销级别的标准定额,以工资发放的形式进行每月定额补助。 第四章 补充事项 4.1 享有报销资格的人员,手机及SIM卡须自行配置,费用由个人负担。按旧制由公司配置的手机及 SIM卡,仍按下述规定办理: 4.1.1 手机正常使用损坏,须交还公司总务部门。 4.1.2 因过失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遗失手机或SIM卡,须以联络函知会公司总务。 4.1.3 手机及SIM卡由总务造册列管,员工离职时须归还公司总务。 4.2 享有报销资格的人员因职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且需要升高或降低报销标准,则需及时申请调 整。人力资源处亦可根据报销资格人员的职位或工作内容的变化,调整或取消话费报销资格。 4.3 不具备报销资格的人员临时出差期间的公务话费的报销: 4.3.1 出差人员必须持有『外出单』)『通话清单』(须注明公务电话及报销总额))与报销总 额相当的发票和经单位经(副)理级主管核签的『请款单』方可报销; 4.3.2 若其使用的SIM卡不能在营业厅打印通话明细单,则须以联络函格式如实说明在出差期 间发生的公务话费,并持『外出单』)与报销总额相当的发票和经单位经(副)理级主管 核签的『请款单』方可报销。 4.4 集群网管理:公司内部所有与集群网相关的业务统一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提供手机号码等信息 交资讯处代为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5.1 本办法由东莞总经理室制定,修订时亦同。 5.2 本办法呈核后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4年5月1日第三版《手机话费报销办法》、 2006年6月12日总经理室发文《有关大陆经理级以下干部手机话费报销事宜》废止。 2009年1月1日 第四版 - 2/2 - 东莞总经理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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