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投资款收据无
己支付投资款
无投 资款收据无合同己支付投资款
篇一:
合伙出资收据 岩口铺完小校车合伙收款岩口铺完小校车合伙收款 收 据 收 据 (存根联) (收据联) 今收到 交来岩口铺完小校车合伙 前期投资款 万元整(, )。
用于 购买岩口铺完小校车两台及办理相关路线等费用。
此据。
交款人:
收款人:
住 址:
: 住 址
人证明:
收款日期:
今收到 交来岩口铺完小校车合伙 前期投资款万元整(, )。用于 购买岩口铺完小校两台车及办理相关路线等费用。
此据。
交款人:
收款人:
住 址:
住 址:
证明人:
日期 :收 款
篇二:
《费用支付用收条收据》(建议文本,空白) 版本号:费用支付用收条收据》(建议文本,空白) 版本号》(人社部发 〔2017〕 100号)中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篇三:
调解案例:
投资人与全体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及参与经营,投资款或返还 调解案例:
投资人与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出资
出资后,未办理股权 变更,投资款应返还 作者:
彭建平律师 来源 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xx公司系由5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50万,认缴资本1050万元已到位。为吸收资本促进公司发展,xx公司在社会上寻求投资者,2017年12月,5名股
东与6名投资人签订《出资协议》,约定11人共同出资1050万元,并约定各自出资金额及股权比例。后,6名投资人中3名分别向xx公司支付了出资款,其他人并未出资。3年过去了,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投资人从未获得xx公司股权, xx公司因经营不处于佳亏损状态。
【办案经过】万勤律师事务所接受3名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了解3名客户的法律需求后,我所律师审阅3名客户提供的《出资协议》、汇款单、收据等证据,并根据需要调取了xx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经研判后,向3名客户出具《万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
书》向其介绍案件的法律分析意见及风险、代理服务内容及时间表、收费
及收费依据。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还投返资款及利息损失,并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了xx公司的资产,本案经过开庭及法院两次调查,最终调解结案,xx公司同意返还出资款。
【案件主要风险】
1、 出资协议为11人签订,要返还投资款,须考虑是否需要解除协议,而要解除协议,需要将11人共同纳入诉讼,多人诉讼案件,因送达问题,案件可能难以推进;
2、 既然是投资,虽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投资有风险,企业亏损了,投 资人是否也应承担风险, 法律研判:出资协议》,约定11人共同出资1050万元,并约定自出各资金额及股权比例。后,6名投资人中3名分别向xx公司支付了出资款,
出资。3年过去了,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投资人从未获得xx公司股权, xx其他人并未
公司因经营不佳处于亏损状态。
【办案经过】万勤律师事务所接受3名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了解3名客户的法律需求后,我所律师审阅3名客户提供的《出资协议》、汇款单、收据等证据,并根据需要调取了xx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经研判后,向3名客户出具《万勤律事务师所法律服务方案书》向其介绍案件的法律分析
及风险、代理服务内容及间表时、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并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了xx公司的资产,本案经过开庭及法院两次调查,最终调解结案,xx公司同意返还出资款。
【案件主要风险】
1、 出资协议为11人签订,要返还投资款,须考虑是否需要解除协议,而要解除协议,需要将11人共同纳入诉讼,多人诉讼案件,因送达问题,案件可能难以推进;
2、 既然是投资,虽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投资有风险,企业亏损了,投 资人是否也应承担风险, 法律研判》,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并不导致股权投资无效,为保障投资权益,我们建议投资人投资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方式、投资入股的可操作性等,并及时敦促公司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案号】2017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
2、28
3、284号篇四:
对公司的投资款应如何认定 对公司的投资款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17年元月25日、26日两天,原告朱某分别向被告某公司交付两笔款项,每笔为50000元人民币,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均载明所收款系投资款。同年7月2
日,告以原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偿还。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某公司系一由自家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元,营业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2月15日。从2017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检报告看,该公司成立以来,既无股东变更登记又无资本金变更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和姓名”条款也无中原告姓名。被告提交的一份2017年元月20日的股东会议记录,其中虽然有一项涉及“同意朱某某同志加入股份资金10万元,每股股金4.2万元”的内容,但该会议记录无原告签名及意思表示。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的“投资款”如何定性,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这两种不同的定性直接导致了
一、二审法院处理方式和结果的不同。专业律师认为,虽然“投资”一词在法律上经常与股东出资行为联系在一起,但投资不一定就是股份。股东出资即股份是指一定主体向公司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财产,使这些财产转化成公司资本,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具体到实际民商事活动中,人们对“投资”概念的理解比较宽泛,因此,同样称之为“投资”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却可能不同,其既可产生债权效力,亦可产生股权效力。前者是指,某一主体向某公司提供一笔资金,目的是通过此投资收取固定回报,该投资者并不因向公司投资而参与公司经营,当一定期限届满或一定条件达
投资者有权将投入的资金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款相当于公司向投资者到时,
的借款,投资者由此成为公司的债权人。这种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小,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赢利,投资者均收取固定利息,并有权收回投入的资金。 但这种投资方式并不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赢利较多时,资人投的收益并不相应增多。而产生股权效力的“投资”,虽与股东出资的概念相同,即都是某一主体向某公司提供一笔资金(注:
产生股权效力的“投资”的标的物还可以是实物和无形资产),但其法律后果与产生债权的“投资”截然不同。
产生股权的“投资”,其法律后果是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要转化为公司的股本,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并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种投资,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其不再属于投资者,而是属于公司,投资者不能收回投资。在此,投资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公司行使股东决策权,使公司赢利,进而分配公司的利润。与借款性质的“投资”相比,作为股东出资的“投资”,其收益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公司经营好,赢利多,投资者分配就多,否则投资者可能损失掉全部投资资金。
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
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这种对“投资”性质的投机性解释,增大了法院审理的难度。专业律师认为,在类似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某一主体对某公司的“投资”属于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转自:
wWw.bdFqy. 千 叶帆 文摘:无投资款收据无合同己支付投资款)质,应主要从以下几方考虑面。
否1履、是行法定登记程序 投资者对公司出资,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按照相关公司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大事,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表决程序(公司内部)及登记程序(对外公示)。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果被投资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资”的性质当然就一目了然了。但是,专业律师希望提出的是,将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作为判断“投资”性质的唯一依据,不免会有失偏颇。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行为并不都操作规范,常常是口头协商的多,签署文件的少;事实行为的多,履行登记程序的少。
例如,当投资人与公司原有股东达成“投资”合意时,公司内部可能并未召开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但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已在“投资”合同上签字,则基本可以表明公司股东对接受投资人入股事宜表决通过。况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并非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生效要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公司承担的是行万元以上1
政责任,并不会因此导致股东资格的否认。因此,从尊重事实及公平的原则出发,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2、双方的意思表示 专业律师认为,判定“投资”是何性质,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的意思表示最为关键。因为从根源上讲,“投资”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愿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资”行为开始前,双方就会明确“投资”的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头的商定虽然最直接,亦被广泛应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意思表示由于无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为证据,故主要核实的应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果被投资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资”的性质当然就一目了然了。但是,专业律师希望提出的是,将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作为判断“投资”性质的唯一依据,不免会有失颇。偏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行为并不都操作规范,常常是口头协商的多,签署件的文少;事实行为的多,履行登记程序的少。
例如,当投资人与公司原有股东达成“投资”合意时,公司内部可能并未召开过董事会股东或会,但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已在“投资”合同上签字,则基本可以表明公司股东对接受投资人入股事宜表决通过。况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并非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生效要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公司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并不会因此导致股东资格的否认。因此,从尊重事实及公平的原则出发,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方2的、双意思表示 专业律师认为,判定“投资”是何性质,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的意思表示最为关键。因为从根源上讲,“投资”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愿而意形成的,一般在“投资”行为开始前,双方就会明确“投资”的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头的商定虽然最直接,亦被广泛应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意思表示由于无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为证据,故主要核实的应为以下几个方面》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及股东的变更,均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如投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时,系在公司股东及资本变动登记期限内(既支付投资款之日起30日内),则法院应当明示公司行相履关法定登记程序,并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如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司返公还投资款时超过了上述登记期限,即公司对于增加的投资未在法定期限内完股东成出资登记,那么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为借款性质,并判令公司予以发还。五: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及股东的变更,均应自变动日起之30日内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如投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时,系在公司股东及资本变动登记期限内(既支付投资款之日起30日内),则法院应当明示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登记程序,并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如投资者提起诉讼,
司返还投资款时超过了上述登记期限,即公司对于增加的投资未在法定期限要求公
内完成股东出资登记,那么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为借款性质,并判令公司予以发还。篇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执行董事 公司的所有事务,由甲方股东推选的执行董事执行。
管(理3)人员 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任免或依据甲方股东会决议任免。非主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有执行董事任免。
第七条 退出清算 自本协议生效起一年内,乙方股东可以任意退出。乙方需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全额现金支付返还投资的本金,约定无利息。一年之后,甲方不承担非员工股东保本约定,风险自负;甲方予以员工乙方股东任何时候保本退出的权利,约定无利息。
第九条 保密 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涉及双方商业秘密,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任何一方聘请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及服务机构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有管的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2)议系甲方向特定对象进行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集资,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 甲方项目公司的权益。向大型机构投资者私募后,项目公司将转变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乙方可在甲方内部股东之间进行权益转让,并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公开上市后,乙方股权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甲方:
: 乙方
代 表 法定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日期
: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