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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

2018-03-02 10页 doc 2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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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 更多电子书,请访问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缩写CST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藏高原研究和建设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 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青藏高原为研究对 象,促进青藏高原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为青藏高原及其相关地区...
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
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 更多电子,请访问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缩写CST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藏高原研究和建设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 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青藏高原为研究对 象,促进青藏高原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为青藏高原及其相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服 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 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在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 分发挥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 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 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 未来”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邮编:100101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进青藏高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 研究; (二)对青藏高原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治理和管理问,对青藏 高原地区及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积极提出合理 化建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并参加国内外与青藏高原研究、建设有关的学术 活动与人才培训,发现并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组织开展与青藏高原有关的科学考察、科学探险、科学登山、科学旅游、科 学夏令营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青藏高原研究与建设的学术刊物(含电子出版 —1— 物)、著作和音像制品; (六)开展与青藏高原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 素质;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与高原科学研究有关的各种竞赛 活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 (九)与本团体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 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 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永久居民,从事有关青藏高原研究和教学工 作,具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或与资源环境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上 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 者,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的 港澳台会员或外籍会员。 港澳台会员或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 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港澳台会员或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3.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年龄在70岁以上,曾积极参加研究会各项有关活动,为我国青 藏高原研究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会员; (五)学生会员:从事或关心青藏高原研究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六)单位会员:与本团体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 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团体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证明其会员身份的。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长时期(多长时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予以除 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 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召开前,须按有关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 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后,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3—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 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 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 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任 职。 —4—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 情况,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 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或投资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5—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本团体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徽形状为圆形,由内外两个圆环组成。内环为铺有天蓝底色, 含白色经纬线的平面地球图案,中间镶嵌有象征珠穆朗玛峰山体的立体 图形,山体底下有英文缩写“CSTP”字样;外环为均一的天蓝色线条; 内外环中间的上半部有“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字 样,下半部有“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字样。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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