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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分红型)

2018-03-24 6页 doc 18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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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分红型)太平洋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分红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太平洋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分红型)
太平洋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分红型) 第一条保险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情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进行红利分配。分配的红利按保险人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投保人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种。但被保险人至保险期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份趸缴人民币1000元。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保险金额不符,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保险金额,红利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及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若投保人有未还清款项 的,保险人应先扣除所欠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手续。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投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及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身亡(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后身故,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三十日内,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执行,但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除外。 五、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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