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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2017-09-30 50页 doc 106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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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宾阳县林业局 58 单位名称 宾阳县林业局 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 编制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与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 实施单位名称:宾阳县林业局 58 单位名称 宾阳县林业局 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 编制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与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主体法律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依据条款 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七条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中华人民共和种子法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22、《中华人民共和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 2 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投立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3 宾阳县林业局森林病虫下属机构参公、害防治检疫站;宾阳县林业36 编制数 种苗站;宾阳县乡镇林业工名 称 事业 作站;宾阳县木材检查站 主体性质 派出机构 17 宾阳县森林公安局 行政 编制数 名 称 1、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宾阳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宾阳县林业种苗站。 (1)《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体法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依据条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至至2000元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6)《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示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木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消其核发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 4 木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木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2、受委托组织:宾阳县乡镇林业工作站、宾阳县木材检查站、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派出机构:宾阳县森林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附件2: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宾阳县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 4、林木采伐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委托南宁市林业局等10个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桂林政发[2011]13号)。 5、木材运输证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 7 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必须依法办理运输证件。对无运输证件的,公路、铁路、航运等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6、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 8 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7、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条第一款: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8、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出具运输证。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凭运输证给予办理承运、承邮手续。 9、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9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一)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其他主要林木种苗的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0、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其他林木种苗的经营许可证,由种苗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按经营者申请经营的有效区域范围实行分级核发。经营有效区域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10 其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有效区域为本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县(区)及其以上的,其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的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有效区域为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其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1、植物检疫证书(林业)签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1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 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13、烧炭、经营木炭许可 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烧炭以及经营木炭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区批准 法律依据: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5、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法律依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区许可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臵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7、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九条: 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18、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许可 法律依据: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第一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6项) 14 1、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林木种子经营者种子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林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2、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法律依据: 15 (1)《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4、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1)《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16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6、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许可 法律依据: 17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 公益林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以及未达到主伐年龄的商品林~因自然灾害或者林种结构调整需要进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采伐技术规程执行。 因征占林地及各种灾害等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限额指标~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2)《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四,项: 三、行政处罚(共48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19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末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0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林木或者变买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末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倍至,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7、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倍至,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2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8、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的; 23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至,,,的罚款。 24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倍至,倍的罚款。 11、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无正当理由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合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至,,,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倍至,倍的罚款。 1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运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以下的罚款。 25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至,,,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倍至,倍的罚款。 13、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倍以下的罚款。 1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猎获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猎获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处罚,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以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以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27 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猎获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猎获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处罚,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8 1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 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 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17、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18、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 30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9、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实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实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七)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1、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2、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 3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 33 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34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28、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35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9、非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36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非法收购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4、假冒授权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法律依据: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36、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7、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8、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39 (1)《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森林防火期或森林防火戒严期,擅自进入防火戒严区,或在林区违章用火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灭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予以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违章用火引起火警,或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和负责扑灭费、医疗费,并限期按面积补种树木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9、未依据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40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41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42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1、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43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物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44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2、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45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3、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46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47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4、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植物及植物产品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48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至至2000元的罚款。 45、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处罚种类:罚款 49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6、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7、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0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8、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暂扣无证运输木材 法律依据: 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 (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 (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 52 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征收育林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森林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二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53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木材运输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 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查 法律依据: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4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附件3: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宾阳县林业局 序办理机类别 项目名称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注 号 构、岗位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审批—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木材运输证 林政股 1 办证。2个工作日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木材经营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加工,许林政股 同上 2 察—审批—办证。7个工作日 可证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林木种子生行政种苗站 同上 3 察—审批—办证。15个工作日 产许可证 许可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林木种子经种苗站 同上 4 察—审批—办证。15个工作日 营许可证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审批—森林植物检森防站 同上 5 办证。10个工作日 疫证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占用征用林林政股 同上 6 察—审批—办证。20个工作日 地许可证 55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及其产品经林政股 同上 7 察—审批—办证。18个工作日 营利用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物或者其产林政股 同上 8 察—审批—办证。1个工作日 品运输证核发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内修筑直接林政股 同上 9 察—审批—办证。16个工作日 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生动物或者林政股 同上 10 察—审批—办证。10个工作日 其产品的批 准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服务而建设林政股 同上 11 察—审批—办证。15个工作日 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陆生野生动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物特许猎捕林政股 同上 12 察—审批—办证。20个工作日 证、狩猎证 核发 森林高火险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期内进入森防火办 同上 13 察—审批—办证。5个工作日 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烧炭、经营林政股 同上 14 察—审批—办证。10个工作日 木炭许可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勘林木采伐许林政股 同上 15 察—审批—办证。10个工作日 可证 56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按《行政处罚法》第五盗伐森林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或者其他安、林1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林木的 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律责任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滥伐森林或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者其他林木安、林同上 2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的 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买卖林木采 伐许可证、木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公材运输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安、林同上 3 批准出口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政股 件、允许进出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口证明书的 在林区非法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公收购明知是?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安、林同上 4 盗伐、滥伐林?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政股 木的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行政进行开垦、采许处石、采砂、采罚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土、采种、采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脂和其他活安、林同上 5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动~致使森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林、林木受到 毁坏的 毁林采种或 者违反操作 技术规程采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脂、挖笋、掘?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股 同上 6 根、剥树皮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过度修枝~致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使森林、林木 受到毁坏 采伐林木的 单位或个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没有按照规?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股 同上 7 定完成更新?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造林任务~情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节严重 57 擅自将防护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林和特种用?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股 同上 8 途林改变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其他林种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采伐、毁坏或?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者擅自移植林政股 同上 9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古树名木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未取得狩猎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证或者未按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狩猎证规定安、林同上 10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猎捕野生动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物 伪造、倒卖、 转让特许猎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捕证、狩猎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证、驯养繁殖安、林同上 11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许可证或者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允许进出口 证明书 未取得驯养 繁殖许可证 或超越驯养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繁殖许可证?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规定范围驯林政股 同上 12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养繁殖国家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保护的二级 或省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 外国人未经 批准在中国 境内对国家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重点保护野?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生动物进行林政股 同上 13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野外考察、标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本采集或在 野外拍摄电 影、录像 58 未取得采集 证或未按照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采集证的规?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股 同上 14 定采集国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保护野生植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物 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允许进出口?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股 同上 15 证明书或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关批准文件、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标签 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点保护野生?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植物~或未经林政股 同上 16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批准对国家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 野外考察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生产、经营假?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17 劣林木种子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未取得林木 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 伪造、变卖、 租借林木种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子生产、经营?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18 许可证~或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按照林木生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产、经营许可 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林木 种子 为境外制种 的种子在国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内销售,从境?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19 外引进农作?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物种子进行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引种试验的 59 收获物在国 内作商品种 子销售,未经 批准私自采 集或采伐国 家重点保护 的天然种质 资源 非法向境外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提供或从境?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20 外引进种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资源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经营、推广应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当审定而未?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21 经审定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的林木种子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抢采掠青、损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坏母树或在?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劣质林内和种苗站 同上 22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劣质母树上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采种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非法收购林?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23 木种子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违法在种子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生产基地进?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24 行病虫害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种试验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销售授权品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种未使用其?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种苗站 同上 25 注册登记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名称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非法在自然 保护区进行 砍伐、放牧、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 狩猎、捕捞、?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公安、同上 26 采药、开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林政 烧荒、开矿、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股 采石、挖沙等 活动 60 森林防火期 内~在野外吸 烟、随意用火 但未造成损 失,违反规定 擅自进入林 区,违反规定 使用机动车 辆和机械设 备,有森林火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灾隐患~经森?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防火指挥防火办 同上 27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部或林业主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管部门通知 不加消除,不 服从扑火指 挥机构的指 挥或延误扑 火时机~影响 扑火救灾,过 失引起森林 火灾~尚未造 成重大损失 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植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物检疫单证、?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森防站 同上 28 印章、标志、?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封识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未依照《植物森防站 检疫条例》规 定调运、隔离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试种或生产?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同上 29 应施检疫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森林植物、植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物产品 森防站 违反规定引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起植物疫情?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同上 30 扩散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61 未经批准~擅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自在林区经?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公安、同上 31 营,含加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林政木材的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股 未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门审核同意~?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公安、同上 32 擅自改变林?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林政地用途的、临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股 时占用林地 不还的 森林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公安、非法运输木?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同上 33 材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股、木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材检 查站 非法在禁猎 区、禁猎期或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者使用禁用?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公安、同上 34 工具和方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林政猎捕野生动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股 行政物的 处罚 擅自移动或 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未 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 或在自然保 护内不服从 管理机构管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理,经批准在?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自然保护区林政股 同上 35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的缓冲区内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 和标本采集 的单位和个 人~不向自然 保护区管理 机构提交活 动成果副本 62 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拒 绝有关自然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保护区行政?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政股 同上 36 主管部门监?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督检查~或在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 未依据规定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办理植物检?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疫证书或在森防站 同上 37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报检过程中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弄虚作假 违反《植物检 疫条例》规 定~擅自开拆 植物、植物产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品包装~调换?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森防站 同上 38 植物、植物产?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品~或擅自改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变植物、植物 产品的规定 用途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违反规定调?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运的植物和森防站 同上 39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植物产品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用带有危险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性病虫害的?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林木种苗进森防站 同上 40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行育苗或造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林 发生森林病 虫害不除治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或除治不力~?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森防站 同上 41 造成森林病?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虫害蔓延成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灾 隐瞒或虚报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病虫害?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情况~造成森森防站 同上 42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林病虫害蔓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延成灾 63 国家工作人 员以外的其 他人员弄虚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乡镇林作假、虚报冒?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业工作同上 43 领退耕还林?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站 补助资金和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粮食~尚不够 刑事处罚 在自然保护 区、禁猎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破坏国家或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者地方重点安、林同上 44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保护野生动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物主要生息 繁衍场所的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非法捕杀国森林公?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家重点保护安、林同上 45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野生动物的 政股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违反野生动 物保护法规~ 出售、收购、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森林 运输、携带国?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公安、同上 46 家或者地方?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林政 重点保护野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股 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的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出售、收购森林 ?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国家重点保公安、同上 47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护野生植物林政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的 股 种子经营者按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 规定的有效区域按《行政处罚法》第五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15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备案—林木种子非行1 种苗站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经营者种子按照政许个工作日 律责任 经营许可证规定可审的有效区域设立 批 分支机构的备案 处理非正常按《行政处罚法》第五 来源陆生野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2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2 林政股 生动物及其个工作日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产品审批 律责任 64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收回林地使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20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3 林政股 用权审批 个工作日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森林、林木和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林地所有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90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4 林改办 使用权证书个工作日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核发 律责任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林木资产抵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10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押物登记许5 林政股 个工作日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可 律责任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育林费 核算—开票—银行交款 1 财务股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森林植被恢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行政核算—开票—银行交款 2 财务股 复费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征收 律责任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植物检疫费 核算—开票—银行交款 3 财务股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森林公暂扣无证运?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行政1 安、林 输木材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强制 政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律责任 行政 裁决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山林权属纠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其他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1 调处办 纷调处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行政 律责任 行为 其他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森林公行政木材运输检?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和依据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2 安、林 行为 查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政 出当场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律责任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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