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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doc

2018-01-17 6页 doc 19KB 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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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doc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doc 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关键词: 羞耻心/耻辱刑/监狱矫正 内容提要: 古人对罪犯羞耻心的培养是从积极的l.2005—3—15。) 而耻辱刑不仅辱没受刑人的人格,而且降低其社会地位。在这样的一个衣食住行、婚丧嫁娶, 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社会里,名分的降低对受众来说,代价将会是何等的高昂。首先他不仅要受到自我羞耻之心的煎熬,还要承受来自他人的鄙视。而且,在讲究名分的中国古代社会里,名分地位决定着他的权利义务,...
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doc
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doc 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关键词: 羞耻心/耻辱刑/监狱矫正 内容提要: 古人对罪犯羞耻心的培养是从积极的l.2005—3—15。) 而耻辱刑不仅辱没受刑人的人格,而且降低其社会地位。在这样的一个衣食住行、婚丧嫁娶, 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社会里,名分的降低对受众来说,代价将会是何等的高昂。首先他不仅要受到自我羞耻之心的煎熬,还要承受来自他人的鄙视。而且,在讲究名分的中国古代社会里,名分地位决定着他的权利义务,同各种实际利益相结合。因此,耻辱刑在使受刑人遭受精神痛苦时,也遭受着物质损失。为了免遭身份的降低及其所附随的损失,古人会选择尽量远离犯罪。 第五,连带责任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责任形态 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古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在古人观念中,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而与罪犯最为直接的集体就是家族。中国老早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经文。所以说,家中一人犯罪受辱,他的整个家族都会受到牵连,会因之而蒙羞。耻辱标记看似仅是施加于一人之身,实际是烙在整个家族心里。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迁,人们的价值评判也会随之而改变。在当时可谓合理的一些东西,在今天也许只能归于不合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关注的是“耻辱心”,即“羞耻之心”,是要针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文化习俗、价值观念达到教化世人的目的,而决非留恋耻辱刑的侮辱人格等消极因素。我们认为耻辱刑所蕴含的以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功能正是它存在的合理内核。 正面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461页,“道”皇本、高丽本作“导”。) 与反面的“耻辱刑”这两个维度交相作用,大大提升了古代罪犯“羞耻之心”的量,并进一步转化为自身生起的防恶止非之力,敦促他们不断知罪、悔罪、改过自新。于此,刑罚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三、瞻前顾后“羞耻心” 拢回忆古的思绪,移转目光至今天的现实社会。近现代的刑罚体系不同于古代,是以自由刑为主体的。服刑之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在作为自由刑的执行机关——监狱里。监狱担负着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职能。监狱的大门是一个分野,它一头连接着外面的正常社会,一头连接着里面的犯罪矫正场。服刑人正是在监狱中改造 自己,从门里走出门外,重返社会。 (一)现实需要:监狱矫正同样需要羞耻心 细细揣摩古代对罪犯的教化理念,大概可以说其根本就在于立足“人皆有羞耻之心”的本质,与当时的思想、经济、社会、政治架构有机切合,通过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两个维度提升其量,从而有效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同样,我们认为在现代监狱改造中,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劳动也好,教育也行,感化也罢,也需要唤醒服刑人人性中的羞耻之心,让他们从内心自觉地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因为犯罪是人的思想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通过“以心治心”的方法,才能到达服刑人的内心,消除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使他们的行为合乎法度。如果服刑人经过矫正,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可耻性,其人性中的羞耻之心就会鞭策他自责、自省与自励。同样,那些生活在监狱另一头的人们,如果也以对社会犯下罪行为耻,就会时时告诫自己:要遵守国家法律,不要公然践踏,否则就会遭致国家和社会的否定评价,把自己送上一条“耻辱路”。 (二)潜在危险:监狱矫正中羞耻心的缺失 自上世纪初采用自由刑规制至今,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监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百年不平凡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监狱立足于一个新的平台,为改造服刑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清醒地审视监狱改造现状,又不免令人有些担忧: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前所未有困惑的背景下,我们的监狱正在面临着一种人性的缺失——羞耻之心。监狱矫正正在或已经忽略围绕人有“羞耻心”进行规则设计来教化罪犯的理念。我们不妨举两个例子。 第一,拿中国监狱改造的核心方式——劳动改造来说:我们在承认劳动在改造罪犯过程中难以替代作用的同时,很难回避的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劳动代替忏悔,创收排挤改造的问题日益凸显。 几十年的监狱改造实践证明,劳动改造对于矫正服刑人是行之有效的,应当予以坚持。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制度设计——监狱身兼两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展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监狱是国家的司法工具,是法治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工具理性的角度看,它的功能应该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其所追求的当为行刑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但目前它既是监狱,又是企业。企业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遵循市场法则;监狱则以改造罪犯为宗旨,遵循行刑法则。由于两种法则分属不同性质,很难在同一轨道上运行。(注:苏明月:《从监狱矫正实践看其与重新犯罪的相关性》,《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第71页。) 如果人为地让其统一,使两种法则在具有两位一体性质的监狱中同时起作用,就难免不会造成企业运行机制僵化或监狱执法腐败。事实上,为了财政创收,监狱领导 更倾向于将较多精力投入于生产,干警中的“精兵强将”更多地被调至生产线,劳动改造的目的不是重在矫正服刑人,而是旨在追求利润;迫于生产压力,在矫正方式上,监狱更有意于选择劳动改造,结果是大大减少了教育改造的时间,而且,即使是这些比重较少的教育改造,也往往是不注重客观效果,流于一般说教形式,这使得服刑人只晓得劳动,而不知道忏悔。 第二,以当前国内外风起云涌的呼声——加强罪犯人权保障为例:我们在承认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的同时,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在更多的时候,我们为西方一些国家的舆论所左右,片面强调要学习西方,下大力气加强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而缺少那种冷静的思考、实事求是的认识和立足国情的举措。这同样不利于罪犯认罪、悔罪、耻罪和改罪。(注:当前国际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甚至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方某些国家热衷于指责中国的人权保障状况,绝不仅仅是出于简单的人道主义的考虑。实际上,隐藏在政治外交背后的真正所在是“利益”。那种认为只要中国的人权状况改善了、搞好了,西方的指责就会偃旗息鼓的想法是危险的。) 实事求是地讲,中国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服刑人方面,正由对人权的相对漠视走向对人权的尊重。但即使这样,在国际上,我们听到的仍是西方国家的种种非难和指责,说中国监狱硬件设施太差,服刑人待遇太低,劳动没有报酬,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国内,不绝于耳的也是强调要进一步改善监狱硬件和软件,加强服刑人人权保障的呼声。在这样的舆论笼罩之下,监狱矫正理念正在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不能正视国情,盲目迎合西方喜好的倾向抬头,一味致力于加强和完善服刑人人权保障,而忽视了监狱设置的根本目的——对服刑人的改造。其结果就是服刑人的角色意识淡化,缺乏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羞耻感,难以从根本上悔过自新。 (三)可能后果:监狱矫正效果衰微,社会秩序受损 监狱矫正中如果缺乏“羞耻之心”,直接后果就是改造效果大打折扣;而由于监狱矫正职能发挥得好坏,又将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否,所以间接后果就是社会秩序受损。仍以前述两个例子进行分析。 第一,监狱的社会职能错位,将导致服刑人服刑意识的淡化,缺乏羞耻之心,使监狱矫正流于形式 在劳动改造意在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创收的大环境下,罪犯的观念也大大不同于以往。表现在:投机意识增强,有偿改造心理突出,羞耻感减弱,服刑意识淡化。许多罪犯不是将劳动改造视为改过自新的途径,而是当做论功受奖、减刑假释的砝码。一切向分看,分多多干,无分不干,甚至采取手段骗分或买分。由于缺少了羞耻之心,许多罪犯或不认罪,或认为自己犯罪没什么了不起,是冒险失败。这样,如果罪犯不从内心对自己的 罪行反省、自责,那么虽然表面看来好像已经改造好了,但是很难说其内心能与其外表相一致。他们一旦离开监狱,重回社会,很难说不会重操旧业,再一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如果盲目追求给予罪犯人性化管理,无视民情、国情,就会出现“监狱不像监狱、罪犯不像罪犯”的现象,而且极有可能使局面失控(注:我们并不否认在服刑人权利保障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不要考虑我国社会的现实发展状况,一味迎合西方国家的非难。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对服刑人人权保障的完善,是法治建设中一项高难度、长周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不失时机、坚定不移,又要求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我国尚有很多地区生活极端贫困,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这倒是真不如监狱。因为在监狱里,罪犯反而能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卫生医疗条件、教育培训条件,还可以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出狱后又能找到一份工作。这样那些为生计所迫的人倒不如先犯个有期徒刑的罪,来到监狱后学习一门手艺,然后再回到社会,找份工作。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样认为有走极端之嫌,但是,如果当前的监狱建设不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盲目追随舆论,矫枉过正,就很难说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我们在评价一项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时,首先得看它是否是一个合格的产品,这是一个前提。只有这项制度不会被人们轻易利用来为恶,我们才会认为它是合格的。以这一标准观之,很难说时下的监狱改造理念是合格的。难以想象,罪犯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为自己正确定位,会为自己所犯罪行感到羞耻,感到无地自容,进而从内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解决问题: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心 面对着监狱矫正中羞耻心教化理念的缺失问题,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正确估量羞耻心教化服刑人的作用,积极探索唤起他们羞耻心的方法,努力寻找能引导他们将羞耻感转化为自我改造动力的途径。古人用头发即可达成教人知耻的目的,今人比古人聪明,理应在监狱管理中找到今天当用的方式。 我们说要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并不是要侮辱服刑人,歧视服刑人,而是说要通过监狱矫正,让服刑人从内心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羞耻,感到惭愧。依靠其人性中的“羞耻之心”来唤起其良知,自觉主动地反省自己,改造自己,重塑自己。这不但不是侵犯服刑人的人权,反而更符合人性。因为人权是“人的权利”,人权的根本是维护人的尊严,发展人的价值,这与羞耻之心的主张并行不悖,因为羞耻之心提供了人自我维护尊严、自我完善价值的内在动力。 四、结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我们长篇累牍,费笔耗墨地来介绍古代的耻辱刑,并不是说主张要恢复它作为一种刑罚在今天的适用,毕竟,伴随着那个早已逝去的时代,它也只能是尘封的记忆。 但是,其所蕴含的以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理念,虽时至今日,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或者说这也许正是我们今天的监狱矫正理念所缺失的。(注:由于本文立意在探讨监狱矫正的理念,所以一切论述也限于此。但事实上,若推而扩展至整个社会,谁又能断言时下我们不需要重提羞耻之心呢,但这已经属于一个社会整体文化的范畴了,或当另文探讨。) 古人是从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两个维度来培养罪犯的羞耻之心。今天我们要对服刑人进行监狱矫正,同样也需要从两个层面切入。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引导,如稳妥地开展监内教育、劳动改造等;另一方面要适当激励,不要让他们总觉得有人在监视着他们,如尝试服刑人自我民主管理、开放式处遇制度等。如此双管齐下,也许更能取得好的效果。 《论语》中有这样一段话:子贡问孔子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士”,孔子说“行己有耻”(注:《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508页。) 是第一要义。由古代的“耻辱刑”到今天的“羞耻心”,我们期待着监狱在行使其执行刑罚、改造服刑人的职能时,能够充分认识羞耻之心对矫正服刑人的重要性,在服刑人改造和教育方法的设计和选择上,引导与激励相结合,把“能唤起服刑人人性中的羞耻之心,以达到教化的目的”作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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