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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论

2017-11-13 2页 doc 12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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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论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法学论文 商品化权论 一、商品化权问题的提出 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
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 商品化权论-法学论文 商品化权论 一、商品化权问题的提出 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注册了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所涉及画形象是已故著名画家所作。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该漫画形象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还将该形象作为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被告共向商标局申请了38类标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共印制印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10万余件,尚库存3万余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画家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审结以后在知识产权界引起较大反响,案件被告称自己是国内首例《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冲突的牺牲者。但是从理论上讲远不只如此,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那么侵犯的是其中的何种权利,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画家的继承人,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酬权。倘若说本案被告将画家美术作品中的一个漫画角色作为商标注册、印制、使用和宣传是对原作品部分“复制”使用还易于被人接受的话,那么,假如仅将一部作品中主人公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印制、宣传、使用,是否也构成对作者的著作权侵权呢,著作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 . 该案例判决的意义在于剖析出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将漫画作品中的一个特定角色进行商业性使用,决不是单纯对原作品部分地机械复制,从表象上看,将一个漫画角色用作商标只固定地使用了有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但使用的结果是使人不得不联想该角色在整个作品中的整体形象,包括其性格、品德、能力等特征。同样,将一部文学作品中主人公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也不是单纯地对主人公姓名本身的使用,其结果同样会令人联想起姓名背后的角色整体形象。这样前面提到的问题就逐渐明朗了,将连载漫画中一个角色作为商标使用和宣传,的确触及了漫画的著作权,但问题在于它不是对作品的复制,而是对特定角色整体形象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无法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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