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学籍 考籍考生 市 县(市、区) 所在地 号 号
省(市、区) 市 县(市、区) 户口
所在地 乡(镇、街道) 组(号)
就读 照顾类型 中学
基本
情况
说明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考生户考生 籍所在 就读 地县级 中学 主管部 审核 门审核 意见 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生户 考生户
籍所在 籍所在
地地市 地省级
主管部 级主管
部门审 门审...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学籍 考籍考生 市 县(市、区) 所在地 号 号
省(市、区) 市 县(市、区) 户口
所在地 乡(镇、街道) 组(号)
就读 照顾类型 中学
基本
情况
说明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考生户考生 籍所在 就读 地县级 中学 主管部 审核 门审核 意见 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生户 考生户
籍所在 籍所在
地地市 地省级
主管部 级主管
部门审 门审核
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意见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苏省 教育考 试院审 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具体要求见填表说明。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
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以上考生须在“照顾类型”栏中注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不填本表,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
二、考生到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此表,认真填写“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同时报户籍所在省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表格连同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交表时间:2013年3月10日前(含“三侨生”),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本表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原件归还考生。其中,复印件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审核主管部门: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2. 少数民族考生由省、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3. 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省、市侨办审核确认。
5.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市、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五、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规定单位审核的,本表一律无效。
六、本表仅作预采集有关信息用。考生录取时可享受的照顾项目和照顾政策,以2013年江苏省公布的招生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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