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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借款合同

2017-11-14 13页 doc 30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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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借款合同担保人借款合同 篇一: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 日...
担保人借款合同
担保人借款 篇一:民间借款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1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3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 4 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二:担保人格式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 (借款人) :___________ 乙方 (出借人) :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 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 元 ,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二)甲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有权监控甲方此笔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 ,利息总额为 元整,即,元。 (五)借款到期当日,甲方须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 借款本息或有违约责任出现(见 5 第三条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元。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八) 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本债权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九)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 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 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 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甲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乙方进行清偿,乙方有权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 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 6 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 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 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 条款的法律效力 。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 保资格力的变故 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 7 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6. 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 2(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篇三:个 人 借 款 合 同(有担保)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全称):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 9 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方式 贷款以现金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内。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 2、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其他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他用,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按时足额归还本金。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出具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0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罚息、履约金或费用。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有以下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借款资料。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破产、解散或发生其他影 11 响其偿还能力的状况的。 (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贷款人的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情况: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2 2、抵,质押担保的: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 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 13 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a href=“;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宋词芮宄サ模 ?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 14 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 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 15 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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