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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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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学界经常争论,从“特征”的含义、定义的目的,以及定义与基本特征的关系的来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从“本质”的含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影响来解析,社会危害性仍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学界经常争论,从“特征”的含义、定义的目的,以及定义与基本特征的关系的来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从“本质”的含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影响来解析,社会危害性仍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 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掌握与说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学习和研究对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条件。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的成立直接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叙述。对于犯罪性质比较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的叙述可以是比较概括和简略。为了准确认定一种难以认定的犯罪,或者为了防止将一种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混淆,刑法分则可以比较详细地叙述对该罪的构成要求。 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援引其他法律规定。要了 解空白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求,就必须根据所援引的法规才能明确。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住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3(犯罪构成理论是保障公民免受非法追究的重要手段,坚持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我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稳准狠地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同犯罪作斗争的工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案件情况的最重要的事实特征。然而,注意和强调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全部情节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在实际生活中,一切犯罪都是具体的,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特殊的构成要件。然则,刑法理论通过对全部犯罪的研究,从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中概括出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律,总结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学习和掌握这些共同要件,能够帮助我们由一般到具体地系统掌握全部犯罪构成理论。 我们认为,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2 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3(犯罪主体。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兢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要件。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描述得比较全面。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条文写得比较概括,没有详细列举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简单概括的条文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就不要求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原理,才能准确地解决这些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研究与学习犯罪构成,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功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修正的 3 犯罪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虽然都是以刑法规定为根据的,这两种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有不同;基本的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主要是刑法分则的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主要是刑法总则的规定。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总则中,它主要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在确定犯罪构成时,要把分则和总则规范结合起来。同时修正的犯罪构成并不是具体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未遂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存在故意杀人未遂罪。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又叫做叙述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完整表明分则事实特征和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或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予以明确的描述,而仅仅指出应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犯罪的构成。这种犯罪构成一般是用“违反……法规”、“违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于单一要件的犯罪构成,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有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罪过形式;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有可供选择或者有重叠的犯罪构成。选择的犯罪构成可以分为行为、对象、结果、主体、目的等为选择要件的犯罪构成,重叠的犯罪构成可以包括两个客体、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complex object of crime),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存在着复杂客体犯罪,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立法者主要保护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予以保护。对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例如抢劫罪,如果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只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没有侵犯到公私财物所有权,都不能构成该罪。同时,在具体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对主要客体的侵害,而且也要考虑到对次要客体的侵害。例如,对抢劫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到抢劫财物的数量的多少,还要考虑行为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4 “复杂客体”的对称。又称“单一客体”。根据一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的单复数而划分的犯罪客体的种类之一。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伤害罪等,就是属于此种情况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是与犯罪客体紧密联系着的,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回答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客观方面则是回答了这一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因此,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矗 在实践中,能够说明犯罪的客观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立法机关并不是把一切客观事实都作为犯罪客观要件,而是把那些最基本的、足以表明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客观事实,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这些条件是否为犯罪构成所必需,可以分为两类:这一类是必要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待业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这些因素,否则犯罪不能成立。第二类是选择要件,它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这些要件并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只是对于那些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犯罪,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客观标准。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3(研究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外部动作。但是刑法所讲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危害行为。它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状态,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意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 (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 (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 这三种情况,由于缺少人的心理因素,都不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作为与不 5 作为这两大类: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刑法分则法,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只有少数几中,另外,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单纯的思想不是行为,没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惩罚只有思想而没有行为的“思想犯罪”,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格格不入的。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犯罪客体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之分,危害结果因此也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直接根据数量、重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量出来,非物质性的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但是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对非物质性的结果仍然可以确定危害的严重程度。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 (1)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在故意犯罪中,以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6 (3)对危害结果未作了任何规定的,这是指危害结果是非物质性的犯罪的情况。 (4)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 (5)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将某种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处罚的条件。 总之,正确理解和掌握危害社会的结果,对于正确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罪与非罪,从而保证正确的适用刑罚,都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我国刑法的罪及个人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担刑事责任。 在以辩证淮物主义为指导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时,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本身中去调查研究,必要时,还要依靠科学鉴定,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在选择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因果关系在时间上的特点。作为原因的现象必须是先于作为结果的现象出现的。二是因果关系的目的性。刑法研究因果关系有自身的目的,因此,在从复杂的社会现象抽取决定的环节时,要服务于刑法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这个目的。 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只有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具有客观基础,但是我们应当明确: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原则上要求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只有在极特殊的案件中,作为必然因果关系的补充,才有各存在的意义。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5(要注意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6(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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