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假名字推脱借条假名字推脱
借条假名字推脱
篇一:
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当事人确是借条当中尤为重要的部分,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许多借条中名字写错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龙于2017年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170...
借条假名字推脱
借条假名字推脱
篇一:
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
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当事人确是借条当中尤为重要的部分,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许多借条中名字写错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龙于2017年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170元,原告委托黄某萍将20170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170.00 元正)。借款人: 石某龙 2017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石某龙偿还原告柳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170元并支付利息。
【法理评析】 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柳某玲”,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其误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才让被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并且被告石某龙于2017年2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柳某玲”
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20170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为同一人。被告石某龙
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2017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17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17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本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17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17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本文来自》,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就不会出前面的纰漏了。
二、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就不会出前面的纰漏了。
二、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第五条规定“在
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无论胡某是主张邵某与“雪松粮行”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还是主张与“雪松粮行”之间雇佣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及其不利后果的均应为胡某,并非邵某。一审判决让邵某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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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代写应由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BR BR 胡某书写了落款为“雪松粮行”名字欠条,故其为书写欠条的行为人。邵某
持有欠条,是出具欠条行为的相对人。落款“雪松粮行”名称的欠条本身,只能证明
书写欠条行为人使用了“雪松粮行”的名称,并未证明独立于书写欠条行为人和书写欠条行为相对人之外、还有单独参加欠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的存在,并不能证明“雪松粮行”与书写欠条行为人胡某是分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有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9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胡某陈述自己是雪松粮行的代写欠条人,有无代理权就应由胡某承担该举证责任。胡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有代理雪松粮行的权利,也未证明自己是职务代理行为,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代理他人书写欠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人追认自己书写欠条的行为,那么胡某书写落款为“雪松粮行”的欠条,其本人就为该欠条当事人,由其本人承担该欠条责任。
BR BR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让原告邵某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当的,应由被告胡某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依此做出改判是正确的。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振营篇五:
借条的八大陷阱 借条的八大陷阱 借条,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但是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呢?大致归纳起来,借条可能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八种。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
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醒:
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1: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
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17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提醒:
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
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提醒:
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17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 12017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17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醒:
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醒:
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
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提醒:
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
据?a href="://.cdfds./yezuowen/" target="_blank" >夜 晒娑ǎ 媒杩畈皇芊 杀;ぁ,诙苑讲换骨 那榭鱿?a href="://.zgfeng.cn" target="_blank" >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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