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先祖邵樟松留有一处旧宅,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金华市金华县)罗埠镇孙家村,房产面积为110.7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金县47 集建(1992)字第4696号。
邵樟松临终无遗嘱。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经协商,同意按法定继承顺序共同共有,男女平等,同意将旧宅房产按面积分割。
邵樟松生有儿子邵培初、邵培光、邵培先,儿女邵培菊,小儿子邵培清共5人,5人共同继承旧宅房产。现将房产按面积分成五个份额,每壹份约拥有面积22平方米。
具体分割如下:邵培初壹份、邵培光壹份,邵培先壹份,邵培菊壹份,邵培清壹份,...
财产分割
先祖邵樟松留有一处旧宅,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金华市金华县)罗埠镇孙家村,房产面积为110.7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金县47 集建(1992)字第4696号。
邵樟松临终无遗嘱。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经协商,同意按法定继承顺序共同共有,男女平等,同意将旧宅房产按面积分割。
邵樟松生有儿子邵培初、邵培光、邵培先,儿女邵培菊,小儿子邵培清共5人,5人共同继承旧宅房产。现将房产按面积分成五个份额,每壹份约拥有面积22平方米。
具体分割如下:邵培初壹份、邵培光壹份,邵培先壹份,邵培菊壹份,邵培清壹份,每人各继承房产面积的五分之一约22平方米。
由于上述继承人先后过世,己不存在。其拥有的份额交由各自的妻子,儿子女儿共同继承。
1、邵培初的壹份由邵梅卿、邵梅玉共同转继承。
2、邵培光的壹份由严秀娣、邵梅芬、邵梅浒、邵梅君共同转继承。
3、邵培先的壹份由养子邵梅忠转继承。
4、邵培菊的壹份由商丽卿、商丽君、商丽萍共同转继承。
5、邵培清的壹份由邵梅忠代位继承
此房屋的分割
己由各继承人仔细阅读、清楚了解,
明确表明没有异议。
协议经盖章签字或按手印即生效。
签字:
邵梅卿 邵梅玉
严秀娣 邵梅芳 邵梅浒 邵梅君
商丽卿 商丽君 商丽萍
邵梅忠
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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