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财产分割协议

2017-09-18 2页 doc 11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3097

暂无简介

举报
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先祖邵樟松留有一处旧宅,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金华市金华县)罗埠镇孙家村,房产面积为110.7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金县47 集建(1992)字第4696号。 邵樟松临终无遗嘱。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经协商,同意按法定继承顺序共同共有,男女平等,同意将旧宅房产按面积分割。 邵樟松生有儿子邵培初、邵培光、邵培先,儿女邵培菊,小儿子邵培清共5人,5人共同继承旧宅房产。现将房产按面积分成五个份额,每壹份约拥有面积22平方米。 具体分割如下:邵培初壹份、邵培光壹份,邵培先壹份,邵培菊壹份,邵培清壹份,...
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 先祖邵樟松留有一处旧宅,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金华市金华县)罗埠镇孙家村,房产面积为110.7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金县47 集建(1992)字第4696号。 邵樟松临终无遗嘱。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经协商,同意按法定继承顺序共同共有,男女平等,同意将旧宅房产按面积分割。 邵樟松生有儿子邵培初、邵培光、邵培先,儿女邵培菊,小儿子邵培清共5人,5人共同继承旧宅房产。现将房产按面积分成五个份额,每壹份约拥有面积22平方米。 具体分割如下:邵培初壹份、邵培光壹份,邵培先壹份,邵培菊壹份,邵培清壹份,每人各继承房产面积的五分之一约22平方米。 由于上述继承人先后过世,己不存在。其拥有的份额交由各自的妻子,儿子女儿共同继承。 1、邵培初的壹份由邵梅卿、邵梅玉共同转继承。 2、邵培光的壹份由严秀娣、邵梅芬、邵梅浒、邵梅君共同转继承。 3、邵培先的壹份由养子邵梅忠转继承。 4、邵培菊的壹份由商丽卿、商丽君、商丽萍共同转继承。 5、邵培清的壹份由邵梅忠代位继承 此房屋的分割己由各继承人仔细阅读、清楚了解, 明确表明没有异议。 协议经盖章签字或按手印即生效。 签字: 邵梅卿 邵梅玉 严秀娣 邵梅芳 邵梅浒 邵梅君 商丽卿 商丽君 商丽萍 邵梅忠 二0一一年 月 日
/
本文档为【财产分割协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