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FS-2015-24001
通知
沧食药监法〔2015〕16号
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
》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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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八条我局各执法科室负责存储本科室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
》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科室专门人员存储。各科室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汇总整理。
第十二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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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我局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
~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我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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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各执法科室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三条法规科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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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市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 拟稿人:曹振达 审稿人:周文辉 核稿人:曹琳 签发人:孟庆芝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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