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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2017-09-26 10页 doc 32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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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注:本章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2条共9条~主要内容为立法依据和目的~城市绿化的原则~管理主体及管理机构、建设资金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保留原有部分内容~增加宜居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删除原条例中种植和养护花草内容, 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原则,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注:本章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2条共9条~主要内容为立法依据和目的~城市绿化的原则~管理主体及管理机构、建设资金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保留原有部分内容~增加宜居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删除原条例中种植和养护花草内容, 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原则,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原则~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原第四条基础上增加绿化原则, 第四条,城市绿化保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资金及用地。,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保障建设资金、土地和管理机构内容, 第五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分别对管理主体进行规定, 第六条,园林城市创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国家鼓励城市居民在私人住宅种植花草~绿化环境。 ,为新增内容~鼓励创建和个人绿化, 第七条,公民的义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为原第五条,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为新增内容~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第九条,彰奖励,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原第六条, 第二章 ,注:本章共7条~对原条例按照规划、、验收、建设、资质管理顺序作了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合理设臵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将各类绿地划定绿线~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将原第八条、第十条合并~按分类标准设臵~增加划定绿线规定, 第十一条,规划指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新开发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在原第九条基础上增加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绿地率最低指标~增加绿化覆盖率指标~在全国规定不同区域城市的指标, 第十二条,花卉苗木基地规划,用于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为原第十五条~将“建设”改为“规划”, 第十三条,绿化规划设计,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应用节水、节地、节材等技术。,将原第十二条第 二句删除~规定设计原则~且设计应当首先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再借鉴外地经验~突出节约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需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绿化工程竣工~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条对原第十六条进行细化~为各地反映最为强烈的内容之一~尤其是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 第十五条,配套绿化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配套附属绿化~其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经费的2%~并按照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为原第十七条~量化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增加“三同时”规定,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及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从事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从 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对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进行规定~也为各地要求最为强烈的内容之一~在施工资质管理基础上增加规划设计、监理资质管理~或将城市绿化工程监理资质在工程监理管理中单列一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注:本章共8条~较之原条例增加内容较多~对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重点对绿化规划管理、占用绿地、绿地管理主体责任区分、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古树名木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绿化规划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不得擅自在绿地内建设与城市绿化无关的项目。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在绿地内建设非城市绿化项目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性质~不得将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本条将原第十九条增加部分内容~重点对规划和绿线的保护~将“或者……水体和植被”删除~改变绿地性质后一般会用于其他建设~自然就会破坏地形等, 第十八条,占用和临时占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缴纳占用费~按期归还并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因特殊需要的可延长1年。,将原第二十条进行细化~借鉴临时占用市政道路有关规定~并规定了最长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各类绿地管理,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及附属绿地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委托管理,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及其交易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的管理养护~应当由持有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的资质管理~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将原第十八条作调整~增加养护资质规定~各地要求较为强烈, 第二十条,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养护需要~组织对城市树木进行修剪。其他单位需要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限制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正常使用、交通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由专业队伍实施。申请单位除承担相应的工时费外~移植的~缴纳树木同等价值2至3倍的补偿费,砍伐的~缴纳树木同等价值3至5倍的赔偿费。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大树管理,城市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大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档案~设立标志。 严禁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因特殊需要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原二十五条细化, 第二十二条,公园周边环境及绿地广告、商业摊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区域内~进行影响植物生 长的活动和建设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臵遮挡城市绿化景观的广告。 ,将原第二十二条简化后增加保护公园绿地周边景观规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市绿地及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 第二十四条,绿化义务履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的条件。当年未履行绿化义务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缴纳代植费~数额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新增并与第五条对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注:本章共9条~将原标改为“法律责任”。鉴于社会对城市绿化的认识不足、在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化往往被用作平衡各种矛盾~以及在管理中缺乏法的支撑等因素~以提高违法成本为手段~增加了较多内容~并将可能难以把握的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量化。, 第二十五条,改变规划的法律责任,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绿线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撤销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绿线的文件。 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将城市绿地出让、出租、抵押 或者建设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限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主要内容为新增~重点对擅自改变规划和绿线~以及改变绿地性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附属绿地的~缴纳未配套面积绿地的代建费,配套的附属绿地指标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的指标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减少面积施工的~按相差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商品房同期平均售价5倍的罚款。 城市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配套的附属绿地未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竣工~限时未竣工的~缴纳未竣工面积建设资金的代建费。 ,本条将原第二十六条扩展、细化而成, 第二十七条,影响公园景观的法律责任,在城市公园周边规定区域内建设影响植物生长或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以及擅自设 臵遮挡城市绿景观广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限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原第二十九简化~增加影响公园景观和公园植物生长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擅自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归还的法律责任,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占用单位处以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价值3至5倍的罚款~个人处以价值1至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限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价值2至5倍的罚款。 ,将原第二十八条细化~增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损坏、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等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四,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等, ,五,损害城市绿化景观的其他活动。 ,将原第二十七条损害古树名木处罚内容移到其他条款~增加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地形等的处罚, 第三十条,擅自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法律责任,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擅自砍伐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0至15倍的罚款,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买卖、转让所得~并处以买卖、转让所得10倍的罚款。,将原第二十七条损害古树名木处罚内容移植、扩展、细化, 第三十一条,违反工程施工管理的法律责任,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工程施工、监理及绿化管理养护~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建设或管理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为新增, 第三十二条,相关管理责任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审批的~由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撤销审批文件。因撤销审批文件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超越权限审批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将原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合并~增加越权审批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救济条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原第三十二条依据现行有关规定修改而成, 第五章 附则 ,注:本章删除原第三十三条~共2条~主要为有关名词解释~实施时间。, 第三十四条,有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属古树~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名木。 树龄3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属大树。 ,本条以原第二十五条部分内容为基础~对有关名词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务院1992年6月22日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原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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