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nullnull军事检察院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nullnull军事检察院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
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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