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2010-08-05 1页 doc 24KB 28阅读

用户头像

is_447713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01-30 国税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2008-01-30 国税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
本文档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