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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工伤那些事

2017-04-05 12页 doc 15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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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工伤那些事劳动法之工伤那些事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连下班顺路买菜都有可能发生工伤,哪家企业能保证工作中不出丁点儿意外?工伤争议纠纷系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重大工伤事故甚至会让劳资双方深陷绝境,劳资双方都惊呼:伤不起、伤不起!!   一、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工伤系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活动时,遭受不良因素或职业病所致的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应主要考量三方面因素,即:遭受伤害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是否与工作紧密相关。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1]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七种:   在工作时间和...
劳动法之工伤那些事
劳动法之工伤那些事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连下班顺路买菜都有可能发生工伤,哪家企业能保证工作中不出丁点儿意外?工伤争议纠纷系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重大工伤事故甚至会让劳资双方深陷绝境,劳资双方都惊呼:伤不起、伤不起!!   一、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工伤系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活动时,遭受不良因素或职业病所致的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应主要考量三方面因素,即:遭受伤害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是否与工作紧密相关。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1]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七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实践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应综合考量。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的规定》(下称:《最高院审理工伤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2]:“工作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工作时间”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工作场所”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住宿、餐饮等福利,若因该等场所不安全因素致员工受伤害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员工常在工作时间前后,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情形下若遭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系指在工作前的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系指在工作后的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事务,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有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岗位具有一定职业风险,如公安、税务、法院、检察院、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若遭遇暴力抗法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之规定[3],职业病的构成要件需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患病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   3.系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   4.系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病种。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4]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据《最高院审理工伤的规定》第五条[5]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是指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工外出完成某一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开会,或接洽业务,或完成一项具体工作,包括: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若员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   对于员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6]之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根据《最高院审理工伤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7],“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8]之规定,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9]。   2.员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   3.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11]。   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12]。   5.对于国家机关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13]。   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14]之规定,视同工伤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岗位”是指员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48”小时之内,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无效死亡”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为依据。认定该情形需要注意:   1.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若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于此类情况;   2.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者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   3.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内,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死亡,则不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劳动者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不需要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条件,立法者此类情形另行处理,意在彰显社会对优良传统和高尚行为的推崇。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的人员属优抚对象,旧伤复发应视同工伤。除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应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15]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故意犯罪的。   据《最高院审理工伤的规定》第一条[16]之规定,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   醉酒或者吸毒的。   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17]之规定,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据《最高院审理工伤额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吸毒的认定,需要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自残或者自杀规定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基于自残或者自杀系员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   四、上海市工伤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因公致残的待遇标准。   因工致残评定为1-4级的待遇标准   因工致残人员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4.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工致残评定为5-6级的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致残评定为7-10级的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2.劳动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其他待遇标准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五、未雨绸缪,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据统计,劳动争议案中,工伤争议案占一定比例,其赔偿数额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将自行承担巨额赔偿费用。为帮助用人单位未雨绸缪、防范化解工伤法律风险,特提出如下建议:   合理选择用工形式。   建议对临时性用工(如搬运工)、非全日制家政式劳务用工(如清洁工)、存在人身损害隐患的特殊岗位(如保安)的用工,首选与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专业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由专业公司派遣人员提供专项服务。此举可避免与该等人员形成劳动关系,承担较大的风险。   用人单位的办公装修,应发包给有用工资质的装修公司而非个人,其他工程项目也应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18]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费用。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该条款应属无效。   发生工伤事故,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款项外,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关费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19]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的相关款项包括:   1.员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员工按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款项,可采用商业保险替代支付否认模式,即用人单位以员工为被保险人,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员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商业保险补偿金代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对于试用期尚未确认是否留用的人员,也可选择为其购买短期商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金。   在生产场所内设置监控录像设备。   此举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监管生产情况,又有利于保存证明员工受伤原因的证据,防范恶意的“伪工伤”。因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无其他明显特征辨别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故中,若用人单位不积极收集相反证据,员工无须提交证明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有生产监控,则可为分清责任保留重要依据。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因违规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伤的事故屡见不鲜,建立严格、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纳入管理、劳动纪律的范畴,可促进安全文明生产,大大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   注解: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员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员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9].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员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1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1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18].《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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