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强大了!保险受益人写“法定”依然可以“避债”“避税”!快快告诉你身边的朋友!
导语:人寿保险作为全世界通用的“债务隔离”和“税收筹划”的工具,合理的运用可以为企业家的资产守住一片“宁静的避风港”,值得每一位企业家认真关注!
最近在浏览关于保险的文章、以及学**保险的
时,发现很多观点认为,在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应该写清受益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否则,就要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很多文章或课件都认为,如果在“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只填写“法定”,或者是“法定继承人”,则在理赔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从而不能达到节税、隔离债务的目的。
事实上,这种观点律师认为是完全错误的!
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2010年3月,张某投了5份终身寿险,保额为100万元。在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注明是“法定继承人”(或“法定”)。
2010年4月,张某向公司借款20万元。
2011年元月,张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张妻发现以上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决定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张妻、张父母、张子)四人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此时,张某所在公司知此消息,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认为“法定继承人”、(或“法定”)是一个不含糊的指定,应该视为投保人没有指定。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张某所欠公司20万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所有继承人连带偿还以上债务。
流行观点:“流行”观点认为,因为投保人填写的是“法定”、“法定继承人”字样,应当被认定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因此,该保险金应属被保险人的遗产,虽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应当先偿还被保险人身前所负债务。如果将来开征遗产税,那么自然也必须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计算遗产税。
图:百度百科关于法定受益人的定义
图:燕赵都市报报道
律师观点:以“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为身故受益人时,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在“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填写“法定”的法律后果,应为对受益人范围的确定,即按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范围确定受益人身份。与之相对应,100万身故保险金是受益人的“受益权”,而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益人对应的是“保险金请求权”,而非遗产请求权。因此当然不能按遗产处理,不需要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持同样的观点。最高院民二庭认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26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元月版),保险
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从探索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来看,其指定受益人的意愿是存在的,且已经以“法定”的
述形式进行指定。法定继承人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身故)时存在的继承人,而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法定继承人”。
同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具体明确“法定继承人”,但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是明确的,因此,被保险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保险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保险金不应被作为遗产来处理,故该工厂作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无权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
同理,以上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即“保险赔款”范围,应予免征。
如果将来开征遗产税,且保险理赔金不列入遗产范围征收遗产税的话,则“法定”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赔款也不属于遗产,当然不征收遗产税!
结论:如果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仍不存在受益人需欠还被保险人债务以及缴税的法律后果。
申明:标
中的“避债”“避税”的正确涵义应为“债务隔离”和“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的筹划!任何以“避债”“避税”为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特此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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