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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大了!保险受益人写“法定”依然可以“避债”“避税”!快快告诉你身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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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大了!保险受益人写“法定”依然可以“避债”“避税”!快快告诉你身边的朋友!太强大了!保险受益人写“法定”依然可以“避债”“避税”!快快告诉你身边的朋友!  导语:人寿保险作为全世界通用的“债务隔离”和“税收筹划”的工具,合理的运用可以为企业家的资产守住一片“宁静的避风港”,值得每一位企业家认真关注! 最近在浏览关于保险的文章、以及学**保险的课件时,发现很多观点认为,在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应该写清受益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否则,就要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很多文章或课件都认为,如果在“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只填写“法定”,或者是“法定...
太强大了!保险受益人写“法定”依然可以“避债”“避税”!快快告诉你身边的朋友!
太强大了!保险受益人写“法定”依然可以“避债”“避税”!快快告诉你身边的朋友!  导语:人寿保险作为全世界通用的“债务隔离”和“税收筹划”的工具,合理的运用可以为企业家的资产守住一片“宁静的避风港”,值得每一位企业家认真关注! 最近在浏览关于保险的文章、以及学**保险的时,发现很多观点认为,在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应该写清受益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否则,就要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很多文章或课件都认为,如果在“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只填写“法定”,或者是“法定继承人”,则在理赔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从而不能达到节税、隔离债务的目的。 事实上,这种观点律师认为是完全错误的! 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2010年3月,张某投了5份终身寿险,保额为100万元。在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注明是“法定继承人”(或“法定”)。 2010年4月,张某向公司借款20万元。 2011年元月,张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张妻发现以上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决定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张妻、张父母、张子)四人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此时,张某所在公司知此消息,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认为“法定继承人”、(或“法定”)是一个不含糊的指定,应该视为投保人没有指定。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张某所欠公司20万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所有继承人连带偿还以上债务。 流行观点:“流行”观点认为,因为投保人填写的是“法定”、“法定继承人”字样,应当被认定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因此,该保险金应属被保险人的遗产,虽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应当先偿还被保险人身前所负债务。如果将来开征遗产税,那么自然也必须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计算遗产税。 图:百度百科关于法定受益人的定义 图:燕赵都市报报道 律师观点:以“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为身故受益人时,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在“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填写“法定”的法律后果,应为对受益人范围的确定,即按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范围确定受益人身份。与之相对应,100万身故保险金是受益人的“受益权”,而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益人对应的是“保险金请求权”,而非遗产请求权。因此当然不能按遗产处理,不需要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持同样的观点。最高院民二庭认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26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元月版),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从探索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来看,其指定受益人的意愿是存在的,且已经以“法定”的述形式进行指定。法定继承人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身故)时存在的继承人,而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法定继承人”。 同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具体明确“法定继承人”,但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是明确的,因此,被保险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保险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保险金不应被作为遗产来处理,故该工厂作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无权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 同理,以上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即“保险赔款”范围,应予免征。 如果将来开征遗产税,且保险理赔金不列入遗产范围征收遗产税的话,则“法定”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赔款也不属于遗产,当然不征收遗产税! 结论:如果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仍不存在受益人需欠还被保险人债务以及缴税的法律后果。 申明:标中的“避债”“避税”的正确涵义应为“债务隔离”和“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的筹划!任何以“避债”“避税”为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特此申明!   温馨提示:欢迎您分享到您的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 沈阳汇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汇法法务)是省内第一家将企业法务、税务、新三版(四版)法务企业风险管理、个人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司法考试培训于一体的专业服务机构。 公司由国内、省内多家著名法律机构并有多年法律、经济、税务、财务培训管理实务经验的行业精英们合作创办。 作为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务顾问服务的专业管理咨询公司。 我们为客户提供包括企业法务、个人法务、司考培训以及实证法务研究、诉讼和传统律师业务咨询等一站式法律管理服务。汇法网(www.huifalaw.com)作为汇法法务旗下专业的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管理和控制解决。沈阳汇法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沈阳汇法法务旗下专业的法律行业投资控股机构, 运营、控股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沈阳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锦州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三家法律机构。 旗下单位: 1、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 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11层,置有国际一流的现代化软、硬件办公设施。目前有专职律师及行政人员24人,其中80%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部分律师还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海外工作经历。业务范围涵盖房地产、公司、金融、保险、证券、信托、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税务、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分为:民事诉讼业务部(医疗及人身损害业务)、涉外及国际贸易业务部、刑事诉讼业务部、政府法律服务及行政诉讼业务部(税务业务)、公司法律业务部(破产清算业务部)、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业务部、保险金融业务部、投资并购与资本市场部(融资、证券及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与文化传媒业务部、房地产与建筑业务部。 2、沈阳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 沈阳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是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我中心拥有专业律师12人。我中心律师依法接受辽沈地区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锦州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 锦州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是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我中心拥有专业律师6人。我中心律师依法接受辽西地区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4、沈阳汇法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专业的法律行业兼并、投资、控股机构,负责沈阳汇法所有旗下各法律机构的控股操作。 5、公司创始人  王昊净 董事长 英国北泰恩河商学院工商管理学学士 澳门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法学博士 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控股人 沈阳汇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阳汇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阳“汇法网”创始人 沈阳多家知名企业特别法律顾问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1号“金廊壹号”1106室 电话:024-2392****80 传真:024-239****80 邮箱:huifafawu@163.com 汇法网:www.huifalaw.com 全国服务热线:400-***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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