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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评论常怀生

2017-06-03 4页 doc 10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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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评论常怀生_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评论常怀生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评介 常怀生 李健红   〔提要〕本文是为了配合我国第一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发布执行,由《规范》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就《规范》的编制背景、《规范》的内容、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老年人建筑设计的灵魂、建筑设计设防原则和《规范》的延伸等而撰写的综合性评述文章,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规范》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国家建设部和民政部于1999年5月14日联合签发了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响应联合国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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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老年人建筑评论常怀生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评介 常怀生 李健红   〔提要〕本文是为了配合我国第一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发布执行,由《规范》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就《规范》的编制背景、《规范》的内容、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老年人建筑设计的灵魂、建筑设计设防原则和《规范》的延伸等而撰写的综合性评述文章,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规范》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国家建设部和民政部于1999年5月14日联合签发了行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向’99国际老年人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形势呼唤《规范》 我国现在全国总人口近13亿,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7%,并且以年平均3.32%的速度迅速递增,预计到2000年,我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1.32亿,超过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届时我国将步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更为突出的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平均每年以5.4%的速度增长,目前已达900万人。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之快,基数之大,高龄人口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预计2025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18.4%;2050年,老龄人口将达到40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4以上。这种人口发展的新形势标志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口老龄化速度过快,会给社会福利事业带来巨大的压力,会增加社会负担。 目前全国城市已建成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和老人公寓1009家,共收养城市“三无”老人和自费代养老人10.5万人,其中自费代养老人占40%以上;农村乡镇建成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敬老院4万多所,共收养61.3万名城乡“五保”老人和少量自费代养老人。城乡各类养老年人福利服务机构的总床位数达103.1万张,比1990年增加了33.5%,年均递增4.2%。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发展要求;特别应强调指出,就已建成的老年人福利设施来看,相当多的设施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老年人的体能与心态特征,这是很大的遗憾。 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改善老年人的居用环境,国家适时的编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为老年人制定设计技术规范,它将影响到1/10人口的生活质量,是一项崇高的社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规范》的内容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过近三年时间,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国内外的有关资料进行与比较,总共对14个城市,183个调查对象进行访问调查,向66个单位征求对 《规范》初稿的意见,还对比较先进的日本做了专题考察访问,于1998年底完成编制工作。《规范》编制始终力求反映老年人体能与心态特征,体现国内外先进经验,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规范》的定性与定量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规范》内容由:1.总则;2.术语;3.基地环境设计;4.建筑设计;5.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共5章10节79条组成。其中3、4、5章分别对各项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规范》适用于老年居住建筑和专供老人使用的公共建筑。 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环境与设施既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又是庞大的社会工程。《规范》制定的目的,就是用法规的形式,即强制性的行业标准贯彻落实上述要求。《规范》明确指出为老年人居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是指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场所,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干休所、老人院(养老院)和托老所,也包括普通住宅中供老人居用的部分;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干部之家等)、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和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上述各建筑必须满足老年体能与心态要求,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 老年人体能与心态特征 《规范》制定的依据就是老年人的体能与心态特征。现行已经运作的老年建筑设施,绝大多数对于老年人的体能与心态特征注意不够,往往是把普通常人的行为特征移用于老年建筑设施。所以潜伏着许多安全隐患。 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视力会衰退,出现眼花、视力模糊、色弱,甚至失明;腰腿疾患对老年人而言发病率较普遍,出现步履蹒跚,行走障碍,抬腿迈步困难,步距缩小,甚至需要借助扶手、拐杖或轮椅出行;肌体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欲达而不达,常常需要较宽松的空间环境;上肢活动度降低,臂力推力都会力不从心,影响生活操作;在心理上多有冷落感、孤独感,甚至恐惧感,需要社会关怀理解和环境支持,渴望相互交往获得参与社会的平等机会。这些表现在老年人身上与建筑设计相关的体能与心态特征就构成了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的依据,其实也构成了老年人建筑设计的前 提。老年人所特有的这些特征,对其环境设计所提出的要求,分别渗透于《规范》第3、4、5章的各项内容规定之中。 老年人建筑设计的灵魂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与普通类型建筑设计规范不同,前者并非特指某种单一的类型建筑设计规范,而是具有普遍覆盖意义的,凡服务于老年人的建筑设计都必须执行的规范。它没有提出某种老年人所需要的特定对象的设计规范要求。但是潜含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堪称为老年人建筑设计灵魂的安全问题。这是一切老年建筑、老年设施设计思考的出发点,也是老年建筑设计的落脚点。绝不允许由于设计不当或考虑不周而引致发生老年人的安全事故或健康障碍。所以在设计、施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将安全要求置于首位。安全、健康、方便、舒适是对老年建筑与设施的基本要求。《规范》突出强调了出入口、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居室空间、卫生间的安全措施设计。这是保证老年人安全、健康、方便、舒适,提高生活质量的几个关键部位,必须处理好,要求周密细微不留隐患。 老年人建筑的这种要求,也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增加一定的投资,这常常会成为一些开发部门不心甘情愿执行规范的心理障碍。根据测算由于考虑了老年人的特征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单元式住宅而论,平均每户增加面积也只有2m2左右,至于附设的安全设施投资是很有限的可以说微不足道。只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观念上认同,取得共识,就会大大改善老年族群的生活领域。这既是对今日老年族群的关怀,也是对自己明日的贮备,归根结底是全社会受益。 建筑设计设防原则 人们步入老龄阶段,一般来说年龄越大体能心态也趋向更差,但是这并非普遍规律。偶然的意外和各人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又常出现反常规的状态。所以《规范》没有完全按年龄因素确定设防原则,而采取了将老年人按变化状态区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三种类型。自理老人是指生活行为完全可以自理,不依赖外力协助的老年人,他们体能心态都比较健康,生活行为与普通非老年人无太大差异。有些老年人虽然年龄偏大然而自理能力很强,也应属于这一类。介助老人是指生活行为具有一定的障碍和困难,他们走路、上楼梯需要依赖扶手、拐杖、轮椅等帮助的老年人,他们的年龄不一定很大,也可能由于偶然事故,从自理状态突然转化为介助状态。介护老人则是生活行为不能自理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这部分老人一般是不会外出参与社会活动的。 对于自理老人来说适应能力较强,对于居住环境无特殊要求,普通住宅可以满足其生活活动。但是自理老人也会发展变化而成为介助老人或介护老人。对于老年人住宅、老年 公寓等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介护老人标准设防设计,即按最不利的状态进行设计,要求跨越全过程具备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所需要的扶助设施和必要的护理空间。 对于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的公共建筑则应按介助老人标准设防,提供必要的安全扶助设施。这些设施对于自理老人也是方便的,但可以不考虑介护老人参与活动的可能性,处于介护状态的老年人不会参与这一类公共活动。 特别是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往往要积大半生的积蓄购买自己的住房,不可能经常更换,所以对于老年人住宅“一次到位”按介护老人标准进行设计是合理的。 《规范》的延伸 《规范》仅对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的公共建筑做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仅此范围其影响也是极其可观的,它必将对社会老年事业产生极大地推动作用,对于促进社会文明化建设事业,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有理由推测未来《规范》的影响不会止限于以上论述的范围,它必然会渗透、扩展、延伸到为普通公众服务而老年人能够涉足的所有公共建筑领域类型设计。有远见的开发投资商会看到这一点,他们适当加大少量的投入,便会赢得十分可观的老年族群的光顾,必然会得到相应的利润回报,因此,我们可以说《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其应用范围,也适用于老年人可以涉足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建筑。期望有关部门能够理解、关注及早创造条件,投入崇高的社会工程,为老年人涉足提供方便,使我们的社会时时处处向老年人敞开大门。在老年人可涉足的公共建筑设计中除了重点把握出入口、水平通道、垂直交通和卫生间设计之外,应更关注为老年人提供休息空间和相应设施。在这方面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他们并非都有明确的规范规定,然而他们在关心和周密考虑老年人设施方面确实值得借鉴。 题外附言 《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5年下发的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即建标〔1995〕661号文件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先后有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新艺术室内设计公司、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七个单位13人投入这项工作。经历了近三年时间,于1998年底完成了《规范》编制工作。填补了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空白。但是《规范》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完善与修正,恳请各相关部门在应用过程中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编单位,以期共同完善《规范》。 作者单位:哈尔滨建筑大学〔收稿时间: 1999年8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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