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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的行政合同解读

2010-06-23 3页 doc 40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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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的行政合同解读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终止的情形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期限届满。   3、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4、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5、行政主体因...
最全面的行政合同解读
行政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终止的情形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期限届满。   3、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4、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5、行政主体因相对人的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   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7、因行政主体的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判解除合同。   行政合同的解除   行政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下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终止,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行政合同案例   案情:原告,某市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管理办公室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与规划管理办公室(当时为规划管理处)签订《道路广告灯箱设置权出让协议》,上面规定市区几个路段的广告灯箱的设置权归原告,原告于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办理了相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按规划要求设置了灯箱。二00一年某市机构改革,并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由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文明办、城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五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原协议无效为由拆除原告设置的灯箱23个。   争议:此案涉及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民事合同最明显的特征是: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自主自愿,这是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根本区别。这就要求订立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职位高低、单位大小、行政隶属关系存在与否,都必须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成分协商,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合同与不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且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经济组织,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另一方当事人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其经济利益,即为了私利。   显而易见,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完全符合行政合同的特点,属行政合同。本案中原告先前依法与规划处签订的行政合同,在未被有权部门撤销前,其合法的效力是无庸质疑的。他不因为职权部门的权力交接而自然时效,只有依法撤销该合同,他的效力才终止。本案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经法庭审理,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认识到了这一点,主动与原告协商签订了新的协议,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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