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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蜂王浆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2010-06-03 21页 doc 187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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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蜂王浆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 GB/Z ××××—×××× ICS 67.020 A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 出口蜂蜜、蜂王浆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Code on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honey and royal jelly for export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目次 前言 Ⅳ 1 范围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出口蜂蜜、蜂王浆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GB/Z ××××—×××× GB/Z ××××—×××× ICS 67.020 A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 出口蜂蜜、蜂王浆质量安全控制 Code on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honey and royal jelly for export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目次 前言 Ⅳ 1 范围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养蜂基地管理要求 3 5.1 基本要求 3 5.2 养蜂户要求 3 5.3 养蜂基地的组建 4 5.4 养蜂基地的管理 4 5.5 养蜂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与管理 5 6 蜜蜂养殖与生产 5 6.1放蜂场地选择 5 6.2 养蜂饲料的选择 5 6.3 养蜂用化学物质的选择与使用 6 6.4 蜜蜂养殖 6 6.5 摇蜜取浆及用具的要求和卫生 6 6.6 原料蜂蜜、蜂王浆的包装、贮存 6 7 原料 7 7.1 原料来源 7 7.2 原料验收要求 7 7.3原料标识 7 7.4 原料验收 7 7.5原料贮存 8 8.加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8 8.1车间设施和卫生 8 128.2 生产过程记录 128.3 加工记录的归档管理 129质量控制与检验 129.1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129.2检验能力 129.3检验 1310包装、贮存和运输的要求 1310.1包装容器 1310.2包装容器的清洗消毒 1310.3标签与标志 1310.4贮存 1410.5运输 1411 追溯与召回 1411.1追溯管理体系的建立 1411.2 追溯要素的确定 1511.3质控记录和样品的管理 1511.4追溯实施 1611.5追溯图(见图1) 1611.6产品召回体系的建立 1611.7 产品的召回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蜜蜂养殖、蜂蜜和蜂王浆生产、加工特点及食品加工卫生要求制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 出口蜂蜜、蜂王浆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出口蜂蜜、蜂王浆在蜜蜂养殖、蜂蜜、蜂王浆收集、加工、质量控制、包装、贮存、运输、追溯、产品召回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出口蜂蜜、蜂王浆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贸易企业对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督管理。促进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有效、持续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17《白砂糖》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7《蜂王浆》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GB 16331《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GB 16332《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8796《蜂蜜》 GH/T 1015-1999《蜂蜜包装钢桶》 NY 5027《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137-2002《蜂花粉》 NY5138-2002《蜜蜂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养蜂户bee farmer 由一个人负责数个蜂农一起进行蜜蜂饲养、生产的养蜂专业户。 3.2 休药期 off-drug period 养蜂生产中因蜜蜂生病使用某种药物,从停止使用该药物到摇取蜂蜜、蜂王浆等蜂产品作为原料投售给企业或零售的间隔时间 3.3 养蜂基地 beekeeping base 由出口企业或指派养蜂技术人员或确认的蜂产品收购户统一管理,并与出口企业签订购销合的数个养蜂户所处同一或相邻(相邻县区)地区或区域的养蜂联合体。 3.4 定地养蜂 settling beekeeping 以某一特定自然区域,不更换或小范围更换养蜂场地的蜜蜂饲养和生产的养蜂方式。 3.5 转地养蜂 migratory beekeeping 根据季节变化,跟随蜜源植物花季变化不断更换养蜂场地的蜜蜂饲养和生产的养蜂方式。 3.6 摇蜜机 honey extractor 将蜂蜜从蜂巢中取出的专用机械。 3.7 原料蜂蜜 raw materials honey 由养蜂户生产并投售给企业尚未加工处理的蜂蜜。 3.8 原料蜂王浆 raw materials fresh royal jelly 由养蜂户生产并投售给企业尚未加工处理的蜂王浆。 3.9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SOP)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的控制食品生产全过程卫生污染的指导性文件。 3.10 原位清洗 clear in place(CIP) 不拆卸设备,用水、清洗剂、消毒剂等和相关设备对闭路的食品设备及其管道内部所进行的循环性冲洗处理。 3.11 拆卸清洗 clear off place(COP) 将设备拆卸,用水、清洗剂、消毒剂等和相关设备对拆卸打开的设备及其管道所进行的开放性冲洗处理。 4总则 4.1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养蜂基地,并对养蜂基地内养蜂户实施备案、培训、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4.2出口企业负责对养蜂基地的生产、用药进行管理与指导,并负责检验检疫备案。 4.3 出口企业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料应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的养蜂基地。 4.4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蜂蜜、蜂王浆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溯源、召回#管理制度#。 4.5出口工企业应建立蜂蜜、蜂王浆原料收购、加工和检验的记录及台帐制度,各种记录、台帐至少保存2年。 5 养蜂基地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出口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养蜂基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以及进口国和贸易方的要求对养蜂基地实施管理、培训和监督,提供常用的且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条例》和NY5138的蜂药,并指导养蜂基地的养蜂户进行安全生产。 5.1.2 出口企业应负责养蜂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工作。 5.1.3 检验检疫备案养蜂基地应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5.2 养蜂户要求 5.2.1 养蜂户参加养蜂基地的基本条件: 5.2.1.1 遵纪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无不良记录; 5.2.1.2 每户养蜂户养蜂群数应大于60群; 5.2.1.3 熟悉养蜂生产的有关规定、NY5138和蜂病防治用药知识; 5.2.1.4 熟悉国家禁用药物的规定和名称,并自觉遵守; 5.2.1.5 每户养蜂户原则上只能参加一家出口企业的养蜂基地。 5.2.2 养蜂户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5.2.2.1 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养蜂技术和安全用药培训; 5.2.2.2自觉遵守出口企业管理,按出口企业养蜂基地管理制度和用药规定开展养蜂生产; 5.2.2.3 认真填写养蜂日志,如实记录如生产、用药、蜂群生长、蜂具消毒、转场等情况 以及蜂产品的生产数量; 5.2.2.4 严格遵守农业部有关禁用药物和NY5138及出口企业有关养蜂用药的管理规定。不使用禁用药物,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并执行休药期。使用过蜂药后生产的原料应注明药物名称、用量和时间; 5.2.2.5 发现蜜蜂得病(除蜂螨外)要及时与出口企业养蜂管理部门联系,并接受用药指导; 5.2.2.6 接受出口企业养蜂管理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和监督,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5.2.2.7 按出口企业制定的标识管理规定,做好所生产原料的标识,严格区分用药后生产的原料。 5.3 养蜂基地的组建 5.3.1 养蜂基地的组建范围 出口企业有目的将某一地区的养蜂户组织起来,并确定有经验有技术的养蜂户为负责人,组建养蜂基地;组建养蜂基地应以县、乡、镇等区域为单位。 5.3.2 养蜂基地的管理模式 5.3.2.1 行业管理模式:在某一特定地区以政府主导行业协会牵头将本地区养蜂户组织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养蜂基地 5.3.2.2 直接控制模式:出口企业直接投资建立,并由出口企业养蜂管理负责人全权负责养蜂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养蜂户进行养蜂生产的养蜂基地; 5.3.2.3 间接控制模式: 出口企业与养蜂户直接签订供销生产,并指定具有养蜂实践经验的蜂农负责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养蜂基地; 5.3.2.4 松散控制模式:出口企业与蜂产品收购户签订供销合同,负责对其养蜂技术和安全用药知识的培训,由收购户与养蜂户签订合同组建养蜂基地,将养蜂户档案报出口企业备案,并指导养蜂户开展养蜂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养蜂基地。 5.4 养蜂基地的管理 5.4.1 出口企业应制定《养蜂基地管理制度(办法)》,建立适应养蜂基地管理的质量安全控体系,明确出口企业与养蜂户的权利和义务,对违规者的进行处罚。 5.4.2 出口企业应制定《养蜂基地用药管理制度(办法)》,明确蜂药的采购、发放、使用和储存等管理规定,建立蜂药的采购、发放核销台帐和专人保管制度。明确养蜂户自行购买蜂药需事先告知,出口企业应及时记录养蜂户自购药物情况。 5.4.3 出口企业应建立养蜂基地养蜂户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养蜂户姓名、登记编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历史、养蜂人数和姓名、蜂群数、蜂具卫生情况、转地养蜂或定地养蜂方式、参加培训记录等。养蜂户管理档案每年2月底前完成重新清理和审核。 5.4.4 出口企业应与养蜂基地内养蜂户或蜂产品收购户签订购销合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5.4.5出口企业应印制统一的养蜂日志,要求养蜂户认真、如实填写养蜂日志。 5.4.6出口企业应建立原料标识制度和标识,明确要求养蜂户按规定在其生产的蜂蜜、蜂王浆原料的包装上按要求加施标识。 5.4.7 出口企业应建立《养蜂用药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对养蜂户安全生产及养蜂用药的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并将督查记录留存备查。 5.4.8 出口企业应建立养蜂管理技术员制度,根据养蜂基地的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养蜂管理技术员。养蜂管理技术员负责对养蜂户的养蜂技术和养蜂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养蜂户咨询,并做好督查和咨询记录。 5.4.9出口企业应建立原料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制定年度药残监控检测,对所有养蜂基地的原料进行监测,保存好监测记录。 5.5养蜂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与管理 5.5.1 养蜂基地的备案申请和材料 5.5.1.1 出口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养蜂基地备案申请书; 5.5.1.2 提交5.4规定的书面材料; 5.5.1.3 提供养蜂户备案档案和养蜂日志; 5.5.2 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管理 5.5.2.1每年初2月底前,出口企业对备案基地进行自查和清理,将清理重新备案的养蜂户档案及自查报告上报; 5.5.2.2 出口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养蜂基地管理需求对相关规定及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将修订后的规定及制度上报。 6 蜜蜂养殖与生产 6.1放蜂场地选择 6.1.1 蜂场周围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要求; 6.1.2 应选择地势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小气候适宜和有蜜源植物的区域; 6.1.3 应有便于蜜蜂采集的良好水源,水质符合NY 5027中幼畜禽的饮用水标准; 6.1.4蜂场周围3 km内无大型蜂场,无以蜜、糖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厂、禽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化工厂、农药厂、造纸厂或粉尘较大的企业和经常喷洒农药的果园及刚使用过农药的农田。 6.2 养蜂饲料的选择 6.2.1 养蜂用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要求; 6.2.2 养蜂用蜂花粉应无污染、无霉变,符合NY5137的要求; 6.2.3 养蜂用其他辅助饲料应无污染、无霉变、无药物残留,符合NY5138的要求; 6.2.4 养蜂用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无污染、清洁的室内或仓库。 6.3 养蜂用化学物质的选择与使用 6.3.1 养蜂用兽药、蜂具和场地消毒药剂应使用安全、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应符合NY5138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 6.3.2 养蜂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具有兽药批准文号,药物化学名称、含量及使用; 6.3.3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按规定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兽药,国家允许使用但不允许有残留的兽药,应严格控制休药期; 6.3.4 作为用于出口原料生产的养蜂基地,严禁使用进口国禁止使用的兽药,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要求; 6.3.5 使用兽药后生产的蜂蜜、蜂王浆原料应按标识规定,注明使用兽药的名称、用量及时间。 6.4 蜜蜂养殖 6.4.1 应确保蜂群的健康; 6.4.1.1繁殖期注意保暖,高温季节注意通风; 6.4.1.2越冬、繁殖或转场期应提供充足的花粉和糖水。 6.4.2 发现蜂群得病应及时隔离;重病蜂群立即烧毁,防止疾病的传播,并对病因展开调查; 6.4.3 蜂群饲喂兽药后应立即退出蜂产品生产,待休药期满后方可恢复; 6.4.4 蜂群养殖过程中应做好养蜂日志的记录。 6.5 摇蜜取浆及用具的要求和卫生 6.5.1 摇蜜机材质和取浆用具应选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和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且适合蜂蜜和蜂王浆的采集; 6.5.2 摇蜜应在清洁、无污染的环境下进行; 6.5.3 取浆应在清洁、无污染的室内进行; 6.5.4 取浆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6.5.5 摇蜜、取浆人员应健康,无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传染病、皮肤病等。 6.6 原料蜂蜜、蜂王浆的包装、贮存 6.6.1 盛装原料蜂蜜、蜂王浆的容器符合本规范10.1之规定; 6.6.2 原料蜂蜜、蜂王浆的贮存应符合10.4.1之规定。 7 原料 7.1原料来源 出口企业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料蜂蜜、原料蜂王浆应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养蜂基地。 7.2 原料验收要求 7.2.1出口企业应制定符合GB18796,GB/T9697和进口国要求的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验收规程。 7.2.2原料验收规程应明确规定取样部门、取样方法、取样基数、取样数量、样品制备、标识加贴、样品保存等内容。 7.2.3出口企业实验室应对原料的常规品质项目进行检测。 7.2.4出口企业应对原料重点检测、监控养蜂户可能用于治疗蜂病的兽药残留。 7.2.5出口企业应建立原料收购、验收和核销台帐。 7.3原料标识 7.3.1出口企业应建立标识管理制度和印制标识 7.3.2原料标识与加施 7.3.2.1原料投售标识,该标识应显示品名、生产地、养蜂户姓名及编号、生产日期、数重量、用药情况(药物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原料投售标识采用白色印制,由养蜂户加施。 7.3.2.2原料验收合格标识,该标识应显示:原料批号、原料名称、基地名称、数重量、品质及安全项目检测状态、验收合格时间等内容,并附有养蜂户交货清单及数量。原料验收合格标识采用绿色印制,验收人员加施。 7.3.2.3 原料验收不合格标识,该标识应显示:原料批号、原料名称、基地名称、数重量、不合格原因、验收时间等内容,并附有不合格原料的养蜂户交货清单及数量。原料验收不合格标识采用红色印制,验收人员加施。 7.4 原料验收 7.4.1养蜂基地交货时必须随附交货清单,交货清单应显示:原料名称、基地名称、总数重量、生产地、采集时间、养蜂户编号、各养蜂户的数重量、用药情况等内容。 7.4.2 出口企业应检查投售原料蜂蜜、蜂王浆包装外的标识情况,不符合出口企业规定养蜂户加施标识要求的,拒绝收购。 7.4.3经验收合格的原料应加贴“原料验收合格标识”。 7.4.4经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应加贴“原料验收不合格标识”。 7.4.5未经验收的原料应存放在待检区,待检区应有“待检区”标识牌。 7.4.6出口企业应认真做好原料收购、验收和核销台帐,记录内容应具有唯一性、相关性、连续性,以方便溯源。 7.4.7原料收购及验收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批号、名称、基地名称、数/重量、检验项目及结果、使用情况、不合格处理及存放地等。 7.5原料贮存 7.5.1原料蜂蜜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污染的仓库或大棚内,避免日晒雨淋。 7.5.2原料蜂王浆应贮存在低于-12℃的冷库内,冷库内不得贮存与蜂产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7.5.3应建立原料入库出库台帐。 8.加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8.1车间设施和卫生 8.1.1厂区环境卫生 8.1.1.1出口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8.1.1.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8.1.1.3厂区内应有适当绿化,绿化植物应无毒、不影响卫生和食品安全; 8.1.1.4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8.1.1.5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1.1.6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8.1.1.7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8.1.2加工用水卫生 8.1.2.1进入加工车间的自备水源或城市管网用水的卫生应符合GB 5749之规定; 8.1.2.2水质卫生每年应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8.1.2.3直接加入蜂蜜、蜂王浆中的水应经净化处理,并定期检查微生物等相关指标。 8.1.3加工车间及设施 8.1.3.1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排水畅通;车间人员、物流通道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设置防鼠、防蚊蝇、防虫等设施; 8.1.3.2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8.1.3.3车间内墙壁、屋顶或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并避免加工区上方产生冷凝水滴落入产品中; 8.1.3.4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牢固; 8.1.3.5车间内位于搅拌、过滤、灌装、球磨等生产线以及检验台上方的照明设施和光照亮度符合GB 14881标准中4.5.9之规定;加工车间内以及检验台的光线亮度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8.1.3.6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入口处和加工车间内适当地点,洗手龙头为非手动开关,洗手消毒处应配备皂液、消毒液和干手设施或用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消毒设施; 8.1.3.7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更衣室面积和设施应满足加工人员更衣、卫生处置的需要,并保持清洁卫生; 8.1.3.8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并设置专门的清洗、存放间或清洗、存放区域; 8.1.3.9 出口蜂王浆企业应建有与加工车间相连符合其贮存要求的冷库,原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配备温度监控装置,温度应低于-12℃,贮存蜂王浆冻干粉的仓库其温度应低于10℃,且相对湿度应符合产品贮存要求,并配备温湿度显示装置。做好温湿度监控记录。库内保持清洁,定期除霜、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措施。 8.1.4加工过程卫生控制 8.1.4.1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并保持清洁;可能用于盛放蜂蜜、蜂王浆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8.1.4.2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8.1.4.3加工车间内盛装蜂蜜的贮存容器不得敞开,在不连续生产状态下或加工单一蜜种时应事先进行清洗、消毒,溶化蜜池、搅拌罐、贮存蜜罐、管道及其附件等可采用原位清洗(CIP,Clear in Place)或拆卸清洗(COP,Clear off Place),及消毒; 8.1.4.4蜂王浆加工应对搅拌锅、灌装设备等班前班后清洗,班前消毒处理; 8.1.4.5蜂王浆冻干粉加工车间应保持干燥,粉碎、半成品干物料存放间应配备除湿机和湿度计,相对湿度控制在60%RH以下,确保蜂王浆冻干物料不受潮;对搅拌设备、容器内外遗留的蜂王浆冻干粉每班及时清除、并做清洗、消毒处理; 8.1.4.6与蜂蜜、蜂王浆接触的设备及容器的消毒应使用无毒、无污染、易清除、易挥发、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剂; 8.1.4.7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并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查验证; 8.1.4.8应对各道滤网定期检查,防止破损导致异物(金属、玻璃等杂质)落入产品中; 8.1.4.9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和有显著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及时清洗消毒。 8.1.5 辅料卫生 8.1.5.1 用于加工的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企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索取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与蜂蜜、蜂王浆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10.1之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或再生的辅料;其他辅料应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符合蜂蜜、蜂王浆包装要求; 8.1.5.2 辅料应贮存在温度适宜、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内,并做好入库出库台帐; 8.1.5.3 辅料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烂的物品; 8.1.5.4 蜂蜜、蜂王浆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之规定; 8.1.6.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8.1.6.1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 8.1.6.2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清单和采购、贮存、领用台帐,并专人保管; 8.1.6.3厂区和车间内应设有专门的仓库或贮存柜,并加锁,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8.1.7 人员卫生和培训 8.1.7.1加工人员应符合从事食品加工的健康要求,经专门的卫生机构检查合格,获取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并定期健康检查; 8.1.7.2 加工人员因健康原因应及时告知管理人,暂离原工作岗位,若患传染病、皮肤病应调离工作岗位; 8.1.7.3 加工人员应经岗位专业和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的培训,方能上岗。 8.1.8 蜂王浆加工车间的加工设施、布局和卫生要求应满足GB17405之规定。 8.2 生产过程记录 8.2.1 应按加工生产实际做好每批产品的原料验收、投配料、搅拌时间、成品包装、成品检测等全过程生产的批记录,批记录的信息应便于溯源。 8.2.2 应记录好蜂蜜加工时浓缩前温度、浓缩温度和真空度、搅拌时间等,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拼配搅拌和混合时间等,以保证该批产品的均匀一致。 8.3 加工记录的归档管理 8.4.1 加工卫生记录的归档 与卫生有关的各类记录,如人员卫生、车间卫生、工器具卫生、厂区卫生等按月归档。 8.4.2 产品质量记录的归档 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各类记录,如原料验收记录、投配料记录、半成品检测记录、成品检验记录,搅拌时间记录、药物残留检测记录等按批次归档。 9质量控制与检验 9.1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9.1.1 出口企业应根据蜂蜜、蜂王浆和自身特点建立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ISO9000)、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并使之持续、有效运行。 9.1.2 对欧盟出口的企业应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符合欧盟食品卫生相关法规的要求,并进行体系认证。 9.2检验能力 9.2.1出口企业的检测实验室、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检测标准应符合蜂蜜、蜂王浆产品质量需求,保证从原料、半成品、成品各环节的监测,并制定实验室质量手册或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9.2.2出口企业实验室和检验人员应具备部分兽药残留(安全项目)的检测设备、能力和技术。 9.3检验 9.2.1出口企业应收集与产品有关的检验标准、方法等,建立出口蜂蜜、蜂王浆产品的检验规程。 9.3.2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出口蜂蜜、蜂王浆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理化和安全卫生等项目的检测;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送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确保符合国家和进口国及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9.3.3出口企业应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和控制。 9.3.4出口企业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状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或不合格的成品出厂。 10包装、贮存和运输的要求 10.1包装容器 10.1.1与蜂蜜、蜂王浆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我国或进口国及地区对食品包装和材料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10.1.1.1 钢质容器符合GH/T1015-1999要求; 10.1.1.2 塑料容器符合GB15204、GB16331、GB16332之规定; 10.1.1.3 其他容器符合干净、无毒、无污染、内涂料不脱落的要求。 10.1.2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包装生产企业,并经检验合格。 10.1.3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卫生的仓库内。 10.2包装容器的清洗消毒 10.2.1 盛装蜂蜜容器应清水冲洗后,再用82℃热水消毒,并倒立至干燥。 10.2.2 盛装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容器或袋用无毒、无残留无污染的消毒剂擦洗、挥发晾干后使用。 10.3标签与标志 10.3.1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进口国及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产品名称及产品标准应符合GB18796、GB/T 9697或进口国及地区的有关要求。 10.3.2标志 10.3.2.1 出口企业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出口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CIQ”标志; 10.3.2.2保证所有信息与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单证相一致。 10.4贮存 10.4.1 原料贮存 10.4.1.1 装有原料蜂蜜的包装容器应贮存在清洁、通风的室内,避免日晒雨淋; 10.4.1.2 装有原料蜂王浆的包装容器应贮存在清洁、具有一定低温条件的室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应及时转存于冷库内; 10.4.1.3 原料蜂蜜、蜂王浆进入企业后应及时验收、加贴标识,存放符合本标准7.5之规定。 10.4.2 成品贮存 成品蜂蜜应贮存在清洁、通风、无污染的成品仓库内,成品蜂王浆应存入低于-12℃的冷库内,并在库位标识牌上注明数重量、批号、检验状态(品质、安全项目)、贸易国别、生产日期等信息。 10.4.3 辅料贮存 与蜂蜜、蜂王浆生产有关的辅料应标识清楚,贮存在符合本标准8.1.5之规定的仓库;按入库顺序有序堆放,先进先出。 10.5运输 10.5.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集装箱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10.5.2蜂蜜、蜂王浆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烂的物品混装运输。 10.5.3运输过程不得裸露装运、防止日晒雨淋。 11 追溯与召回 为确保出口蜂蜜、蜂王浆产品的可追溯性及不合格产品的及时召回,出口企业应建立有效、可溯源的追溯管理体系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程序。 11.1追溯管理体系的建立 11.1.1出口企业应建立追溯管理体系,制定符合本企业追溯管理体系的标识管理制度,并在原料验收、加工、检验、贮存、运输等环节实施标识管理。 11.1.2出口企业应根据追溯管理体系和标识管理制度的规定,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与溯源相关的信息,确保其产品的可追溯性。任何相关的记录内容应具有唯一性、相关性、连续性,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11.2 追溯要素的确定 11.2.1原料批的确定 11.2.1.1同一原料批应来自于同一养蜂基地内养蜂户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一般指同一花期)生产所收购的原料; 11.2.1.2出口企业在收购原料时应要求养蜂基地提交统一格式的交货清单,交货单内容符合本标准7.4之规定; 11.2.1.3每个原料批号应和具体的交货清单相对应,一个批号只对应一个交货单,当交货批量较大(蜂蜜10吨,蜂王浆1吨以上),可拆分成两个以上原料批,。 11.2.1.4交货单所提供的信息应确保可溯源至具体的养蜂基地及养蜂户。 11.2.2 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制定半成品标志及编制方法,以便溯源。 11.2.3 成品批的确定 11.2.3.1 蜂蜜:在同一天、同一车间及生产线加工,且充分混匀的产品为1个成品批。大包装蜂蜜以拼配池或成品贮蜜罐的容量大小为一批。预包装蜂蜜以成品贮蜜罐的容量大小为一批。 11.2.3.2 蜂王浆:鲜蜂王浆以拼配容器大小,在同一天、同一车间及生产线加工,且充分搅拌均匀的产品为1个成品批。蜂王浆冻干粉以冻干前鲜蜂王浆搅拌容器容量大小且搅拌均匀,再经分批冷冻升华干燥、粉碎、混匀后为一批。 11.3.1批次的识别代码 11.3.1.1原料批的识别代码 每个原料批识别代码的确定,即原料批号的编制。识别代码应包括养蜂基地编号、企业建立该批次的日期、品种(如果需要的话)、收购流水号(3位数,每年从000开始)和养蜂户编号等,如:养蜂基地编号为A6,07年5月8日的第30批,养蜂户编号TD001,识别代码的表示方式为:A6070508030TD001。也可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编制,但应具有唯一性和区别于成品批,且有利于溯源。 11.3.1.2 成品批的识别代码(即成品批号的编制) 1)出口蜂蜜成品批识别代码采用卫生注册号+批号分两行组成,第1行为卫生注册号,第2行表示年份与加工流水批号或生产日期组成。 2)出口蜂王浆及蜂王浆干粉的识别代码参照出口蜂蜜,并加产品代号表示,即:第1行为卫生注册号,第2行用年月日+当日的生产序号+品名代号表示,品名代号:鲜蜂王浆为英文Royal的第一个字母“R”,蜂王浆冻干粉为英文Lyophilized的第一个字母“L”。 11.3质控记录和样品的管理 11.3.1与产品品质、安全卫生质量相关的记录以批记录形式归档,生产车间、人员、工作服、工器具、设备等卫生记录以月记录形式归档。 11.3.2出口企业应妥善保存好原料收购记录和台帐、生产过程的质控记录、成品的检测记录、出口台帐等记录;批归档记录,卫生月归档记录等与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相关的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11.3.3出口企业应按原料和成品批号分别留样,并建立样品台帐。样品留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2年),或产品经通关后再保存1年。 11.3.4所有记录、台帐应确保其真实性、原始性。 11.4追溯实施 11.4.1对每批加工完毕的产品及时进行产品追溯,填写产品追溯明细表,附在批生产记录前,确保每批产品能清晰的追溯到源头。 11.4.2出口企业应对不合格原料、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和溯源,确保不合格原料或产品不投入生产或流出厂门,分析和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11.4.3为保证出口蜂蜜、蜂王浆产品的可追溯性,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除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外,应随附与出口成品对应的原料批号、原料检验结果。每批出口产品的所有记录能追溯到具体的养蜂基地或备案养蜂户。 11.4.4 做好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溯源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少于1年。 11.5追溯图(见图1) 预警通报、消费者或客户 --→ ←―― 出口报检号 --→ ←―― 出口检验信息与结果 --→ ←―― 企业注册号 产品批号 ↓↑ 半成品情况及检验记录 --→ ←―― 包装情况 及记录 --→ ←―― 成品检验情况及记录 --→ ←―― 出口台帐 ↓↑ 加工过程相关记录 --→ ←―― 投配料记录 --→ ←―― 原料批号 检测结果 --→ ←―― 收购台帐 及投售清单 ↓↑ 原料来源基地及养蜂户 图1 追溯图 11.6产品召回体系的建立 出口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和实施程序。当出口发生质量安全卫生问题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大的限度将不安全产品召回,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11.7 产品的召回 11.8.1对不合格产品出口企业应按照召回制度和实施程序实施召回。 11.8.2出口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召回相关产品: a)被国外官方检出不合格或预警通报; b)产品已出口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c)因发生突发事件,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 11.8.3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照召回制度和实施程序实施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保存好处理记录(包括影像记录)。 11.8.4 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置通报检验检疫机构。 � EMBED \* MERGEFORMAT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Ⅰ IV III _12345678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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