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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22页 doc 49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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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处理表文件处理表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 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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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处理表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 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 1.3 深圳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深圳属于国际性物流城市, 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城市快速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城市 建筑密度大,违法建筑和城中村大量存在,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 日益频繁,传染性疾病暴发和传播、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 1.3.2重大职业中毒。深圳电子信息产业是主要支柱产业, 印刷业和建筑装修行业发达,制鞋、化工等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 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生产过程中部分岗位使用的含毒有机溶剂还 没有更理想的替代品,存在部分有机溶剂外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或 化学成分不明(只有代号),生产场所和工人的防护措施不落实, 大量外来劳务工自我防护意识差,流动性大等隐患,发生急性职 业中毒的可能性将无法避免。 1.4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 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 实事求是。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 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 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1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4个等级。 2.2 分级标准 2.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 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 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 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在1个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 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 病例。 (4)霍乱在我市1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外的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 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2.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 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 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 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对我市2个以上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 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出现1-9人死亡。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 良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10)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一个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 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24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 中毒人数5-24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卫生局可对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应急指 挥中心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各区。 3 组织机构和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突发公共事 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1.2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 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发展 改革局、贸工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 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 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城管局、旅游局、 外(侨)办、新闻办、气象局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区政 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 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 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 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 一级部门和领导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 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 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 训工作。 3.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 可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2 个基本应急组的若干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疾病防制和医疗救护2个基本应急工作 组。 疾病防制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政府、市教育局、交通 局、农林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 旅游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 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 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 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 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1.5市专家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简称市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市卫生局、 农林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质 监局、安监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 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 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 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 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 3.1.6各区负责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 组,负责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有关部门职责 3.2.1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 项预案;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 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 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应急物资专项经费;负责药品及医疗 器械储备管理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动用的 相关工作。 3.2.3市贸工局: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 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 护物价稳定。 3.2.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 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市科技信息局:组织科研力量协作攻关,支持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 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6市公安局: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 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 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 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 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 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 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8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 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 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 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 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3.2.10市交通局:负责对乘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 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 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 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2.11市农林渔业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 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 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 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 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12市环保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 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 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13市工商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 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 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 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 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 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3.2.14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3.2.15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包括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3.2.16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后,按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7市城管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 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和病媒生物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 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 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食品 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依法进行查处。 3.2.18市旅游局: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 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酒店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 3.2.19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的涉外事务。 3.2.20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 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事件处置 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外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 的制定、协调与实施。 3.2.21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 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3.2.22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出入境口岸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深圳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 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 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 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 人或病人入出境,与市卫生局及时沟通,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移 交病人;组织落实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 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3.2.23各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 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24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 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 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 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 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 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 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 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 个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 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 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 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 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 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 告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 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 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 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 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 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 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 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 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 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 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 理工作规范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 统示意图附后)。 4.3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 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 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 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领导 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 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 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 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 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 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 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 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 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 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 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 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 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 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 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 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 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请 同级人民政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 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 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 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 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补助和抚恤。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 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 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 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 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 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 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 “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 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 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 应急储备物资。 7.2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 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 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 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 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卫生应急队伍。 7.3 技术储备 7.3.1信息系统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 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 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 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应急指挥中 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 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 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 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 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 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 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7.5 科研和国际交流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 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 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 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 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 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 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 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 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 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 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 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 则 9.1预案制定和更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 订和补充。 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名词术语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 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 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 病。 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 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 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 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 染病。 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本预案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 国家卫生部 突 发 中国疾控中心 公 共 卫 生 事 省政府 件 网 络 直 省疾控中心 报省卫生厅 系 统 ( 市政府 互 联 网 ) 市卫生局 市疾控中心 区政府 区疾控中心 区级卫生局 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 市、区公立医院、驻深和民营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个体医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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