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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0-05-12 11页 doc 146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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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名词释义。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名词释义。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所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第八条 如何申领保险金.................................................. ............... ............... .............…. 第十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 .............…. 第十八条 名词释义 我们 :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 : 指投保人。 保险条款 : 指本条款。 条款目录 1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1第四条 保险期间 1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1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2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第七条 保险责任 2第八条 责任免除 3第九条 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3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3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3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3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3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4第十三条 宽限期 4第十四条 保险费率调整 4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4第十五条 自动垫交 4第十六条 保险单借款 4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5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权 5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5第十九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5第七部分 名词释义 5第二十条 名词释义 第1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1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2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3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4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5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6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减额交清; 7. 主合同终止。 第2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7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二、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8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打架;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9条 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3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10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生存,需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我们核准理赔所需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11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主合同、本附加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4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12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13条 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 请您特别注意:如果您没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14条 保险费率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以投保时的年龄为计算基础,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5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15条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之和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现金价值净值折算可垫交的天数,自动垫交部分续期保险费。 所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之和为零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第16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值之和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值之和为零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 第17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18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天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我们体检,须扣除体检费。 2、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天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4. 您的身份证明。 第6部分 其他事项 第19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保险事故通知 2. 索赔时效 3. 失踪处理 4. 司法鉴定 5. 合同变更 6. 告知义务 7.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9. 争议处理 第7部分 名词释义 第20条 名词释义 重大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1、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 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 心肌酶异常增高。 2、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淋巴瘤和何杰金病。恶性肿瘤的特征为恶性肿瘤细胞不受控制的增生和蔓延并侵犯到正常组织。但下述情况除外: 1) 原位癌(包括子宫颈萎缩,子宫颈癌分期CIN第一,二,三)或是癌前的细胞病变; 2) 病理报告的厚度小于1.5mm或侵犯小于Clark分级第3级的恶黑色素瘤; 3) 所有的表皮角化症或是基底细胞皮肤癌; 4) 除已蔓延到其它器官的癌症外,所有的鳞状细胞皮肤癌; 5) 卡波希氏肉瘤和其它与HIV感染或与AIDS(爱滋病)有关的癌症; 6) 前列腺癌病理报告为癌症分期TNM第一期(包括癌症分期TNM 第一期a和b或是其它相等或较轻微的分期)。 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是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做出的符合上述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3、 肢体瘫痪:指因意外或脊髓疾病所致的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超过六个月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4、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功能衰竭,确已接受八周以上定期的透析治疗者。 5、 严重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发病六个月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之一者: 1) 一肢及以上肢体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 2) 两肢及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3) 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4) 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5) 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失常,致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6、 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百分之二十以上受到Ⅲ度烧伤(计算方法根据烧伤面积中国九分法)。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7、 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肝脏急剧缩小; 2) 肝细胞大量坏死; 3) 肝功能迅速恶化; 4) 肝性脑病; 5) 严重黄疸。 8、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作为受体确已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腺、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包括在内。 9、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指确已进行的开胸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它冠状动脉手术。索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且该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10、 主动脉手术:指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而非其分支血管。 11、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疾患确已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瓣膜包括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但瓣膜修复手术除外。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表现的一组综合征,因药物或放射线导致者除外。须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确已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 定期输血(历时九十天以上); 2) 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天以上); 3) 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天以上); 4) 骨髓移植。 13、 严重脑损伤: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大脑损伤造成神经缺陷,导致永久性的脑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功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无法独立完成三项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4、 昏迷:指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识丧失的状态,并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同时使用呼吸机和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生命维持系统至少持续一周以上,但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或医疗上使用镇定剂所致的昏迷除外。 15、 脑部严重良性肿瘤:指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的危及生命的非恶性脑肿瘤,引起颅内压的增高,导致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损害等症状,且须经开颅手术后病理证实。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瘤、垂体腺瘤、脑膜瘤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16、 帕金森氏病(最多保障至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止):渐进性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主要症状包括静止性震颤、肌张力增高、行动迟缓、反应迟钝及联合动作减少。须由我们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生作出判断,且应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 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 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三项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 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滥用药品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17、 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年性痴呆)(最多保障至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止):指慢性进行性脑病变所致的智能衰退或丧失,主要表现为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不能自理。阿耳茨海默氏症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经临床验证和标准问答证实;同时须经CT检查或核磁共振检查,显示有广泛的脑萎缩。但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18、 多发性硬化: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诊断证实有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及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且此不可逆性神经功能障碍诊断需于第一次诊断6个月后做出方有效。诊断须由神经科检查确定(由CT检查或核磁共振等检查来确定有中枢神经系统的脱髓鞘病变)。 19、 脊髓灰质炎:经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则不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20、 运动神经元疾病:为一组选择性地累及脊髓前角、脑干颅神经运动神经核细胞以及大脑运动皮质锥体细胞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有进行性和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 21、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经临床检验(包括心导管或肺血管造影检查)证实,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指标: 1) 肺动脉平均压力超过40mmHg; 2) 右心室舒张末期压力超过8mmHg; 3) 右心失代偿、右心衰的症状。 22、 肝脏疾病终末期: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认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 肝脏结构严重紊乱; 2) 肝功能明显异常; 3) 腹水; 4) 肝性脑病; 5) 持久性黄疸。 因酒精、药物滥用及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除外。 23、 听力丧失:因急性疾病或意外造成不可恢复性的双耳听力丧失,且持续一年以上。听力丧失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检验证明,包括听力测定报告证实不能听到90分贝或以上的声音;及听觉诱发电位检查、声阻抗、纯音测听等检查均证实。 24、 语言机能丧失:指完全不可恢复性地失去说话能力,且持续一年以上,失去说话能力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 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颚音;须经X线拍片、CT扫描和临床喉镜及声图仪等特殊仪器检查证实; 2) 声带完全切除; 3) 大脑损害或脑部瘫痪造成的失语症。 25、 植物人:指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生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维持一个月以上。 26、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萎缩。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27、 脑炎:指因严重的脑实质(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炎症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发病六个月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之一者: 1) 一肢及以上肢体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 2) 两肢及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3) 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4) 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5) 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失常,致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28、 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29、 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30、 偏瘫:指因意外或疾病所致一侧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一侧肢体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超过六个月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31、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32、 埃博拉病毒感染:埃博拉病毒感染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3、 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者。 �艾滋病: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PAG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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