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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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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宗旨 法学教育的宗旨 ———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 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王晨光 Ξ 内容提要 : 法学教育天生就具有内在的二重性 , 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 , 并因此而形 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本文追溯了中西法学教育的发展史 , 力图厘清二重 性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及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出现和发展的必然性。在这一基础上 , 文章对法学教育的宗 旨、模式、内容和方法等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 关键词 : 法学教育  职业培训  学术研究  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 Abs...
法学教育的宗旨
法学教育的宗旨 ———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 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王晨光 Ξ 内容提要 : 法学教育天生就具有内在的二重性 , 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 , 并因此而形 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本文追溯了中西法学教育的发展史 , 力图厘清二重 性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及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出现和发展的必然性。在这一基础上 , 文章对法学教育的宗 旨、模式、内容和方法等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 关键词 : 法学教育  职业培训  学术研究  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 Abstract :Ever since its birth ,legal education has had its internal dualism ,i. e. dual natures of occupational training and academic research ,which shape different theories ,purposes ,models ,contents and methodologies of legal education. By telling the history of legal education in both Chinese and the West ,the article tries to estimate the impacts of dualism in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inevitability of occurrence and advent of practically oriented legal educational model. On the basis of this analysis ,the article proposes new views on issues of essence ,model ,content and methodology of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occupational training ,academic research ,practically oriented legal educational model 一、法学教育的二重性 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 , 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 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 (professional school) , 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 (gener2 al high education) 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 (research school) 。① 这两种截然对立的理念恰好反映出法学教育内在的二重性 , 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 , 并 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 这种二重性形成的悖论可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中略见一斑。文革后 , 当我们经历了无法无 天的浩劫之后并决定推行法治并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 , 我们理所当然地努力强调法学的独立性 , 强调法 学的科学性 , 强调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法学教育摆脱传统的“政法”标签 , 建立起独立的法律 系或法学院 , 法学不再是根据政治斗争需要而用法言法语诠释政治文件的工具 , 不再是“专政学说”的 附属理论 , 法学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 , 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在这种背景下 的我国法学尤其忌讳有人置疑它的理论性及其在人文教育中的正当性 , 因而在有人把法学称为“幼稚的 法学”或“没有学术底蕴”的应用技术时 , 无疑就触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 (也是其薄弱 环节) , 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者完善法学科学性和加强法学教育学术性的信念。然而当社会舆论认为法 学教育脱离了社会实际或法律执业者批评法学教育与实践差距太大时 , 我们又强调法学的社会性 , 强调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近些年有不少学者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大发展的 20 年进行回顾 ,“指出我国 法学教育中存在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 33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02 年第 6 期 (总第 48 期) Ξ ①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xiii . 周汉华 :《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 《比较法研究》 2000 年第 4 期 , 第 389 页。霍宪丹 :《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研讨会” 提交的论文 , 国家检察官学院 , 2002 年 1 月 5 日 - 6 日 , 第 40 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邮编 : 100084。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业技能训练或培训 , 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② 对此 , 我们至今没有形成统 一的见解。③ 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 , 即法学教育 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 , 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 论教育的二重性 ; 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 , 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 ; 从 其教学内容上看 , 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 性。这种与生即来的二重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 既然如此 , 何必认真。确实 , 又有多少从事法学教育的人认真考虑过这种二重性以及协调处理二者 之间关系的最佳呢 ? 然而实践告诉我们 , 如果对于法学教育的二重性没有清楚的认识和深入的探 究 , 就难免会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宗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思想上的模糊或混乱 , 无法自 觉地符合社会实际的教育模式和课程设置。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出现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 例如教育模 式上的重叠繁杂、课程设置上的盲目混乱等一系列表层问题。它们表现为 : 法律本科中各种专业的设置 和取消、各种学位项目 (专科、本科、双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博士后等) 的繁琐设 置、课程设计的无序和紊乱、教学方法的陈旧和盲目等等。 (本文并不想断言上述问题统统都是由于没 有真正认识法学教育的本质及其二重性造成的 , 但是这种认识上的模糊性至少是引发上述问题的重要原 因之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执业者看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 , 借鉴美国法学教育 的经验 , 提倡并推动了法学教育中职业学位即法律硕士项目的设立。虽然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 大改革 , 明确表明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 , 把职业教育直接纳入了法学教育的框架 , 但是从教 学层面而言 , 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并没有什么重大改变。这也正 好说明了 , 如何认识和把握法学教育中的二重性 , 进而认识法学教育的真谛并设计出合理的法学教育的 格局并非易事。 如要克服这种认识上的模糊性 , 有必要了解法学教育内在二重性的起因与演变。 二、历史上的各种法学教育模式 一般而言 , 在现代法学教育出现之前 , 中外各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承主要是通过学徒或私塾的 形式进行传输。法学教育传授的主要是当时社会中存在的、辩论的技巧和案件审理的程序等知识和 技能。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则是随着文艺复兴而出现的现代教育方式。它把法学当作一种知识体系和学科 来进行传授 , 忽略甚至抹杀了法律技能培训和经验的积累。近几十年来 , 在对上述两种法学教育进行反 思的基础上 , 一些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尝试实行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模式 , 试图克服前两者的偏颇 , 创建 新的法学教育的模式。 (一) 中国历史上的“以吏为师”模式的法学教育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 , 诸子百家 , 学派纷立 , 办学著述 , 相互争鸣 , 形成了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的时 期。各派大师不仅是学术上著书立说的集大成者 , 而且是广招弟子的教育家 ; 不仅是坐而论道的思想 家 , 而且是身体力行的社会活动家。此时的法家不过是其中的显学之一。比起其他学派 , 法家学者更是 以参与变法、立法、司法和入仕为己任 , ④ 其在法学上的贡献以及他们所表现出的改造现实的活力 , 是 百家争鸣中的其他学派无法相比的。⑤ 其思想的传播也主要是通过著述、招收弟子的方式进行。那些入 仕的法家人物兼具法学家和政治家的双重身份 , 使法家的法学教育具有“亦私亦官”的色彩。⑥ 例如郑 43 法制与社会发展 ② ③ ④ ⑤ ⑥ 武树臣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 第 338 页。 张晋藩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84 页。 武树臣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 第 338 页。 本文并不认为对此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即便在法学教育相当发达的一些国家 , 例如美国 , 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是见 仁见智 , 各持己见。但是 , 尽管认识不同 ,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两种见解所构成的法学教育中的悖论的根源、理念和影响 , 从而 理性地构筑我们蓬勃发展同时又是鱼龙混杂、多少有些盲目无序的法学教育。 郭明瑞、王福华 :《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法制日报》2001 年 9 月 2 日。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国邓析“私招门徒 , 传授法律 , 学讼者不可胜数”。⑦ 商鞅在秦国变法 , 同时大力推广法学教育和宣传 , 使“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 “境内之民皆言治 , 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⑧ 秦统一六国后 , 统一 的中央集权专制和统一的法律制度建立 , 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 , 禁绝私学 , 逐渐垄断 了法学教育。⑨ 从而形成了我国历史上“以吏为师”, 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实用型师徒式传授模式。 这种模式与其说是一种教育模式 , 还不如说是一种技能和职业的简单传承。至此 , 法家强烈的入世倾向 和实用型的传授方式成为法家主导意识 , 加之随后社会对法家严刑峻罚式统治的反抗和统治集团对其的 厌弃 , 导致春秋时期诸子百家中的赫赫显学走上了下坡路 , 飘零败落 , 盛况不再。法家的凋零也造成了 我国法学教育的不发达。 东汉以后 , 统治者罢黜百家 , 独尊儒术。儒家学者便提倡引经注律 , 礼法结合。一些通经的大儒往 往也是明律的大家 , 他们各自聚徒传授 , 世守其业。然而诸说并存毕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 因此一 些大家的学说便成为法定的标准学说。λυ 这种小范围的以吏为师的实用法学教育一直延续到清朝。λϖ 这 种传授模式不仅以技能和实体规范为内容 , 更增加了官方认可的儒学内容 , 运用儒家学说注释律例。但 终因儒学倡导的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具有内在的异质性和排斥性而抑止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发展。加 之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封建土地制度对于法制的否定等原因 , 中国在长期的文明发展史中竟 没有形成像样的法学教育。孙晓楼先生评价说 : 从整体上看 , “历代多偏于礼教 , 人治太重 , 其间虽有 一二位法家出生 , 都因受了环境和礼教的压迫 , 终不免昙花一现 , 没有人再继续去研究和奋斗 , 这是中 国法学教育所以不发达的缘故 , 亦是中国法律人才所以缺少的缘故 , 也可以说这是中国政治不容易上轨 道的缘故。”λω (二) 西方法学教育从私相授受的学徒式到大学教育的历程 西方法学教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和辩护士。当时的教育模式也是私相授受私人弟子方 式。 使法学教育成为真正大学教育的努力首先反映在开创于 11 世纪晚期和 12 世纪的欧洲最早的以意大 利波伦纳大学的法学教育为代表大学中。在这一时期 , 商业活动扩大 , 新兴城市建立并发展 , 近代国家 出现 , 近代法律随着教会法的系统化而形成。梅特兰称这一时期为“一个法律的世纪”。λξ 法律首次被 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 , 即一门科学来教授。但是在法学教育初期 , 它一直在为自身挤入和 存在于象牙塔内的合理性及其在大学教育中的学术正统地位辩护和奋争。虽然法学教育在大学教育的初 期就在其中占据了重要的一席之地 , (最初的大学教育包括神学、医学和法学。) 但是它一直被认为是鸠 占鹊巢 , 算不上是大学教育中真正的一门学科。历史上私相授受的门徒弟子方式和师傅学徒形式的传授 更使得这种置疑有了根据。 为了证明法学在大学中的地位 , 同时也为了形成学院教育的规模 , 第一批法律教师抛弃了师徒口耳 相传的传授方式 , 不再以讲授职业技能为内容 , 而是以一种抽象而宏大的法律体系为讲授内容。而且首 先被系统地讲授和研究的法律并不是当时各国实行的法律 , 而是一种包含在于 11 世纪末在意大利的一 家图书馆中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λψ 这一法律被认为如同可以脱离躯壳存在的灵魂一样的东 西 , 是一种真正的、永恒的、理想的法律 , 是理性的具体化。以此作为一般原理和准则 , 对零散的司法 53 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⑦ ⑧ ⑨λυλϖλωλξλψ 〔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贺卫方等译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45 页。〔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贺卫方等译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43 页 。孙晓楼 :《法学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 第 14 页。孙晓楼 :《法学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 第 14 页。孙晓楼先生说 : “到了清代的时候 , 固没有正式的法学教育可言 , 不过在国家各机关中办理诉讼案件的那一部分人员 , 普通叫做师爷的 , 他们的幕下确多少总有几个学生 , 像学徒跟着师父一般的在那里学习法律。他们所教授的不外以大清律例为教材 , 教授的方法 , 只限于法律专门名词之用法 , 律文意义的讲解 ,和裁判方法的大要 ; 他们那种教育的目的 , 只在期望他们的徒弟似的学生 , 能够造成咬文嚼字的办理诉讼案件的刑名师爷罢了。这种学徒式的法学教育 , 在清代的幕府中间 , 确占了一个重要的地位。”张晋藩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199 - 200 页。武树臣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 第 339 页。《战国策·秦策一》,《韩非子·五蠹》。张晋藩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83 页。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判决、规则以及当时的各种制定法予以观察、研究和分析。整个法学教育和理想的法律制度均应在这些 概念、规则和原理的基础上构筑。法学教育的重心不在当时存在于各个封建王国和领地的五花八门的实 在法 , 更不在于司法的实际规范和程序 , 而在于超乎于散乱的实在法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在这种 法学教育的模式中 , 罗马法中的概念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挥。λζ 概念、规则和原理构成了法律科学和法 学教育的主干。这些大学中的学生来自欧洲的各个地区 , 毕业后各自奔赴家乡 , 从而把罗马法及其系统 的概念和理论传向欧洲各个角落。在这一意义上 , 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 法的典范 , 其教学的内容也成为各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系统内容。 我们可以看到 , 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具有如下特点 : (1) 对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 性、形式结构和纯粹性的强调 ; λ{ (法学教育要系统地传授这些系统理论 , 而不能依靠学徒式的经验传 授方法进行。) (2) 大陆法律的法典化成为这种系统教育的现成素材 ; (3)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 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 , 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 , 而在于对基 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λ| 大陆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达维德称其为“法学家的法”。λ} 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 民法典 , 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 , 在这些法律出台前 , 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了或采纳了某种一般性 的普遍概念或原理 , 也就是说概念、原理构成的体系先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出现。因此法律条文背后的原 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从来就没有把自己视为单纯的 职业学院 , 而是历来被认为是人文基础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正是由于法学教育是一种人文基础教 育 , 法学院的大多数毕业生在毕业后并不以律师为职业 , 而是以完成了国民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加 入到社会中。 相对而言 , 英国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产生较晚。从十七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期 , 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 学法学教育几乎不存在。λ∼“毫不奇怪 , 由下院成立的法学教育探讨委员会在 1846 年宣称 :‘当前 , 没有 必要实行任何在公立大学中设立的法学教育。’”µυ 从十九 世纪中期开始 , 戴西 (Dicey) 、波洛可 ( Pol2 lock) 、霍兰德 (Holland) 和撒尔芒德 (Salmond) 等学者试图证明 : 法律虽然看上去如一团乱麻 , 但确 实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戴西在其 1883 年的就职演讲中说 : 称职的教师应能向学生证明 , 乱七八糟的案 例和条文可以被归纳为一套有序的原则 , 这些原则可以被纳入清晰的、有逻辑的和系统的形式之中。他 认为学徒式的法学教育不可避免地把学生引入对法律原则的片面和零乱的认识。µϖ 经由他们的努力 , 法 学教育成为大学教育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在美国 , 独立前的法学教育像英国一样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那时 , 学徒方式是学习法律的必经之 路 , 几乎没有不经过学徒而成为律师的人。µω 在独立后 , 对于学徒式法学教育的批评日益增多。杰佛逊 就认为学徒式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需要。µξ 一些大学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十八世纪 , 学徒 式教育逐步让位给设立在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但是早期的美国法学教育被认为“不过是像 剑术和舞蹈学院那样存在于大学校园中。”“法学院最为适当的功能是提供职业技能训练。”µψ 63 法制与社会发展 λζλ{λ|λ}λ∼µυµϖµωµξµψ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viii ———xiv.“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 Legal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 Educational Continuum”, Amercian Bar Association , 1992 , p .10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 Legal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 Educational Continuum”, Amercian Bar Association , 1992 , p .103.David Sugarman , Legal Theory , 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 ,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 , edited byWilliam Twining , Basil Blackwell , 1986 , p . 30.David Sugarman , Legal Theory , 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 ,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 , edited byWilliam Twining , Basil Blackwell , 1986 , p . 29.David Sugarman , Legal Theory , 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 ,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 , edited byWilliam Twining , Basil Blackwell , 1986 , p . 29.张晋藩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141 页。〔意〕卡佩里蒂等合著 :《意大利法律制度》, 转引自沈宗灵 :《比较法总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 第 155 页。〔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贺卫方等译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43 - 170 页。〔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贺卫方等译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43 - 170 页。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为美国法学院正名并使其学术地位飚升的是朗代尔 (Langdell) 教授。他在 1870 年成为哈佛法学院 的院长后 , 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 , 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有趣的是 , 他的案例教 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教授法律的系统理论的教育模式的结果。他在哈佛法学院 1887 年的庆 祝会上说 : 在英语国家中 , 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 ; 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 , 法律是在大 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µζ 朗代尔在其著名的《法案例》 一书的前言中说 :“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 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 , 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 案例。因此 , 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 , 如果不是唯一的 , 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 理的案例。”µ{ 朗代尔的经典的法学教育改革大手笔竟然仅仅为了一个简单的原因 , “如果法律不是科 学 , 大学就会因为顾全其尊严而拒绝讲授它。”他认为 ,“法律只能够在大学中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 学习”, 法学图书馆就是法学教育的实验室 ,“教师讲授法律的资格不在于他从律师楼的工作中获取的经 验 , 不在于他与人打交道的经验 , 不在于他在法庭中和为案件辩护的经验 , 简言之 , 不在于运用法律的 经验 , 而在于他的法律治学的经验 , ⋯⋯在于他作为古罗马式法学家的经验。”µ| 朗代尔的影响如此巨大 , 此后法学教育科学化和学院化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意识。一位耶鲁大 学法学院教授在上个世纪 20 年代就引用赫胥黎关于大学的定义 ,“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 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 力主建立一种“非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学院 , 以使得法学院的毕业生 不仅仅是执业者 , 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的社会眼界的职业家。µ} 正是由于这些持续不懈的努力 , 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在以常青藤为名的最高学府中占据令人瞩目的显赫地位。正如朗代尔所说 , 如果法 律是一门科学 ,“它将毫无争议地成为最伟大和最艰深的科学之一 , 它将需要所有的光辉照亮他所能获 取的最高的学术席位。”µ∼ 朗代尔和他倡导的美国法学教育真正做到了这一点。今天在美国任何一所大 学中 , 法学院都是最令人向往的学院之一。 (三) 我国法学教育学科化和学院化的进程 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没有发展出自身固有的体系和理论。法律长期被视为政治的工 具 , 法学教育也主要是培养掌握刀把子的政法干部的场所。法学教育基本上以党和国家的文件以及无产 阶级专政的理论为内容。文革后 , 我国法学教育为了挣脱历史的羁绊和改变自身理论的匮乏 , 自然把摆 脱法学的政治附庸地位 , 创建法学自身理论体系作为首要任务。法学自身的基础理论学科 , 法理学 , 和 相关课程的发展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 进而发展为“法理 学”, 从简单的阶级斗争理论到法律内在的规范理论以及各种深入的理论 , 法学不断在证明自身的科学 性和学术性。随着法学与政治学的分家和法理学的深入 , 其他各种部门法学也逐步建立和充实。国外法 学理论的引进更突出了法学自身具有的普世性 , 强化了法学的独立学科的地位。法学院系从文革后残存 的 2 所一跃而形成当前的 330 多所 , νυ 法学教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文科教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 分。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 ,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基调为主。 但是这种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倾向与外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倾向貌似神离 , 因为它们各自产生的基础 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 , 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 73 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µζµ{µ|µ}µ∼νυ 目前全国有 330 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 , 在校生达六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 212 % ; 以建 成成人高等政法院校、系 (专业) 150 多所 , 全国成人高校在校法科学生认为 816 万人 , 占成人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 416 %。中 等法律职业性教育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 目前在校中专法科学生约有 212 万人。曾宪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学二十年》, 《法学家》1999 年第 1 期 , 第 2 期。 Christopher Lang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 Law Quarterly Review , 3 , 1887 ,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30. Walter Cook ,“Scientific Method and the Law”,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53 , 59. ChristopherLangdell ,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 Law Quarterly Review , 3 , 1887 ,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2 mouth , 1993 , p . 30. From K. L. Hall , W. M. Wiecek and P. Finkelman ,“American Legal History , Cases and Materi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91 , pp . 338 - 339. C. G. Lan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 Law Quarterly Review , 3 , 1887 ,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p . 29 - 30.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砸烂 ,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从未真正发挥过 , 法律职业界包括法官群体也从来就没有形成过自身的独立 身份 , 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的技能 , 那种古代以吏为师的师徒传承式的法学 教育也早就不复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和学院化则是针对否定法律的科学性和学术性和否定法学 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思潮而言。这与西方的法治传统极为不同。在那里律师和法官形成 了独立的社会职业团体 (例如英国被称为“Inn”的律师协会) , 并通过这种团体传授着独特的法律技 能。因此 , 西方国家的法律院系是要把这种单纯靠职业团体传授法律技能和知识的古老教育方法改革成 以教授科学为主的现代高等教育 , 把法学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轨道。这一改革基本上是在 19 世纪科学 大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教育科学化的改革运动。这里的科学化和学院化是针对历史上学徒式的陈旧 教育模式而言。如果说西方法学教育学院化带来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 那么我国法学教育就更甚一步 , 因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来就没有教授过法律知识和技能 , 这种学院化的倾向就更加具有片面性。 上述简要回顾可以使我们看到中西方法学教育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为了跻身于象牙塔之中和证明自 身的学术正统性所进行的艰苦努力。但是法学教育自身的双重性并不满足于仅仅在大学的象牙塔中确立 它存在的地位 , 它更看重的是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培养出具有真才实学的高水平的法律职业家。象牙 塔中那种为学术而学术的研究风气不免会消弱其职业技能训练的另一重特性 , 同时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培 养具备高水平理论素养的法律人才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中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出现及其原因 (一) 美国法学教育中的变革 尽管在各国法学教育特别是美国法学教育中 , 大学式的以教授系统科学为内容的教育模式占据了绝 对的主导地位 , 获得了巨大成功 , 但对于纯学院式的法学教育的批评一直不绝于耳。就在朗代尔全力以 赴地推动学院式改革之时 , 另一位法学泰斗霍姆斯就发聋振聩地说 : “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 , 而是 经验。⋯⋯ (法律的) 连续性的外表一直被推理的力量所维持 , 这种推理试图把每件事都归纳为一个逻 辑结果。但是这种外表不过是一件被后来者穿上以使其符合传统要求并使其可登大雅之堂的晚礼服。”νϖ 他一方面认为朗代尔的努力对于法律科学化特别是对于教学具有积极意义 , 一方面又尖刻地指出 : “把 一个现行体系的具体存在降低为简单公式的逻辑 (推导) 结果的努力总要面临变成不科学的危险 , 导入 误解问题的性质和资料的歧途。”νω 到上世纪初 , 已经有学者认识到单纯地把法律归结为科学并不全面 , 认为 : “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 能 , 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νξ 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 , 质疑朗代尔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 叛逆之风愈演愈烈 , 其中起推波助澜之势、风势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 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νψ 和“法庭辩论课” (Trial Advocacy) 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νζ 全美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和律师资格部在其提交 的《美国法学教育长远规划》中指出 :“七十年代是从已有百年之久的传统 〔模式〕向与二十世纪最后 二十余年更加吻合的新形式过渡和扩展的阶段。”ν{ 83 法制与社会发展 νϖνωνξνψνζν{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Long - Range Planning For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7 , p . 8.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Long - Range Planning For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7 , p . 8. Simeon Baldwen ,“The Study of Elementary Law , The Proper Beginning of a Legal Education”, The Yale LawJournal , 13 , 1903 ,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34. “诊所式法律课程”是由英文 (Clinical program) 直译而来。虽然其名称不尽如意 , 但却也难以找到恰当的词汇来表述这一新型 的课程。故暂且用之。 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Book Notices : Landell and Anson on Contract”, American Law Review , 14 , 1880 ,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2 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26. 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Book Notices : Landell and Anson on Contract”, American Law Review , 14 , 1880 ,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2 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 . 26.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这样一股改革之风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反思 , 是对法学院 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思和矫正。具体而言 , 其原因有以下三个 : 首先 , 是美国年轻一 代由于对越战的普遍失望和不满导致了对现行体制的不满和新价值观念的形成 ; 如何向穷人提供法律服 务是传统法学教育所忽视的一个方面。ν| 因而 , 一些名牌法学院的学生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日益不满 , 认为它们是“无的放矢和愚蠢荒谬的”。ν} 批判法学更是直斥美国法学教育为“失败”。ν∼ 实践性法学教 育模式也是在这种观念和精神的指引下出现的对以往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进行挑战的试验。ου 其 次 , 随着律师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 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 越来越突出。法律职业界开始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 , 其经常发出的批评是 : 他们不会起草合同文 本 , 他们不会写法律文书 , 他们从来就没有见过真正的传票 , 它们的老师从来就没有出过庭。οϖ 基于这 种批评 , 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 , 以使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实际和职业需 求。其三 , 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 , 历来关注法律实践 , 特别是司法实 践 ; 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 , 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 作用的复杂过程 ; οω 法学院应当为在校的学生提供真实的执业环境 , 以使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学到法律 职业的真才实学。 有几个美国法学院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就尝试开设了实践性的法律课程。οξ 但是 , 这些零打碎敲式 的项目并未改变案例教学法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 ,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如一股平地 疾风 , 挟沙滚石 , 对案例教学法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卢埃林指责案例教学法教的是“抽去了事实的空洞 条文”, 敦促法学院着手解决如何“把法律和人文知识适用于行动的问题”。οψ 弗兰克则大力强调事实的 不确定性 , 并身体力行 , 在任教的耶鲁法学院开设了一门“事实发现”课 , 从而在该院形成了重视案例 和法律条文之外的社会现象的传统。弗兰克更是锋芒毕露 , 针对朗代尔的教学模式提出“为什么不设立 诊所式律师学院”的质询。他说 : 在朗代尔模式中训练出来的学生就像是仅仅研究过剪下的花朵的园艺 师 , 就像是仅仅学习过建筑图片的建筑师 , 就像是仅仅接触过玩具绒毛狗的育狗师。法律学生要想真正 成为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家就必须向医生那样经历临床实习培训。οζ 从这以后 , 更多一些的法学院先后开 设了“法律诊所式课程”、“法庭辩论课”、“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文书写作课”等实践型课程。由于认 识到法学院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与律师界和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 全美律师协会也开始就法学 教育改革问题进行了调研 , 组织了一些正式机构 ,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类课程的发展。其中较为 93 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ν|ν}ν∼ουοϖοωοξοψοζ Judge Jerone Frank , “Why Not a Clinical Lawyer - School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 81 , 1933 , from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 Legal Education , Dartmouth , 1993 , pp . 186 - 189. William Pincus : “Clinical Training in the Law School : A Challenge and a Primer for the Bar and Bar Admission Authorities”, 50 St . John’s Law Review , 479 , 1976. 哈佛、明尼苏打和西北大学法学院在 1913 年就开设了法律援助项目 ; 威斯康星法学院在 1916 年要求其学生取得六个月的事务 所实习 ; 其他法律援助项目于 1920 年后在耶路、辛辛纳提和南加州法学院 , 于 1930 年后在俄亥俄州、马里兰、威斯康星、杜 克和康奈尔法学院相继开设。William Pincus : “Clinical Training in the Law School : A Challenge and a Primer for the Bar and Bar Admission Authorities”, 50 St . John’s Law Review , 479 , 1976.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曾经不无赞同地引用实用主义的鼻祖詹姆士的辛辣语言 : 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这一问题的教授 们。因为教授们把从生动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学科变成了孤立封闭的、僵死机械的教条 , 用他们从概念和理论中推导出的教义 去禁锢社会生活。在近代法学产生之后 , 法学界中形式主义的强大势力促成了传统的形式主义法学的形成并长时间占主导地位 的局面。在实用主义流行的美国 , 一些法学家先后对这一传统展开了一系列的诘难和攻击。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法律 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和“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的观点开了这种风气之先。沿着这一导向 ,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 学、政策法学、直至当今的批判法学 , 都从不同的视角以不同的方式对传统法学进行批判。虽然其中一些学者的批判过于简单 和激烈 , 例如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 , 但是他们观点中的闪光之处 , 例如对于法律内在矛盾性和法律不确定性的揭示和分 析 , 则不容掩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 一些美国法学家说 : 现实主义已经完了 , 然而现在我们都是现实主义者。可以说 , 这些 观点使得美国法律能够不断适应变化万端的社会发展。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Lawyer Competency ,“The Role of the Law Schools”, 1979 , p . 9. Jay M. Feinman ,“The Failur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Promise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 Cardozo Law Review , Vol . 6 , 1985 , p . 11. Jay M. Feinman ,“The Failur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Promise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 Cardozo Law Review , Vol . 6 , 1985 , p . 739. William Pincus : “Clinical Training in the Law School : A Challenge and a Primer for the Bar and Bar Admission Authorities ”, 50 St . John’s Law Review , 479 , 1976. William Pincus , “ Clinical Training in the Law School : A Challenge and a Primer for the Bar and Bar Admission Authorities”, 50 St . John’s Law Review , 479 , 1976.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重要的有两个项目。第一个是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由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 这两家机构于 1968 年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 (CLEPR) 。该委员会总共花去了一千万美元以资 助一些法学院设立诊所式课程。到 1990 年止 , 超过 80 %的全美律师协会所认可的法学院设立了以真实 当事人为对象 , 由法学院教师指导和学生参加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ο{ 第二个项目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在 1971 年成立的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 (NITA) 。该所的宗旨是 : 11 训练年轻律师的辩论技巧 ; 21 发现有效 的训练职业辩论技巧的方法和手段 ; 31 训练在法学院讲授这类课程的师资 , 并鼓励在法学院中开设这 类课程。由于该机构的努力 , 现在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这类课程 , 其教材也被广为使用。ο| (二)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改革之风 我国法律院系在近几年也开始尝试实行了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这里固然有外国基金会的积极推动 和国外教育改革的启示的原因 , 但是根本的原因则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弊端和改革这些弊端的愿望 及努力。如果没有这些内因 , 单纯的国外经验并不能推动一个教学模式在中国的移植。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有那些足以使人们激发出尝试新模式的动力的弊端呢 ? 一是我国法学教育中概 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 , 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 论。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 , 但是并没有改变概念 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这种状况的形成有成文法传统和体系的内在原因。由于成文法典在制定时 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讨论过程 , 参与起草的学者和立法者在立法时首先探讨并选择了有关的理论 , 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 , 因此这些条文的背后都存在某种观念和理论。教师在讲授 法律时 , 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长此以往 , 能够把这种理论讲授 得系统、深奥和复杂的教师成为学术大家 , 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我国法制长期没有 得到发展 , 没有现成的体系化的职业技能和有理论深度的法律思维模式 , 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因素也 是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 二是我国法学教育在内容上有诸多忽略。比如 , 它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 , 忽视法律与其 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 , 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 , 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 , 等等。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 , 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 , 从普适 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具有创造性的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 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 育 , 例如 , 如何搜集和查证事实、如何分析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如何把握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 能力。 由于现行法学教育存在上述弊端 , 而且这些弊端无法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中得到解决 , 因此或迟 或早 , 作为新模式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课程必然会被推出。到目前为止 , 已经有 10 所法学院在不 同程度上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或项目。尽管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 , 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置不能不 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进展。 四、法学教育的宗旨 不难看出 , 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是在其双重性之间的摇摆中推进的。它从早期的学徒式的经验与技 巧的传承和自行摸索模式转变到了学府内的独立学科型的科学和学院模式 ,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认识 的深化 , 实践性模式又作为系统和科学模式的矫正和补充机制受到了重视。绕了一个圆圈之后 , 我们又 04 法制与社会发展 ο{ο|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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