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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50页 doc 223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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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即使在深圳,也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通过此举来逃避劳动法相关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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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一) 《劳动法》实施以后,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即使在深圳,也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通过此举来逃避劳动法相关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想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要怎么 办?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未完待续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二) 关于第7项再作如下细化: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信息   包括公司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但是该项目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劳动者事先必须先证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    与电话录音相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7)、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实不能提供各种有利的证据的,可以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但是此办法劳动者可掌控的程度较低。   其实,以上这些,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还受诸如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等的影响。但劳动者在没有劳动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证据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搜集。项目当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这些,只要是能证明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离婚诉讼中如何用证据?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离婚诉讼有六招 一、夫妻感情问题   第一招:感情问题,诉状上要多讲“理”,法庭上要多动“情”,加深法官直观印象,反复强调也不为过,律师对此一般不必做陈述。   第二招:原告方如确无直接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从其他角度入手。《婚姻法》中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还可以判决离婚。 二、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招:诉状中不要多提财产。无理无据的主张财产,结果就是:多缴了诉讼费,没有依据的主张被法院驳回,毫无意义。相反,即便已经掌握的财产,也要少提,开庭时再主张,再补缴诉讼费。   第四招: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等代理人外不应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等信息。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的存款等财产,要与法院协商,要求先调查后,再送达,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三、子女抚养问题   第五招:如果要争取抚养权,就要多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比对方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包括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环境,住房条件等均可以。   第六招:如果抚养权问题可能涉及到与对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必要时,可以适当让步。因为待判决后,仍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讼,而财产问题一般处理过的财产法院不再受理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七招搞定借贷合同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怎样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合理、合法的借款合同应该如何书写,一旦出现借贷纠纷,怎样的证据更容易获得法庭支持呢? 第一招: 看清借据、谨慎签名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书写,但双方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凡涉及借款时间、用途、数额、期限等重要条款一定要认真查看,最后由合同双方亲笔签名。如果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担保人签名,最好由几名当事人按下清晰的指印。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将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民间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于是有些出借人会碍于情面不要求对方书写借款合同,而仅仅是口头约定,这样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便会“有理说不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时打借条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招: 了解用途、合法还款   尽管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着诸多原因或不愿示人的个人隐私,但出借人仍旧应该在签署借款合同时了解对方借款的用途,最好能将借款用途写进合同。   若借款人将款项用于非法用途,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将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因此,借款用途的合法性,保证了将来还款的合法性。    第三招: 约定利息、以防纠纷   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双方可能会处于情面上的考虑不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后,就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麻烦,因此,如果借贷双方确实不约定借款利息,可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约定利息,则要依照相关法律约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利率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借款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第四招: 设立担保、增加保障   在《合同法》中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5种担保方式中,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使用其中的保证和抵押。在数额相对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或由他人担任担保人。当到达还款期限而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还款利率等借贷合同内容进行重新约定时,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设立担保,可以让出借人出借款项更放心。     第五招: 保留证据、尽量公正   纠纷发生后,法庭审理最重证据,因此,拥有有力证据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借贷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都要保存好借据,为将来还款和维权保留证据。而在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条件的话,可以保存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持借贷合同到公证处公正。完整翔实的影音资料可成为提交给法庭的重要证据,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第六招: 催要借款、把握两年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提醒借贷关系中的款项出借人不要碍于面子一再拖延催款时间,从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招: 出具收据、终止关系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出示的收据同样重要,它可以证明借款人收到款项及出借人借出款项的事实。而在借款期限到达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出借人也要出具收款凭证,证明借款人已经还款、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被告企业的财产线索怎么查? 1、在双方往来的商务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2、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3、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等基本情况。 4、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证券交易机构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5、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6、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提示: 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 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切记!   你"会"签合同吗?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少数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合同。实践中标的很小,能现场交割的交易,为了方便按照交易习惯采用口头合同。在正式的商务活动中原则上还是应该多采用书面合同,尽量避免用口头合同。口说无凭,日后交易双方万一产生纠纷就没有依据,很难解决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是很多人经常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签订合同中注意如下几点: 一、基本条款要具备。  合同的内容虽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至少也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不能漏掉主要条款,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防止笔误错漏。比如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写借条时很随意,最后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比方说一张以四万元欠款为“标的”的欠条上另写着“还欠款3万元”这几个字就会产生很大歧义。这个“还”字是多音字,念“hai” 和“huan”产生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念“hai”时意味着还有欠款3万元没有偿还,而念“huan”时表明只有1万元没有偿还了。尤其当有一方不是很诚实时,这种矛盾无法调和。 二、合同内容要合法。         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多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法律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无特别规定,当然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为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 合同的主体要合法,要审查对方的资格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单位派一个人过来跟你方签订合同时,这个人是否在法律上能代表对方单位,是否携带印鉴,是否有委托书,身份是否有职务,是否符合商业惯例,要多加考量。比如购买房屋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要考虑产权主体是否存在问题,房屋产权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卖方是否是在法律上有权处理房屋的人。        其次,合同的条款要合法,比如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专营的商品一般是不允许随便买卖的,这些通过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一下就知道了,比如烟草, 食盐等等.以这样的商品为买卖对象的合同一般都可以认定为无效,即使双方都签字盖章了.  三、对方信誉要审查。  合同毕竟是纸上的东西,关键还是看能否履行,不能履行的合同是一纸空文,还平白增加商业成本。所以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察对方履行合同的诚意,履行能力,尤其要防止对方用合同进行诈骗。很多以高息为诱饵的民间借贷,演变到最后就是合同诈骗罪,这些诈骗犯从借贷时起就从没有想过要履行合同。 四、违约责任要明确。  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尽量对等,但很多人会多写一些可以约束对方的条款,而尽量少写自己不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责任,这就看谁更会签合同了。比如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合同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质量不合要求;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交付等事项。在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时,只能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而不能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以后。比方说约定付款期限:2007年8月1日以后,这就可能成了一辈子不履行义务的合同。 五、争议解决要慎重         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诉讼、仲裁,调解等,诉讼比仲裁繁琐,所以商务活动完全可以更多的选择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利用“仲裁”有很多的优势。          总之,当你对合同内容没有把握时最好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有些标的额巨大的重要合同,通过律师见证和公证机关公证会更好。 举证指引大全(一)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未完待续) 举证指引大全 (二)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举证指引大全(三)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股东卡; 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 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 ,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怎样做好企业法律顾问? (一) 〖第一部分:提供法律文书〗 一、文书清单: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二、以上文书分为: 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    三、《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四、《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五、《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六、《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    七、《律师工作简报》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八、《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九、《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一、《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二、《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三、《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十四、《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五、《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审查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包括:企业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企业内部管理规章、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企业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    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四、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企业要求及时完成。    五、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企业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企业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六、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企业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八、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企业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九、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企业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企业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二、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企业保存。    (未完待续) 怎样做好企业法律顾问? (二) 〖第三部分:参与商务谈判〗   一、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二、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三、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企业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企业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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