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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劳动问题

2010-01-17 50页 doc 218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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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劳动问题就业再就业及失业保险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及管理? 答:(1)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③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⑤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办理程序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区服务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凭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130劳动问题
就业再就业及失业保险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及管理? 答:(1)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③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⑤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办理程序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区服务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凭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另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经公证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书),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即时审查,并在当日报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放。 (3)使用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对2005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2006年3月底前,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备案。对享受政策期限不满3年的《再就业优惠证》要核定延期时间,加盖“延期使用至XX年XX月XX日”印章。《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备案时间为每年10—11月份。审核备案办法仍按《关于对〈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进行年审的通知》(大就服发[2005]16号)文件执行。《再就业优惠证》由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2、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及办理的? 关于企业实体(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办理程序 ①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a.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b.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c.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d.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e.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f.《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g.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③向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有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a.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d.《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e.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f.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企业在当年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时,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如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管理,企业应于次月申报时,将《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④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d.《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e.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f.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g.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及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额,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不再认定其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格,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 ⑤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如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管理,实行先征后退征收方式,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d.《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e.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f.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g.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h.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办理程序 ①向国资委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国资委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②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a.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e.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f.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g.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认定其3年的减免税资格;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在减免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③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经济实体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b.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c.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d.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e.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f.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地税机关)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国税机关),批准减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及办理的? 答:(1)政策规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办理程序 ①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a.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业主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 d.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②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d.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及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不予认定其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格,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 4、辽宁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部 门 项 目 名 称 文 件 依 据 减免幅度 工 商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3、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价费字[1992]414号 全额 税 务 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11号 全额 卫 生 6、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 7、卫生质量检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8、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9、预防接种劳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10、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11、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辽价函[1994]53号 全额 民 政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财综字[1999]119号 计价格[1999]2115号 全额 劳 动 13、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全额 14、就业前培训费 辽价发[1993]220号 全额 1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1999]406号 全额 公 安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17、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辽政办发[2002]106号 全额 旅 游 18、导游员资格培训费 辽价发[1992]66号 全额 19、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辽价发[[1992]66号 全额 建 设 20、城市占道费 辽价发[1992]197号 全额 国土资源 21、城市私房占地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全额 22、城市临时占地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全额 5、辽宁省涉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部 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减免幅度 受惠行业 国土资源 1、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建 设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641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公 安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工 商 4、个体企业协会会费 协会章程 减50% 个体企业 5、私营企业协会会费 协会章程 减50% 私营企业 交 通 6、公路运输管理费 交公字[1986]633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减50% 运营企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 辽价发[2000]133号 减50% 运营企业 水 利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省政府令第112号 减50% 主辅分离企业 6、小额担保贷款有何规定、如何办理? 答:(1)发放对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贴息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城镇持《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微利项目扩大为: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共25项。扩大后的微利项目贴息范围适用于2006年4月1日以后审批的贷款项目。 对持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市以上财政部门承担40%,区市县财政承担10%。 (3)小企业贷款政策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办理程序 个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创业项目说明书、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街道签署意见、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区市县担保机构审批并签定贷款协议后,商业银行在3个工作日完成发放。 7、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何优惠政策? 答:(1)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大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2)办理程序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8、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1)政策规定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正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大劳发[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按上年当地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②对2007年底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区(市)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养老保险按18%比例缴费的,区(市)县财政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按上年当地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市财政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办理程序 “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节终了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9、对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有何政策? 答:(1)政策规定 ①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对招用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个家庭限1人享受),补贴办法按《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招用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后,就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被招用人员提供1次针对岗位要求的定向培训。 ②再就业基地优先安置。各区市县政府命名、扶持的各类再就业基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优先安置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对招用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就业基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个家庭限1人享受),补贴办法按大政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公益性岗位兜底解决。各级政府应专门拿出一部分公益性岗位,提供给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作为解决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兜底措施。 ④大力引导自主创业。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人为自主创业的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一对一”的全程创业服务,尽可能降低其创业门槛。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⑤实行就业服务补助。对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各类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培训和介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给予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2)援助对象 无就业家庭援助的对象是无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无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失业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1人就业的家庭。 (3)办理程序 新产生的无就业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随时申请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登记。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日常申报登记,并建立无就业家庭就业情况数据库。 ①申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要同时持《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报《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件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录入数据库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②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社区上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 ③认定。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在《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对认定人员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无就业家庭”印章,同时在数据库中进行记载。 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推荐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2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拒绝就业的,以及认定的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中已有1人以上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无就业家庭管理,并注销《再就业优惠证》上的“无就业家庭”印章,不应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须予以收回。 10、用人单位怎样为职工办理失业手续? 答:用人单位从职工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报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的盘后,持《当月缴费核定表》、《营业执照》副本及职工的档案,自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户籍是甘井子区的也可报甘井子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11、职工失业后怎样办理失业手续? 答: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户籍是甘井子区的失业人员到甘井子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电话:6589480)。失业人员本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后,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12、失业人员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月起,每月11-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银行存折》进行审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第一个月在失业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审验;第二月起在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中山区地点是:白玉街69号;西岗区地点是:民政街16号;沙河口区地点是:联合路68号;甘井子区地点是:松江路19号)。26日以后,失业人员可以到商业银行所属网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3、失业人员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 满1年不满2年 满2年不满3年 满3年不满4年 满4年不满5年 满5年不满6年 享受期限 3月 6月 9月 12月 13月 缴费年限 满6年不满7年 满7年不满8年 满8年不满9年 满9年不满10年 满10年以上的 享受期限 14月 15月 16月 18月 24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4、失业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答:(1)失业保险金:市内四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月245元; (2)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并发给);因病住院,失业人员须持失业保险指定医院《入院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由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不在指定医院治疗不予报销。 (3)生育补助金: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分娩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4)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5、失业人员怎样报销住院补助金?怎样领取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答:失业人员或家属除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外;分别按所发生的待遇项目提供下列证明单据,于每月11-20日,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 (1)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本人持就诊医院的《住院医疗药费结算单》、《出院证明》、《住院医药费处方》、《疾病诊断书》,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上述单据不全者,不予报销。 (2)生育补助金: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申报。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 以上各种待遇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支付。 16、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失业人员符合法定退体条件的,在生日当月15-24日内,持《养老保险手册》、《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失业证》和2张一寸照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送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生日前一个月1-10日内,持《失业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市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17、符合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免予定向就业培训? 答:(1)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 (2)女失业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病住院及患重病在治疗期间,市内四区须出具市属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志,其他地区须出具县区属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志; (4)残疾人(持有残疾证者); (5)本科学历以上; (6)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及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7)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经医务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8、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答:(1)已从事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失业保险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写《阶段性领取申请》表后,可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2)申请时限最少3个月,期满恢复申领或延长期限的,须由本人在期满当月到批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不得提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3)申办阶段性领取期间停止享受所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19、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答: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0、劳动者个人如何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答:(1)个人申报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可凭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资历证明和一寸照片直接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 (2)个人申报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首先持以上证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咨询电话:84369192、84369183。中心网址:www.dlosta.org.cn。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对职业技能鉴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中指出,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2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都有什么相关政策? (1)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认定 ①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部分无法办理《失业证》的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即可)。 ②个体工商户: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招用的从业人员(本市户口)需持劳动合同、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①下岗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有2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8%缴费; 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业主负担10%,从业人员负担8%。 (3)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如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确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费。 (4)缴费基数的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社保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不变。如果需要变更缴费基数,请于新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报纸上公布后至7月1日前到市内四区任一征缴网点进行变更申报;如不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上一社保年度确定的基数比例随社平工资的变化自动变更。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59元,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83元。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935元,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168.30元;市内四区最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83元,最低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为106.98元。 (5)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有低保证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6)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 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7)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1月1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须于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灵活就业人员在计发退休待遇时与企业职工是否有区别 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比例上与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不同,但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企业职工一致,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与企业职工相同,因此,在计发退休待遇时同企业职工完全一样。 2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都有什么规定? (1)首次办理缴费时的业务经办程序 ①不参加医疗保险:经办窗口(打印《大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补缴)通知单》)→商业银行窗口(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 ②参加医疗保险:经办窗口(认定是否符合医保缴费条件并打印《大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补缴)通知单》,办理医疗保险卡、证、册)→商业银行窗口(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当日存款后,银行扣款成功即开通医保卡(IC卡)。 (2)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后,应同时办理存折,以方便缴费查询。 (3)缴费卡丢失: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山路405号大连市商业银行沙建支行(大连晚报社附近)办理补卡手续(县区灵活就业人员到当地开户银行办理)。 (4)重新就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每月1—25日办理。 (5)办理撤保、返款业务: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持领取人身份证、业务窗口打印的《养老保险撤保一次性支付表》到中山路405号大连市商业银行沙建支行(大连晚报社附近)提取现金。 (6)退休业务:每月15-25日办理。 (7)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的银行代扣:遵循先扣养老,再扣医疗的原则。每月正常缴费-每月10日及20日所在周的周末进行两次银行代扣;补缴及返款-每月25日前的每个工作日均进行银行代扣。 (8)银行代扣发生欠费时:市内四区凡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并留有固定电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卡中余额不足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时,由商业银行负责进行电话催缴。若当月未及时存款,还需缴纳由此产生的利息。 连续三个月医疗保险费扣款不成功时医疗保险卡将自动封存,即第四个月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向商业银行缴费卡中存款时养老保险费可继续扣缴,医疗保险费停止扣缴,此时必须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证、册、商业银行缴费卡、身份证到市内四区个体征缴网点办理医疗保险补缴的相关手续。 2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都需要带什么材料?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需提供:身份证、失业证、户口本、一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2元钱工本费。 (2)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身份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带医疗保险卡(没参加医疗保险的带一寸照片二张和10元钱工本费)。 (3)办理缴费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 (4)重新就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时需提供:新单位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新单位微机编号、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 (5)退休时到档案存放处办理养老待遇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商业银行缴费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居住地社区办理)。 (6)退休时办理医疗待遇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有医疗保险卡的带医疗保险卡、没办理过医疗保险卡的带一寸照片2张和10元钱工本费,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还需要一次性补齐25年(退职人员医疗保险需缴费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7)办理撤保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商业银行缴费卡、领取人身份证及相关手续(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农民工返乡的需携带农民工返乡申请、出国定居的需携带户口注销证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需携带医疗保险卡、证、册)。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转业证、身份证、管理手册、一张一寸照片、2元工本费。 (9)有低保证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需携带《低保证》及低保领取存折。 25、市内四区个体征缴网点有哪些? (1)解放广场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综合服务中心(15路终点站附近)。 (2)西岗区企业居民服务中心(长春路百盛附近,西岗区民政街16号)。 (3)商业银行玉光支行(友好广场凯莱酒店旁,中山区一德街3号)。 (4)市社保中心甘井子区中心(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仲裁、监察、工资) 26、什么是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乙方)与用人单位(甲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一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人与劳动者本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27、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28、关于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9、关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劳动者有什么待遇?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从第一天开始计算,连续休完所规定的医疗期则医疗期满;如间断性休息则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达到所规定的医疗期限则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得少于24个月。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由用人单位发给,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0、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续订的;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当事人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5、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2005年1月1日起,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50元,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5元。 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80元,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4.5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500元,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5.5元。 36、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37、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什么体制 答: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8、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上列争议也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39、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0、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1)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①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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