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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的人提供身份证开房是否属于提供隐藏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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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的人提供身份证开房是否属于提供隐藏处所为犯罪的人提供身份证开房是否属于提供隐藏处所 作者:唐华丹 王霞 发布时间:2013-12-02 09:30:09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案情】   2013年6月28日,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张某在某宾馆开房,因为其知道张某用枪打到了人,负案在逃,公安机关已通缉他,如果张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怕暴露身份。同年7月2日凌晨,李某和张某在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民警一同抓获。   【分歧】   大家对于李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帮张某登记开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没有异议,但是对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了隐藏处所...
为犯罪的人提供身份证开房是否属于提供隐藏处所
为犯罪的人提供身份证开房是否属于提供隐藏处所 作者:唐华丹 王霞 发布时间:2013-12-02 09:30:09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案情】   2013年6月28日,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张某在某宾馆开房,因为其知道张某用枪打到了人,负案在逃,公安机关已通缉他,如果张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怕暴露身份。同年7月2日凌晨,李某和张某在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民警一同抓获。   【分歧】   大家对于李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帮张某登记开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没有异议,但是对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了隐藏处所”的窝藏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构成窝藏罪,但不属于“为犯罪份子提供隐藏处所”的窝藏,因为李某并没有提供隐藏处所,而仅是提供身份证,以李某名义为张某登记住宿,帮助了张某隐匿躲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明知张某被通缉的情况下连续四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为张某开房,宾馆虽不是为李某所占有的房屋,但仍属于“提供隐藏处所”的窝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于提供隐藏处所的窝藏。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提供隐藏处所是指为了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对之进行人身拘束,而向其提供隐藏场所的行为。而帮助其逃匿则系向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直接向犯罪的人实施的帮助其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发现、人身拘束的其他任何行为。   关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学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即窝藏行为不限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包括其他的帮助其逃匿的行为。【1】另一种观点认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即所谓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2】笔者认为,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均系窝藏罪并列的行为类型。换言之,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均属于窝藏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窝藏罪。故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而是其提供身份证为张某在宾馆开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隐藏处所”,所以在上述的基础上,对于“隐藏处所”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做出定论。   在我国,对于所提供的隐藏处所是否应当有所限制,刑法学者多数认为没有任何限制。例如,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提供隐藏处所,不仅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具体的住处,而且还包括为犯罪的人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藏匿的地方等。【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将犯罪的人留宿于家中,为犯罪的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都属于提供隐藏处所。至于行为人将犯罪的人藏于何处,藏匿的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管理等等,在所不问。对于指示隐藏处所的,必须是指明具体的隐匿之地,由犯罪的人直接前往隐匿的,也可以构成提供隐藏处所。【4】   在国外,以日本为例,在其判例中对于“隐藏的处所”没有特别的限制,但要求是行为人直接或者间接支配所及的场所。有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所有人直接的占有所不及的场所,例如在海岸边的洞窟这样的场所予以藏匿的,不是提供隐藏处所的藏匿行为。【5】少数日本刑法学者所坚持的所有人直接占有说将会使提供隐藏处所的藏匿行为过于狭窄。而我国刑法学者认为甚至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的也是提供隐藏处所的观点又会使藏匿的行为认定过于宽泛。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指示的隐匿场所是否具体,而在于行为人对该场所能否支配。换言之,日本判例的立场对我国刑法具有借鉴意义,即只要是行为人支配力直接或者间接所及的地方就是所提供的隐藏处所。   故,窝藏行为方式之提供隐藏处所,并不要求所提供的处所一定不为人知。只要是行为人支配力直接或者间接所及的地方就是所提供的隐藏处所。因此,不论是行为人所能直接支配的家中,还是行为人所能间接支配的租赁房屋、宾馆、亲朋好友的住处、村外的窑洞、河岸边的茅草屋等场所,都可以成为隐藏处所。   综上所述,本案李某的行为属于“提供隐藏处所”的窝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789 页。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684 页。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486 页。 【4】吴战英:《论窝藏、包庇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7 年第5 期。 【5】[日]大塚仁、河上和雄、佐藤文哉、古田佑纪编:《大注释刑法》(第6 卷),青林书院2005 年版,第297 页。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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