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003.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013-11-26 37页 ppt 692KB 35阅读

用户头像

is_020972

暂无简介

举报
003.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null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重点与难点 重点与难点 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有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null行...
003.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null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重点与难点 重点与难点 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有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null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 和原则的规范; 2、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 念的规范; 3、它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整、规制; 4、它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 调整行政立法行为; 5、有时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 处理。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过程中长时期形成的,并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总结的原则性规定。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主要调整行政实体关系。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劝无效原则 4、信赖原则 5、比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1、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法无规定不可行); (2)法律优越原则(法律效力); (3)法律保留原则(不可代为专属立法事项)。立法法特别规定立法法特别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2、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主要要求2、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主要要求(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 规、规章。 (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 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 法的规定行政。 (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 施管理。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而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null(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相对人的财产权。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行政法原则要求三、越权无效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1、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具体适 用范围有广有窄,英国韦德认为该 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3、我国行政法关于越权的类型3、我国行政法关于越权的类型(1)无权限(错位) (2)级别越权(越位) (3)事务越权(越位或错位) (4)地域越权(越位)案例:河南邓州骨伤医院诉工商局案案例:河南邓州骨伤医院诉工商局案一、骨伤医院祸从天降 2001年7月30日上午12时许,一伙人突然闯入邓州市骨伤医院,在未向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存药品以及其他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而后封门换锁。   事后,骨伤医院得知:这伙人原来是邓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打假保健康红盾行动”。   紧接着,当地一新闻媒体便报道:“工商部门重拳打假,果断出击,一举捣毁了一个非法制售假药的黑窝点。”一时间,社会上沸沸扬扬,致使该院门庭冷落。 二、气愤难平告上法庭二、气愤难平告上法庭 2001年8月16日,骨伤医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邓州市法院给予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骨伤医院所属制剂室是经河南省卫生厅以豫卫药(1999)38号文件批准,并以豫卫药制证字第16033号颁发的正规“制剂许可证”。该证规定的制剂范围为大输液,产品货真价实。被告借“打假”之名,强行扣压物品,属严重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2001年7月23日,工商局接到原告大输液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群众举报后,在“打假保健康红盾行动”中,对原告制剂室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周围环境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也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遂扣压了原告的“制剂许可证”,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目前,已将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大输液的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 三、判决结果?三、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5条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和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深入骨伤医院制剂室去查缴“制剂许可证”以及强行拉走药品和其他生产设备,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邓州市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被告扣压原告的“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 其他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另案处理。 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null 一审判决后,被告邓州市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被告仍然不服,一方面以骨伤医院负责人“涉嫌生产假药”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一方面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诉。接到申诉后,省高级法院指令南阳市中级法院再审。   2003年1月27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怀疑原告生产的药品有质量问题,不在法定地点鉴定而跑到外省(湖北襄樊)鉴定,故出具的单方面跨地区检验结果无效。况且,邓州市公安局对骨伤医院负责人立案,并不能影响邓州市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邓州市工商局所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仍然维持原终审判决。 null 2003年7月21日,邓州市法院对中止时间已长达数月的赔偿案又恢复了审理。 如今,骨伤医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给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总计62万余元的标的额,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案件启示:?案件启示:? 综观此案,发人深省,它向所有行政执法者再次敲响警钟:行政执法,越权无效,必须依法,否则还有可能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 四、信赖保护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1、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2、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2、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为授益行政行为,非行政相对人过错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确需改变应进行利益衡量。 (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应对相对人予以赔偿或补偿。五、比例原则五、比例原则1、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广义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2、广义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1)必要性原则 (2)适当性原则 (3)最小损害原则 3、狭义比例原则3、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就是指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堆成和相适应。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主要是调整行政程序关系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 三、行政公正原则 四、行政公平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主要要求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主要要求(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二、行政公开原则二、行政公开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行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开,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2、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2、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 三、行政公正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1、行政公正原则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null(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实体公正null(1)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3、程序公正四、行政公平原则四、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得歧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村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 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思考题思考题1.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是什么? 2.我国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是什么?返回
/
本文档为【003.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