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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2013-10-09 46页 doc 129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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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章程(草案)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2012.03.06)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节 校长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节 教学委员会       第七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学院和学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 学生       第二节 学生代表...
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2012.03.06)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节 校长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节 教学委员会       第七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学院和学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 学生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章  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节 基金会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训、校庆等 第十一章  附则 苏州大学章程 序  言       苏州大学是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前身是创办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东吴大学文理学院、苏南文化教育学院、江南大学数理系合并为苏南师范学院,同年定名为江苏师范学院,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苏州大学。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苏州医学院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0年并入学校。       苏州大学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已任,艰苦创业、兴校图强、争先创优,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充分发挥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职能,形成了深厚丰富的办学传统,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赢得了优秀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学校校友遍布神州大地和世界各国,许多校友学术造诣卓著,技艺精湛,事业出类拔萃,为母校增添了无限光彩。       学校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中心,培养创新型人才,培育创新文化,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致力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力争将学校建设成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高新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 “序言”部分是叙述“学校基本情况、文化传统与发展定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苏州大学,英译为SOOCHOW UNIVERSITY,简称苏大。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依据 “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法定地址和校区分布。       第三条  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办学指导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凝练特色,致力于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办法”第四条叙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其延伸含义。       第四条 学校秉承 “注重学业,培养品格,树立优良学风,提倡服务精神”的办学宗旨,承继悠久深厚的优秀办学传统,不断开创学校发展的崭新局面,实现学校的宏伟办学目标。依据“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叙述学校的办学宗旨及其延伸含义。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依据 “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叙述学校的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秉持培养“完人”的校训精神,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校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知识基础,成为能力优秀、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学术人才培养工作的地位和基本目标。       第七条  学校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基于学术自由的精神,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大力发展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水平。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叙述科学研究的目的与任务。       第八条  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叙述学校的文化职能。       第九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学校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叙述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       第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学术交流,丰富与国内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声誉。叙述国内学术交流意义和目的。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叙述学校的国际化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性质与意义。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丰富员工的发展机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办法”第八条叙述学校的重要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说明学校的重要发展战略,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深化改革,积极处理改革、建设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的发展。(兜底条款。说明上述未尽的发展战略或改革思路,依据“办法”第八条) 本章主要说明了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职能、学校重要的改革与发展思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说明学校的行政归属。依据“办法”第七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说明举办者的一般责任。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依据《教育法》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十五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说明教育性质。依据“办法”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说明学校教育形式和层次。依据《学位条例》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说明主要教学管理原则。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说明具体教学方式。依据“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说明教学管理主要环节。依据“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说明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依据《学位条例》和“办法”第七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学校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说明学科设置和调整办法。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办法。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说明规模和招生。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说明教学设施。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说明基本制度。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说明基本制度。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院(部)和直属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可根据需要,向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说明设置机构的原则。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说明学校服务机构,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说明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组织与学校的关系。依据“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董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说明学校的主要管理机构。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四十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说明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的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 (四)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说明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说明党委的性质与地位。依据《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五)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校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民主党派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参与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 (七)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说明学校党委的职权。依据“办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校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讨论确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说明党委的议事程序。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说明党委常委的职权。依据“办法”第九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说明常委会议事规则。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说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干部的产生程序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说明校长的基本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高教法》) 第四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说明校长具体职权。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高教法》) 第五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说明学校行政管理制度。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纪监审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六)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说明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说明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长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说明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依据“办法”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校长是否兼任主任有不同意见)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说明学术委员会的结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部、所、中心、室)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由院(部、所、中心、室)和相关部门推荐的在职教授、正高职称人员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其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院士是否除外有不同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学科门类、不同学院和学部。担任行政职务的正高专业职务者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超过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一半。(说明委员产生办法和组成,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酝酿、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酝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酝酿、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责成的其他工作。(说明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据“办法”精神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或通报全校。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说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议事规则。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校具体学术事务,由学校科学研究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说明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校学术事务的处理办法,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性质。根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部、所、中心、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结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结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的构成。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说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如下: (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副校长为当然成员。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院士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除外;(院士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是否除外有不同意见) (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方式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集中进行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委员会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行使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方式,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节  教学委员会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说明教学委员会的性质,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研究生院院长、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各有关部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说明教学委员会的性质和人员组成,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六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委员会会议。(说明教学委员会的负责人构成,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教学委员会与院(部)级教学委员会,院(部)级教学委员会在校级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的结构,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七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说明教学委员会的职权,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学委员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说明教学委员会的地位,“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7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三条  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说明工会的性质,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根据《工会法》) 第七十四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说明工会的基本任务,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七十五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工会的组建原则,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根据《工会法》、学校文件)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院(部)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部)级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说明工会体制,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说明工会职权的性质,内容由工会提供;说明工会的具体职权,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七十八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说明工会的义务,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说明工会的义务,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内容根据《工会法》修改)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院(部)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部)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学校及学院(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分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作用。(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体制。)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文件整理) 第八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等; (三)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四)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文件整理) 第八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校长,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两周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依据“办法”精神第十条、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文件整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说明学校与工会的关系,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五章 学院和学部 第八十七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和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学部是由多个学科或学科门类组成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学院和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说明学院和学部的地位与性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学院或学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学部建设。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部)的办学主体作用。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说明组建学院或学部的原则。依据“办法”精神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八十九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说明学院或学部的职责。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九十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说明学院或学部党组织的性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九十一条 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说明学院或学部党组织的职责。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九十二条 学院(部)党的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成员包括全体党的组织成员。学院(部)党的组织负责人和党的其他成员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说明学院或学部党组织会议。依据“办法”精神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九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院院长,学部设置学部主任,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院长(部主任)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说明学院或学部的行政负责人的主要任职条件。依据“办法”精神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九十四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院(部)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 院长(部主任)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行院长(部主任)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院长(学部副主任)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学院(部)实行单位事务管理公开机制,院长(部主任)定期向全院(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工作。(说明学院行政工作机制,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十五条 学院(部)实行院长(部主任)办公会议工作机制,院长(部主任)办公会议是学院(部)的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由院长(部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和党的组织成员组成。院长(部主任)主持院长(部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学院(部)的日常行政工作决定,处理学院(部)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院长(部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说明院、部办公会议机制,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十六条  学院(部)实行学院(部)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学院(部)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说明学院、部领导体制) 第九十七条  学院(部)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学院(部)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说明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与作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十八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学院(部)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学院(部)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一)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说明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十九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部)党政负责人,学院(部)分工会主席,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四)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该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说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百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要的学术问题进行讨论和论证;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本单位学术政策文件,评定本单位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学院(部)或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的其他工作。(说明学术委员会的职权,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位评定分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予以提名和推荐。 (二)审定学士、硕士、博士培养方案。 (三)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审核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五)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者进行调查与审议,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部)设立教学委员会,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执行。教学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本单位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本单位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本单位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本单位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接受学校或本单位委托,开展专题调研。(说明教学委员会的职权,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部)设立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工会组织的指导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二)监督本单位的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维护本单位教职员工权益;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本单位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说明工会的职权,内容来自《工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部)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学校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较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审议和通过与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对本单位的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等集体福利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依法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根据来自学校文件)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部)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的各项临时性工作。(说明学院内部组织设置与管理基本原则,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说明教职员工的组成。依据“办法”精神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说明学校人才管理的基本内容,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说明学校对人才考核的基本内容与目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职员工的权利,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内容根据《教育法》等整理)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教职员工的义务,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根据《教育法》整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说明学校人才管理基本思路,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说明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管理与维护自身权益方式,依据“办法”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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