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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点 请大家纠正错误 报关记忆的时间 1. 《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16次通过修改决定,2001年1月1日实施。 2.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 报关企业注册许可登记条件: 1) 报关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2) 报关人数不得少于5名; 3)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4) 无因走私违法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5) 投资者、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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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记忆的时间 1. 《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16次通过修改决定,2001年1月1日实施。 2.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 报关企业注册许可登记条件: 1) 报关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2) 报关人数不得少于5名; 3)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4) 无因走私违法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5) 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4.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5.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 1) 报关企业自收到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 报关企业自审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 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6. 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具备的条件: 1) 报关人数不少于3名 2)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3) 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7. 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 8. 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期限2年。 9.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10.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1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12.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13.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其未按规定办理注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14.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 上一年度进出口差错率在3%以下。2万票(中西部5千票)以上 15.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 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量3000票以上 6) 上一年度进出口差错率5%以下 7) 连续1年在行政管理机构无不良记录 16.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有走私行为; 2) 1年内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0,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 1年内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5) 报关差错率在10%及以上。 6) 涉嫌走私或违法监管规定,不接受或拒不协助海关调查 7) 被暂停报关业务。 17.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有走私罪 2)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 3) 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18. AA类报关企业: 1)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 上一年度进出口差错率在3%以下。 19. A类报关企业: 1)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 企业以及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 上一年度进出口差错率5%以下 20. C类报关企业: 1) 有走私行为; 2) 1年内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 1年内代理货物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没收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5)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差错率10%以上 6)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拒不接受或拒不协助调查的 7) 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 21.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有走私罪 2)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 3) 1年内代理货物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没收4次以上 4)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2.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不能提交许可证件------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3)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5)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6)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7)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报关企业对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报关注册登记。 23.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 未经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等 2) 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3) 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4) 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 5) 未如实申报单耗量 6)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擅自留存境内 7) 暂准进出境货物擅自留存境内(外) 8) 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以上涉及限制需提供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交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上罚款;漏缴税款,可另外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24. 予以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25.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所得 26. 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收侵权货物----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或未提交合法文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7.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 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 3) 损坏或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28. 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 1) 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2次以上走私行为 2) 所属报关员1年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 3) 被暂停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拖欠税款、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企业名义等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29.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报关或超出报关活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报关业务,情节严重----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30. 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31.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32. 未经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3. 海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启用报关专用章 3) 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34.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35. 报关员注册提交材料: 1) 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 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36.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应当经过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37. 不予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 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8.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报关员证 39.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2年+2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 40.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报关员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注册。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41.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没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42.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43.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44. 报关员: 1) 走私犯罪,或1年内2次以上走私行为-----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2) 因工作疏忽或对真实性未合理审查,致使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暂停6个月报关;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3) 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恢复1年内再次被暂停执业-----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4) 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出执业范围-----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5) 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6) 未取得从业资格却从事报关业务----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报关从业资格-----撤销其注册、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以下 8) 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 45.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延至9个月 46.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47.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并且此期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特殊的四个条件下能够延期,其全部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超过10年 48. 进口许可证----1年,跨年度使用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出口许可证----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进出口非一批一证-----最多不超过12次 49.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只能用到次年3月31日 50. 自动进口许可证-----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累计不超过6次 5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年,即1月1日到当年12月31日 延期的需要申请换证,最迟不超过下一年2月底 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到30日 52.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到30日; 于每年12月31日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53. 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54. 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截止发证当年12月31日 55. 进口准许证-----1年 56. 出口准许证-----不超过3个月(不跨年度) 57.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8. 进口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属于音像制品成品----批准单当年有效; 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准单1年 59.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60. 进口货物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 61. 出口货物申报期限-----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62. 滞纳金-----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63.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提取变卖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超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64.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完税价格的0.5%0 65.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办理相关手续 66. 东部B类企业限制类商品-----征税款50%征收保证金(半实转) 67. 适用AA、A、B类企业,任何地区,进口料件(不管限制还是允许)金额小于1万美元,不设台账,不收保证金(不转) 68. 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保税加工期限-----不超过1年,延长1年 69. 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保税加工报核期限----纸质或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70. 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180天为1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71. 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A、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按规定不设台账或台账保证金空转,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 适用AA、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5000美元及以下的客供服装辅料(拉链、纽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免领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72. 合同备案的变更: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1万美元及以下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1万美元及以下的备案合同,变更后金额超过1万美元,适用AA、A、B类管理的企业,需重新开设台账; 东部地区适用B类的企业的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按海关计算的金额加收相应的保证金戒指; 73. 深加工结转: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 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货物的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74.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75.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76.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报核手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可以延期,但延长不得超过60天 77. 企业在向海关正式申请核销前,在电子账册本次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将本核销期内的所有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数据以电子报文形式申请报核 78.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需要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用于加工生产,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地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出口加工区 79. 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如期不能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80.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 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81. 珠海园区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报核。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82. 珠海园区出区外发加工: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珠海园区 83. 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1年+1年 84.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6个月+6个月 85.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保税物流货物----2年+1年 86.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87. 保税仓库注册资本----最低300万元人民币 88.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1000万美元 89. 公用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2000平方米,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5000立方米 90. 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且不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维修件由外商免费提供,更换的零件合法处理 91. 为保证海关有效监管,企业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关手续,且不得跨年度申报 92. 出口监管仓库所有货物-----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应在到期之前10日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 93. 保税物流中心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人民币 94. 保税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95.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 96. 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如期不能运回,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10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1个月 97. 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更换,园区企业应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98. 保税区出区外发加工,须由区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领纸质手册,或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需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设立台账,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最长6个月 99.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100.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101.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提供担保,税款提供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10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使用一次有效 103.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变更情况……. 104. 在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原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105.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106.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不超过6个月 107.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108.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109. 参加展览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24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110.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111. 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 1) 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6个月+6个月*3(最多不超过3次) 2) 展览品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展览品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3)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4)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5) 展览品进境申报:应当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112.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 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超过6个月的,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2)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 延长复运进(出)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提出申请。 113. 因特殊情况,改变特定的暂准进出境目的转为正式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再办理正式进口或出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114.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6个月+3个月(最长可延期) 115. 转运货物必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提取变卖 116. 货样、广告品 1)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其主管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 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3) 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 117. 金融租赁: 1)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2)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3) 需要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将租赁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如不退运,以残值转让,则应当按转让的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18. 经营租赁: 1)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2)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3)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119.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1年,可延期 120. 缴纳进口关税=转让设备进口完税价格(CIF)*{1-[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规定条件使用月数/(5*12)]} 不足15天,不计月数,超过或等于15天的作1个月计算。 121.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5年监管期满,如不退运出境,可以留用,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 122.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可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3.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124. 进境修理货物-------6个月+6个月(不超过) 125. 出境修理货物-------6个月+6个月(不超过) 126.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载货物,承认人或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127. 经海关核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续。也可延期3个月退运。 128.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129.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130. 超期未报关货物被提取变卖后,没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131. 申报期限: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132.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133.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 134. 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物、广告品-------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KJ2报关单 135. 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备案担保: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应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3个月;要延续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136. 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时间: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 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137. 集中申报提交纸质单证的期限: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 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138.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139. 海关监管货物: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140. 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141. 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纳税剩余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每月关税税款=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142. 我国增值税适用基本税率(17%)的范围:纳税义务人销售或进口除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适用低税率(13%):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43. 船舶吨税的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 144.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5%0滞纳金。 145.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0的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海关方面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146.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漏征,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0的滞纳金。 147.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逾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0的滞纳金。 租赁进口货物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结海关手续,逾期办理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0的滞纳金。 148.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0的滞纳金 149. 滞纳金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如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所滞纳税款0.5%0的滞纳金。 150.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4%0*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0*滞纳天数 151. 相同或类似货物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152. 倒扣价格法的时间要素必须是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各90天内。 153. 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不计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 154. 保险费=(货价+运费)*3%0 155.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56.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157. 纳税义务人或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双方无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或证据的,可延,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58. 海关按《审价办法》规定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蹉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159.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关税及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或价格磋商。 160.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FOB价)的55%,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的产品以上比例不超过65% 161.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价格(FOB)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或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任一东盟成员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不低于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40%。 162.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40% 163.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运输规则----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64. 《ECFA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货物进入第三方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 165. 从价百分比-----某一国家对非该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166.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香港、澳门120天),不得涂改,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 167. 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包括冷藏)水果实施零关税;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168.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审核实际进口货物与预确定决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169.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170.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延期-----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内不收滞纳金。 逾期-----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0 171.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3年内。 172. 被稽查人应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稽查人。 173. 被稽查人有下列情形,应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取消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 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转移、藏匿、篡改、毁弃账簿和单证有关资料 174. 被稽查人未按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无账簿) 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取消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 175. 当事人连续2年同时具备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176.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177.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78.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兑付后,上缴国库。 179.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使用欺诈、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处5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可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180.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8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有效期不足10年,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182. 续展备案---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10年。知道产权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183.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184.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185.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186.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187.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侵权并提出申请,要求扣留应提供担保: 货物价值不足2万----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2万至20万----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不得小于2万 货物价值超过20万----提供人民币10万担保 188. 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20万,总担保的金额为20万元 189.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190.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191.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192.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193.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予以协助;未收到放行 194. 海关自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收到的协助执行 195. 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参加人。 196. 在海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但应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再由上级海关(收到下级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197. 除因不可抗力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198. 海关在作出暂停从业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99.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因不可抗力等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申请。 200. 海关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决定不予听证,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201.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准延期、分期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同意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202. 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3.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超过2年,海关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 204.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以下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以下,物品价值5万以下 20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6. 凡是符合法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07.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208.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209. 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人一般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210. 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不符合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自收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11. 海关行政裁定的裁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PAGE 15 YJ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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