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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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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5-18 执行日期:2004-6-1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建筑领域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
马鞍山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5-18 执行日期:2004-6-1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建筑领域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销售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排涝、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绿化、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水利建设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下同)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行为,登记建档,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低于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三)投标单位不遵守招标会场纪律,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四)建筑设计单位违规操作,不按照工程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或达不到相应出图深度的;   (五)造价咨询单位按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5%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总价误差超过5%的;   (六)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主要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或中标后擅自撤换主要人员的,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对投诉反映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八)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   (九)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十)监理单位发现施工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离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十一)评标专家库评委不遵守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十二)评标专家库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十三)评标专家库评委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十四) 其他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将承包的工程或项目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五)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场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或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八)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九)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或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证的;   (十)施工、监理单位前两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却故意隐瞒,不如实申报的;   (十一)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二)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立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经贸、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市检察、监察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协调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统一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在“马鞍山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不少于1年;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不少于3年。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行贿、受贿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情节较严重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期限可以延长。   第九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应当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文书、处理意见书、不良行为认定函等及时抄送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通过整改确已达标,且有举报立功表现的,经原处理单位提出,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后,可提前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中删除。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处理的单位申请复核,作出处理的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财政和国有(含国有资本参股)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邀请和接受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其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应对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公示和运用情况加强监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负有监管职责,应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经建筑市场联席会议议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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