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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民法宪法整理笔记

2009-11-08 48页 doc 476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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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民法宪法整理笔记未名法硕论坛www.fashuos.com QQ849523450 目录:刑法……………1 明法……………8 法理……………23 宪法……………36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1、 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刑法民法宪法整理笔记
未名法硕论坛www.fashuos.com QQ849523450 目录:刑法……………1 明法……………8 法理……………23 宪法……………36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1、 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 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 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4、 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 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 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 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 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5、 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 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 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 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2、 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 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 作为 2) 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 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 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3、 犯罪主体 1. 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 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4、 犯罪主观方面 1. 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2.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3.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 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5. 犯罪过失: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 know 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 放任allow 疏忽大意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②意志 过于自信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 根本否定deny 6.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 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 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 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1、 犯罪既遂 1. 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 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 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2、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3、 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4、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自动放弃犯罪 ③彻底放弃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 ②犯罪结果未出现 ③自动放弃犯罪 ④彻底放弃 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1. 共同犯罪的构成 1. 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2. 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3. 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的形式: 1. 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 2. 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3. 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4. 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3.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1.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 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2. 从犯: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概念 特征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③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④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 以一罪论,不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 ③触犯不同罪名 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 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 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 按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连续犯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 ②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 ③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 ④触犯同一罪名 按一罪从重or按加重构成情节处 牵连犯 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 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②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 ③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④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刑法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一重处断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一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 ①实施数个犯罪 ②数罪间有吸收关系 ③数罪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指向同一犯罪对象 ④基于一个犯意,具有一个犯罪目的 按吸收之罪处,不数罪并罚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几种不成立的情况 ①假想防卫:违反起因条件 ②防卫挑拨:违反主观条件 ③事前防卫:违反时间条件 3. 例:①甲运毒,乙知情后抢劫甲,甲杀乙 ②甲乙赌博,乙输甲5万欲当场抢回,甲杀乙。以上2例均非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如下: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 ①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不法侵害不只限于犯罪(还包括违法行为)③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多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④通常不法侵害是人实施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 危险来源:①人的行为②自然灾害③动物④人生理病患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同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人(注意:只能) 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 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保护个人合法利益) 主观上必须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同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限制条件 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危险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特别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过当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第八章、刑罚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限制一定人身自由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一定期限剥夺人身自由 期限 3个月-2年 1月-6月 6月-15年 数罪并罚最长 3年 1年 20年 执行机关 公安 公安 监狱或其它 羁押一日抵刑期 2日 1日 1日 缓刑考验期 2月-1年 1年-5年 减刑 可 可 可 可 假释 可 可 如剥政治权利(公安) 若独立适用1-5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 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 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 -5年 减为有期,剥3-10年 若由死缓减为有期,剥3-10年 一、刑罚概念: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和剥夺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方法(①国家审判机关②犯罪人③以刑法规定为依据④依法定程序⑤国家强制力为保障⑥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目的:用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惩罚不是目的) 三、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四、管制应该遵守的规定(与缓刑和假释相比较,就比缓刑假释多一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五、死刑适用的限制:①适用条件限制 ②适用对象限制 ③适用程序限制 ④执行程序的限制 六、适用死缓的两个条件、死缓执行期满的3种处理方法及适用条件 七、罚金的适用方式和执行方式:①选处②单处③并处④并处或单处 ①一次追缴②分期追缴③强制追缴④随时追缴⑤减免追缴 八、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3类 (应当)危害国家安全/判死或无期的 (可以)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九剥夺哪些政治权利:4类 \选举\当官\当老板领导\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第十章、量刑制度&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1、 量刑 1. 原则 1) 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 2. 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3. 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 ②减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 2、 累犯: 1.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①前后罪均为故意 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 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 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 3、 自首: 1.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①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4、 立功: 1. 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2. 重大立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 5、 数罪并罚: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 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均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用限制加重原则(有期20、拘役1、管制3) 2. 吸收原则:①数罪中有数个死刑or最重刑为死刑,用吸收原则②数罪中有数个无期or最重刑为无期,用吸收原则 3. 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 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漏罪的:先并后减 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③”并”即用前面三原则数罪并罚 例: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的,采取?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吸收原则) 6、 缓刑: 1. 一般缓刑:①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③必须不是累犯 2. 战时缓刑:①战时 ②判3年以下有期 ③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 缓刑考验期:①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 ②有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 对象条件 被宣告后要遵守的规定 宣告后 考宣机关 缓刑 ① 3年以下有期、拘役 ② 不是累犯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① 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② 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严重的,撤销缓刑 公安机关 假释 ① 有期、无期 ② 非累犯及几种暴力犯罪犯人 ① 没犯事宣告 ② 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③ 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④ 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撤销假释 7、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司法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限度条件 程序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① 可以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② 应当减:有重大立功表现 ①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假释(附条件提前释放) 有期、无期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① 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③ 判死缓的,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缓那2年)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的,不得假释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1、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①刑罚执行完毕②缓刑考验期满③假释考验期满④犯罪人死亡⑤超过诉讼时效⑥赦免 2、 时效:分为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1. 追诉期限: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⑤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 时效延长: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 赦免 1. 大赦:赦其罪又赦其刑,我国宪法没规定大赦 2. 特赦:不赦其罪而只赦其刑,①人大常委会决定②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主体特殊的: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 挪用资金罪 4. 职务侵占罪 5. 偷税罪 6. 抗税罪 7. 保险诈骗罪 8. 刑讯逼供罪 9. 报复陷害罪 10. 虐待罪 11. 遗弃罪 12. 伪证罪 1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4. 脱逃罪 15. 医疗事故罪 16. 贪污贿赂诸罪 17. 渎职诸罪 18. 强奸罪 ☆故意犯罪要求情节严重or严重后果or数额较大or一定数额的: 1. 贪污贿赂诸罪、 2. 渎职诸罪 3. 侵犯财产诸罪(除抢劫) 4. 破坏经济秩序诸罪(除生产销售假药、伪造货币罪、洗钱罪、抗税罪) 5. 诬告陷害罪、 6. 侮辱诽谤罪 7. 虐待罪 8. 遗弃罪 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 医疗事故罪 11. 非法行医罪 ☆要求犯罪目的的: 1. 诈骗诸罪 2.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 3. 绑架罪(勒财、人质) 4.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 5. 诬告陷害罪(他人受刑究) 6. (侵犯财产9类犯罪中除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外诸罪:抢盗骗敲拿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 伪证罪(陷害他人or隐匿罪证) 8. 贪污罪 ☆行为犯: 1. 强奸罪 2. 绑架罪 3. 劫持航空器罪 4. 脱逃罪 5. 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举动犯 1. 参加黑社会 2. 参加恐怖组织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危险犯 1. 放火爆炸危险方法诸罪 2. 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主体单位or个人的: 1. 非法制买运邮储存枪弹药爆罪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 走贩运制毒品罪 4.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除抗税罪、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信诈外14款 ☆过失犯罪: 1. 交通肇事罪 2. 玩忽职守罪 3. 重大责任事故罪 4. 医疗事故罪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告诉才处理的: 1. 侮辱诽谤罪 2. 虐待罪 3. 侵占罪 4. !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犯罪对象比较: 1. 窝藏包庇罪(犯罪的人包括已决犯或未决犯) 2. 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是未决犯) 3. 枉法裁判罪(当事人) 4. 脱逃罪主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5.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结果加重犯举例 1. 抢劫致人重伤死 2. 强奸致人重伤死 3. 绑架致人重伤死 4. 非拘致人重伤死(过失) ☆转化罪举例 1. 非拘致人重伤死(故意) 2. 刑讯逼供罪转化 3. 抗税、妨害公务罪 ☆继续犯举例 1. 非法拘禁罪 2. 虐待罪 3. 窝藏罪、窝藏赃物罪 4. 遗弃罪(不作为继续犯) ☆牵连犯刑法另规定数罪并罚 1. 参加恐怖组织又犯他罪 2. 参加黑社会又犯他罪 3. 暴力抗缉私 4. 保诈罪故意致人重伤死 组织卖淫时强奸卖淫女的定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都属于加重情节 案例分析题如要求判断:先叙述法律的规定,再引用材料的内容,最后得出结论 (十三至二十张缺省) 民 法 第一章 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 第三章 公民: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 3.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 4. 公民的特殊类型 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 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 ②合伙 ③入伙及退伙 ④合伙财产 ⑤合伙经营 ⑥合伙债务) 第四章 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 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 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 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 4.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 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5.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6. 无效民事行为 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 ②确定无效 ③自始不发生效力) 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 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 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 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 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 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 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 代理 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被代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能引起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被代) 2. 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人身性质的、双方约定亲为的)和种类 3. 代理权 1) 概念:代理人得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 如何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②授权行为:单方不要式行为) 3) 代理证书(注意: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区别,(我个人理解委托合同是代理与被代的事,讨论清楚后被代就签委托书,第三人不管委托合同就看委托书了)、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时的民事责任问题) 4) 行使规则(不越权、亲自干、按要求、维利益) 5) 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人才谈得上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4. 代理中较特殊的情况 1) 转委托:①目的:维利益 ②原则上:需经同意,事先或事后 ③紧急情况下:不论同意否均发生法律效力 ④限制性:只能在权限内转委托 2) 隐名代理 a. 概念及构成条件(以自己名义、代理权限内、隐名代理行为以法律允许或以与被代有约定为前提) b. 第三人知代与被代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显名,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和第三人(有确证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c. 第三人不知代理与被代关系的,通过被代行使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而形成相应法律后果,使被代承担责任 5. 无权代理 1) 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 2) 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无权变有权 拒绝权就是不予追认啦:或然变确定无效) b.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1个月内追认 撤销:解除民事行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表见代理 a. 无权代理 b. 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c. 主观上: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d. 后果上: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相应关系(后3点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色) 4) 代理权的终止 a. 委托代理的中止(期满完事、取消委托辞去委托、被代死(有特殊,看看书)、代理人死or无能了、被代or代法人地位中止) b.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中止(被代行了、代理人死or无能了、监护没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1) 概念: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 法律特征:①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③消灭胜诉权,不消实体权 3) 法律效力:①消灭时效 ②消灭胜诉权 ③不消灭实体权 4) 适用范围-债权关系(特殊:①未授权管理的国有财产 ②受产品质量法特殊规定的 ③?部分人身权) 2.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 与取得时效区别(事实根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 与除斥期间区别(事实根据不同、起算不同、中止中断适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依据不同) 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一般诉讼时效2年 2) 短诉讼时效 (身体受伤、租金问题、寄存财物问题、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1年、食品卫生1年、货运180天 3) 长诉讼时效-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4. 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第八章 物权概述 1. 物权概念及特征(6发生上、保护方法上、客体上、权利效力上、权利效力范围上、性质上) 2. 物权分类及区别 1) 完全物权vs.定限物权 2)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目的、存在前提、客体类型、客体变化时的影响) 3) 动产物权vs.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权利变化、权利行使、争议管辖) 4) 主物权vs.从物权 &&& 法定物权vs.意定物权 5) 我国物权类型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 物权的民法保护 1) 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差别(根据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适用次序不同) 2) 物权民法保护5种方法 3) 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第九章 所有权 1. 概念特征 (5特点-整排全弹劾) 2. 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从:①返还不当得利上②返还财产上③取得所有物上) 3. 物权取得方式及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1. 原始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依法可流通动产、让于人无权、有效交换、善意)) 2. 继受取得(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第十章 他物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 (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 2.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 3. 抵押权 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 法律特征 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 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 b 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 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主要体现在,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的赔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 3) 抵押权设定 a 可以抵押的财产 b 不可抵押的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①土地所有权 ②所有权有争议的 ③依法被查扣的 ④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的、乡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c 抵押物登记 ①必须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必须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 抵押权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b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 c 抵押人的权利 ①转让所有权,但必须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通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须经其同意(①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未通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设定用益物权(已租赁的可抵押,但应通知租赁人。已抵押的可再租赁,但不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详见案例) ③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大于债权的部分可再次抵押 d 抵押权人的权利 ①抵押权保全权(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补救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行为并提供相应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因损害而得赔偿金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②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的抛弃,绝抛,相抛) ③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最根本权利,体现在3方面:一般、被执行时、宣告破产时) 5) 抵押权的实现 a 抵押权实现:①履行期届满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b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① 拍卖、变卖抵押物 ②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使用权,应具备以下3条件 ☆须当事人协议 ☆须事后协议(流质就是规定抵押权人有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权利。流质的抵押和质押都是禁止的)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c 抵押权实现顺序(①登记的>未登记的 ②先>后 ③同时的按比例 ④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6) 抵押权的消灭 7) 最高额抵押 4. 质权 1.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载明的权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 与抵押权区别 ①标的物不同 ②质权以移交为设立要件 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质权设定以种类不同,生效要件不同 ④实现方式不大相同 b 与抵押权相同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种) 3.质权的设定 a 动产质权:书面订立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的,不生效) b 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 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书面订合同,自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4. 质权效力和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 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瑕疵损害赔偿) b 质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孳息) c 质权人的权利(注意:没有使用质物的权利) ①占有的权利 ②留置质物的权利 ③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占有孳息,并非取得所有权) ④优先受偿权 ⑤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用于提前清偿or提存 d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不能,出质人可抗辩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e 出质人的权利(保留所有权、享有抗辩权、履行后享有返还质物请求权) 5. 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按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成立要件: 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②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留置权刚刚成立,要行使,还要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b和抵押权区别 ①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标的不同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可实现;而留置权刚刚成立,要实现留置权还要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④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留置权不要登记 2.留置权人权利(留置权、催告后不履行有优先受偿权、返还保管费用权、取得孳息用以抵债权(并不取得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十二章 共有、相邻关系 1. 共有概念及法律特征(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共同财产、共有的内容: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2.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对外共有财产对他人损害连带赔偿之债) 3.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①共权共义 ②优先购买权 ③终止时原则等分 ④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一般认为无效) 4. 相邻关系概念及法律特征 主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主体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 5.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6. 几种主要类型(土地通行占用、建筑物范围内通行、用水排水滴水、地下物植物及安全关系)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1、 债的概念和分类:①合同之债vs.非合同之债②特定物之债vs.种类物之债③简单vs.复杂之债④单一之债vs.多数人之债⑤按份vs.连带之债(民通规定连带之债的情形:①个人合伙②企业联营③委托代理授权不明④连带保证⑤共同侵权人) 1、 债的发生 1. 合同之债 2. 侵权之债 3. 不当得利 1)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要件:①须一方获利益 ②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③他方受到损害 ④获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3) 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不当得利往往非由不当得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①善意:现存利益②恶意:返还全部利益 4. 无因管理 1) 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 要件:①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须有为他人某利益的意思 ③须无法律的根据 3) 无因管理之债处理: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负有偿付义务 第十四章、合同 1、 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 合同概念及法律特征 2. 合同种类:①有名 ②要式 ③单务 ④主合同 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a对第三人 b对债权人 c对债务人) ⑥格式合同(①公平原则、②有争议作出解释不利于格式提供方、③格式条款有免除格式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1) 要约: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承诺约束 ③特定当事人发出 ④须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2) 要约邀请: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一般)) 3) 要约撤回:要约人对还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前或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4) 要约撤销: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 要约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人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 2.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实质性变更要约的视为新要约 3.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1)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构成条件:①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②一方主观过错③他方损失④因果关系 赔偿:基于先合同义务,有过错一方赔偿他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依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范围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3、 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设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只要能履行可要求强制履行) 1. 有效合同 2. 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无权处分人) 3. 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同以前) 4、 合同的履行 1. 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 履行的内容: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用(价格的执行不利于违约方) 3. 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双务互负对价债务 2)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方无先履行义务 3) 对方当事人未适当履行义务 4. 不安抗辩权 1) 主张一方有先履行义务 2) 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5. 代位权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效力: 1) 对债务人,其不得转让或抛弃对第三人的债权 2) 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可对抗债权人 3) 对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6. 撤销权 1) 须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 债务人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3) 该处分行为危及债权 4)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这一情形,须以受让人恶意为条件 撤销权效力: 1) 自债权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消灭 2) 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 3) 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行为后,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变更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内容的变更,狭义指内容的变更 2. 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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