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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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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路律师法律精神探微--兼论构建律师文化的内核 中国律师网 2008-09-28 22:26:57.0 刘卫东       摘 要: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是缺乏传统文化支撑,对律师文化的探究,首先应确定律师文化内核,法律精神应就是律师文化的内核,而对法律精神的思考就是对律师文化的深层思考。但是当前在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和有意识的构建过程中,却是忽略了法律精神这一内核,造成现实情况出现诸多的问题和偏差,需要我们去解决,笔者认为,律师法律精神的内容包括人本精神、职业精...
律师之路
律师法律精神探微--兼论构建律师文化的内核 中国律师网 2008-09-28 22:26:57.0 刘卫东       摘 要:现代律师在中国是缺乏传统文化支撑,对律师文化的探究,首先应确定律师文化内核,法律精神应就是律师文化的内核,而对法律精神的思考就是对律师文化的深层思考。但是当前在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和有意识的构建过程中,却是忽略了法律精神这一内核,造成现实情况出现诸多的问题和偏差,需要我们去解决,笔者认为,律师法律精神的内容包括人本精神、职业精神、抗争精神和团队精神。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建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建构创新性思维和实现真正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法律 精神 文化 职业化   现代意义的中国律师制度的引入,最早见诸于清朝末年起草的诉讼法中,但因为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并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行业和律师制度,教科上所讲的“讼师”仅是学者从“四书五经”中求证出来的,而民间所说的“刀笔先生”最多也只是“助人诉讼”的人员。事实上“律师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天赋人权”的产物。律师是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职业者,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而中国现代律师和律师制度则完全从国外引进,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全“西化”制度。” (注1)所以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是缺乏传统文化支撑。在我国80年代初期,恢复律师制度过程中,则又恰遇中国传统文化被反思、否定思潮的冲击,我国律师制度是构建在千疮百孔的传统文化地基上。“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向哪里去”这人类三大命题同样困扰了律师,可以说“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故此,律师定位之争、职业化商业化之争、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争,从未休止过,究其因,律师文化的内涵、特征及主流律师文化的培育虽然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大部分是浅浅之谈,并未触及律师文化的深层元素。   笔者认为,对律师文化的探究,首先应确定律师文化内核,只有对其内核的研究,我们才能了解律师文化的真谛,专家们虽有涉猎,但无人直接回答,本人以为律师文化的内核应该是律师的法律精神,对法律精神的思考就是对律师文化的深层思考;而要构建有内涵、有底蕴、有生命力的律师文化,则首先要构建的是法律精神这一内核。   一、法律精神在构建律师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人认为:律师文化就是公认的律师应该具备的能力,以及附着于这种能力之上的律师制度、律师体制、律师形象、法律知识等精神财富。(注2)也有人指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注3)不管专家们如何从不同角度对律师文化解释,律师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法律文化的亚文化,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化,精神是内核,而制度和行为则是外化,这已经是不争的认知。   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中从未存在过律师制度,中国缺乏律师文化的沉淀和累积,律师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又一直处于摸索阶段,不断的调整、改革使得主流律师文化很难系统、完整形成,无法定型,多元化、自发性、盲目性成为一大特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在引导过程中,同仁们在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和有意识的构建过程中,又忽略了法律精神这一内核,造成现实出现诸多的问题和偏差,具体表现在:   1、重规则制度轻人文思想      中国律师业的管理近年出现了一次飞跃,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两结合管理的体制成就了律师协会每年出台大量的行为规范和业务指导规范,而2004年集中教育整顿活动、2005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更是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上进行了一次“集体洗脑”,律师事务所的确经过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制度建设,但把规范化管理作为律师管理的终点是出现了偏差的,“把规范化管理作为事业管理的“灵丹妙药”,是不可取的。认为只要有制度就能遵守,事实上这一命题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并且与当今社会“以人为本”思想相矛盾。”(注4)近年来,律师的无序管理状态演变成无情管理状态,尤其是对青年律师,经常面对无情的服务市场、无情的当事人、无情的执法者,却也无法体验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的真切关怀。因为内外环境的确难尽人意,青年律师对这一职业望洋兴叹,曲高和寡,其实正是由于律师群体和律师事务所人本思想的缺失。规则制度不能取代人文思想。     2、重西方理念的引入轻传统文化的扬弃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传入中国,开始了西学东渐的过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人们将“现代化” 与“西化”等同起来是必然性选择,功不可没。而自由、平等、人权、法律至上等西方理念渐入人心,作为舶来品的律师制度中的大量因子正是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作为西方律师文化的核心--“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主义,与中国传统的君臣服从文化发生强烈冲突,也与中国现实社会的主流政治文化发生冲突。事实上,中国现代律师文化并不就等同于现代西方律师文化,我们并不应以西方律师文化为坐标。世人皆知,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许多宝贵财富,尚需传承、融合与升华,例如“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德治’和‘仁治’思想则对西方法文化的弊端具有纠错作用”(注5)。再如诚信在中国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道德伦理范畴,《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律师诚信,就是受这种中国传统的思想的影响。传统文化的扬弃决定着我国律师的走向。   3、重形象宣扬轻法律信仰   多年来由于人们是从一些文学作品和电影电视中对律师的一个直观认识,在起始阶段人们认为律师就是口若悬河、机言巧辩的人,但现实击碎了人们美好的想象,他们发现关系才是诉讼当中获胜的法宝,律师自己又提出法律职业人的概念,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的要求,我们律师有的通过各种平面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努力创建名所、名律,有的在社会上自我吹嘘,包揽诉讼,现实存在大量的宣传,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的,的确提高了律师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但我们忽视了真正律师执业所需建立和培养的法律信仰,律师信仰呈现出功利性、工具性、多向性,正如本作者认为的:“当律师主张正义、扶弱抑强时,招人耻笑,当金钱利益摆在面前,则趋之若鹜,法律信仰抛之脑后。”(注6见《论律师的法律信仰》)造成律师在形象宣传时反而自毁形象,以表面的包装替换内心的信仰,社会上的责难难道还少吗?难道不要痛定思痛!   4、重个性塑造轻团队意识   由于律师服务的特性,我们的律师对自我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为了获取当事人的欢心、为了获取司法人员的认可、律师从执业那天开始努力塑造自己的独特鲜明个性,自由、权利、好胜、清高等等,社会对这一现象是持赞许和宽容态度的,而律师自身也自得其乐,然而这一个性的存在却阻碍团队服务的发展。个体作业、不服管理、为自身利益而互相诋毁,互相拆台,互相侵压,集体观念淡薄,团队意识缺失。个性的宽容是社会的进步,但是团队的服务则是客户的呼求。   以上存在的问题中,不难发现我国虽然制定了那么多律师规范、引入大量的西方法律理念、律师自身也作了不懈的努力营造有特色的文化,但终究难以建立一种稳定的、健康的、持续的律师文化,究其根源,正是因为外化的律师文化形态的建立并不等同于内核的坚固。所以对律师的法律精神的研究和构建提到日程表上,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摆到我们面前。   二、律师法律精神的内容   律师的法律精神的含义是律师在法律信仰的指导下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对法律要旨、职业素养、执业勇气的忠诚和追求,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离开法律精神的文化,难成法律文化,抛弃法律精神的律师,必定是一个没有灵魂的外壳终将被法律抛弃。当然律师法律精神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本精神。人本精神是法律精神的基础和核心。事实上,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即强调人的尊严、肯定人的欲望、张扬人的个性。有人说,这种人文精神奠定了法治的理性基础,这种人文精神锁定了法治的自由平等目标。简而言之,良法是人文精神内化的法律,所以作为司法制度当中的律师制度,其理性基础和追求的终极关怀无疑也是人文精神。而律师的执业行为又是将抽象的人文精神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法律关怀的过程,也就是塞缪尔.斯迈尔斯所说的:知识、学问应该和善行结合。”(注7)正如律师在对待当事人时、在面对案件时、在面对法律时,应该能够领悟人文精神,心存人文精神,而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在善待律师时,至关重要的依然是人文的关怀。在律师的法律精神中,无疑人文精神贯穿于整个法律精神始终。   2、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法律精神的前提。律师职业精神是指律师所共同具有的坚定的法律信念、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它是一种以精良的法律业务素质为基础、以崇高的律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法律信仰为指导、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职业价值追求。律师的职业精神,不仅指律师的职业道德,更包括对律师职业的精神追求。其内容包括:首先,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具有独立的律师人格,忠诚于法律,将法律作为律师职业的精神支柱和实现律师价值的精神支点。其次,有职业的诚信原则,做一个正直高尚、诚实守信的律师。再次,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拥有法脑、法言、法语和法境,并富有持续不断地学习热情。第四,具有时代特色的律师气质,言行规范,举止文明,讲究礼仪。第五,具有职业精神的律师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3、抗争精神。抗争精神是法律精神的保障。有人说,“因为法律的信仰使律师具有了生存的意义,因为有抗争的勇气和努力,才使律师的信仰对公民、对社会、对国家具有更深层次的价值与意义”。确如此,律师的抗争是当事人所希冀的,是职业性质决定的,是律师法赋予的,是整个司法制度中律师地位所决定的,是我国走向民主与法制必不可少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律师为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去抗争,律师为了法律遭受了亵渎去抗争,律师为了法律的信仰去抗争。有了这种抗争精神,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正义,不让法律遭受丝毫的亵渎。   4、合作精神。合作精神是法律精神的实现途径。所谓律师的合作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律师的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合作精神包括团队的凝聚力,团队的合作意识,团队士气的高昂。合作精神的基础是尊重律师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则是律师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律师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合作精神是律师,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从而产生一批又一批后劲十足的律师群体,以实现法律精神的真正要旨。   三、律师法律精神的构建   1、强化律师职业伦理,建立真正的法律信仰   律师有自身独特的职业伦理,律师需要通过以对客户利益的忠诚获得社会信赖,同时又对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保持着职业的敏感。他们是客户的代言人,同时又要维护正义,并使此目标真正实现。所以,当前业内应当掀起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比如,通过组建律师演讲团,借助律师协会这一平台,广泛宣传正面典型;通过信仰和伦理等主题活动形式,使律师能够甄别律师的真、善、美,认清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对立和统一,律师与普通公民的区别和一致性,逐渐为社会视为一种崇高的、正义的职业,并加以认可、尊重和首肯。   2、完善律师的知识构成,建构创新的律师思维   律师是高度智力化的职业,知识结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构成了律师文化基础。 律师来源成份多样化,呈现出律师知识结构和个体修养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当我们在谈论律师法律精神构建时不能不考虑律师个体的知识构成。律师的知识结构中除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包括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文学、历史等诸多人文化科学。这些综合学科的学习了解,有助于丰富律师的内心世界,有助于律师的分析判断,有助于律师明辨是非,有助于律师增强追求真理的勇气。才能大胆地张扬个性,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所以完善律师的知识构成是非常重要的,而建构创新的律师思维更是必不可少的。   学界对律师思维的研究虽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律师思维具有独特的偏向性、怀疑性、利导性和辩证性,已是共识。通常的律师思维是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目标,在考量和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时候,其独特的特征反映得淋漓尽致。   本人认为创新性是律师思维的动力源泉,如何培养创新性思维是业界的一大课题,可通过律师协会会同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举办法律职业人论坛即为人员交叉拓展思维、在律师每年的培训中增设思维能力讲座进行学科交叉拓展思维、对法学院学员和实习律师的培训中可借助拓展性训练和头脑风暴训练等方法重点培训青年从业者的思维能力等方式。提升律师整体的思维中的创新性。   3、强化律师的团队合作,实现真正的人文关怀   在业内,倡导互助的精神,设立互助基金,在律师行业内扶危济困、支持新从业的律师,建立一只有战斗力、受尊重的律师队伍,在所内,建立案件办理的协作制度,根据律师不同的知识结构、性格特征、兴趣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在律师之间鼓励以老扶幼、以强扶弱、以旧扶新、老中青三结合这样一种氛围,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在规范律师管理的同时,多组织相应的文体活动和考察学习活动,让每一位律师感受到关怀和体贴,从而增强律师的互相认同和互相关心,使律师成为一只紧密度很强的团队。   注释:   注1:摘自《律师文化建设之断想》张剑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规划 规范 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P172   注2:摘自《打造律师文化之我见》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 陈 议   注3:律师文化:“知行合一”的结晶 宋占文《中国律师》2005.11   注4:《律师文化:我们应该做些什么?》王玉亮 《中国律师》2005.8    注5:法律出版社《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P288页潘丽萍著   注6:摘自《论律师的法律信仰》本文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规划 规范 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P37   注7:《品格--个人和民族的力量源泉》,《新华文摘》2000年第11期   (作者:刘卫东,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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