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13.9-2010 啤酒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3.9—2010
啤酒瓶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啤酒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啤酒瓶。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3.9—2010
啤酒瓶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啤酒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啤酒瓶。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3
213.9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其它日用消费品
啤酒瓶(适用于玻璃啤酒瓶)
2.2 产品种类
啤酒瓶按重量分为啤酒瓶和轻量一次使用啤酒瓶。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啤酒瓶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啤酒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亿元)
≥3.0
≥1.5且<3.0
<1.5
5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4544 啤酒瓶
GB/T4545 玻璃瓶罐内应力检验方法
GB/T4546 玻璃容器耐内压力检验方法
GB/T4547 玻璃容器 抗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4548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性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
GB/T6552 玻璃瓶罐抗机械冲击试验方法
GB/T8452 玻璃瓶罐垂直轴偏差测试方法
GB19778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QB/T3729 玻璃容器 冠形瓶口尺寸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规格型号啤酒瓶。
6.2 抽样方法、基数
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200只,抽样时在应在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
6.3 抽样数量
抽取样品48只,其中32只作为检验样品,16只作为备用样品。
6.4 样品处置
6.4.1 样品抽取后应用相应的包装物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4.2 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6.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产品销售总额,以亿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01
耐内压力
GB4544
强制性
GB/T4546
●
02
抗热震性
GB4544
强制性
GB/T4547
●
03
内应力
GB4544
强制性
GB/T4545
●
04
抗冲击
GB4544
强制性
GB/T6552
●
05
内表面耐水性
GB4544
强制性
GB/T4548
●
06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GB19778
强制性
GB/T5009.11
GB/T5009.63
●
07
垂直轴偏差
GB4544
强制性
GB/T8452
●
08
满口容量
GB4544
强制性
GB4544
●
09
标志
GB4544
推荐性
GB4544
●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志质量检查项目
7.2.1 啤酒瓶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耐内压力、抗热震性、内应力、抗冲击、内表面耐水性、(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垂直轴偏差、满口容量、标志等项目。
7.2.2啤酒瓶标志检查应在瓶底规定的范围内打有专用标志“B”,同时在该区域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季。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后不合格的样品应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7.3.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量(n)
不合格判定数(Re)
1
耐内压力
8
1
2
抗热震性
8
1
3
内应力
20
1
4
抗冲击
8
1
5
内表面耐水性
3
1
6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5
1
7
垂直轴偏差
32
3
8
满口容量
32
3
9
标志
32
1
注1: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应使用未接触液体相关试验的样品;
注2:铅、镉、锑溶出允许限量分别用3只瓶子做平行样;砷用1只瓶子粉碎做平行样。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2 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啤酒瓶产品标识存在以下三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1、未在瓶底规定的范围内打有专用标志“B”;
2、未在瓶底规定的范围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
3、未在瓶底规定的范围内标明生产的年、季。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全部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王建萍)、: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王维山)、: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姜浩)。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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