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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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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第四章 质押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第四章 质押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建设工程敎育网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权因主债务清偿或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权利质押*建设工程敎育网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建设工程敎育网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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