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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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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天 津 纺 织 工 学 院 学 报 JOU RNAL O F T IAN J IN IN ST ITU T E O F T EXT IL E SC IEN CE AND T ECHNOLO GY 第 17 卷第 6 期 (1998) V o l. 17 N o. 6 (1998) Sum 63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强乃社 (天津纺织工学院社科部 天津 300160) 摘 要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伪造单据、伪造信用证、开立“陷阱”信用证. 对策有加强预防、积 极行使拒付权、寻求司法干预等. 本文对跟单的、...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天 津 纺 织 工 学 院 学 报 JOU RNAL O F T IAN J IN IN ST ITU T E O F T EXT IL E SC IEN CE AND T ECHNOLO GY 第 17 卷第 6 期 (1998) V o l. 17 N o. 6 (1998) Sum 63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强乃社 (天津纺织工学院社科部 天津 300160) 摘 要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伪造单据、伪造信用证、开立“陷阱”信用证. 对策有加强预防、积 极行使拒付权、寻求司法干预等. 本文对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的形式和对策进行 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 信用证, 欺诈, 形式, 对策 分类号 F7539ö757. 4 M a in form s cheating in letters of cred it and the coun term easures aga in st it Q iang N aishe (D ep t. of socia l Sci. ) Abstract T h is paper deals w ith the m ain fo rm s of cheat ing in let ters of cred it and the coun term easu res again st it. T he m ain fo rm s of the cheat ing are coun terfeit ing L ö C, coun terfeit ing docum en ts and files, and issu ing L öC in w h ich art icles are easy to be m isunderstood. T he coun term easu res again st cheat ing include tak ing p recau t ion s, exercising the dishonou r righ t vigo rou sly and seek ing judicia l p ro tect ion. Keywords let ter of cred it, cheat ing, fo rm s, coun term easu res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交易. 买卖合同和其它交易合 同虽然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 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 银行关 心的是信用证是否真实、单据是否一致、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 如果真实、相符、一致则银行 付款, 这是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础. 但信用证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 不法商人和银行利用信用 证的特点, 故意开列不真实的信用证或单据, 以获得未付等价的货物或价款, 进行欺诈活动, 因 此, 信用证欺诈事件近年来有增多趋势. 本文拟对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 为进行一点探讨和研究. 收稿日期: 1997212218; 强乃社, 男, 33 岁, 讲师. —85— 1 信用证欺诈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 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①开证申请人, 一般是进口商; ②开证 银行, 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多兼任付款银行; ③银行, 即受开证银行的委托, 将信 用证转给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④受益人, 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 即出口商或实 际供货人; ⑤议付银行,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通常由通知银行兼任. 上述当事人既有贸易商又有银行, 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其商业、银行信誉各不相 同, 他们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活动, 因而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当事人. 另外, 运输公 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也有可能介入. 2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 211 伪造单据 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这是最主要的条款. 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商 业发票, 有时也可以是要求卖方提供的其它单据, 如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 书等. 这一类的欺诈主要是出口商针对进口商和银行的行为. 这也是信用证欺诈最常见的形 式. 具体有以下几种: (1) 伪造货运单据. 1992 年 8 月, 我某外贸公司与意大利一公司签署了进口钢材合同, 采 用CFR 条件, 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该意大利公司对外称钢铁公司, 同时又称航运公司. 该 公司用两个公司的名义伪造单据, 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的信用, 使我方损失超过 500 万美 元. (2) 伪造提单. 1988 年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受海南木材公司的委托, 开出以新加坡达斌有 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总金额达 183 万美元, 进口原木 9000 立方米. 1988 年 11 月收到德 来斯顿银行新加坡分行议付的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提单由泰坦船务公司签发, 船名是“帕 特劳斯”. 但货物装运 12 天后仍未到达, 已超过到货期. 进口商要求拒付. 经查该轮去向不明, 后证实是伪造提单. 最后银行将全套单据寄回议付行了结此事. (3) 倒签提单. 这种情况在C IF 条件下较为多见.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卖方与承运人相 互勾结; ②卖方是中间商, 使用可转证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实际履行合同, 可能介入欺诈. 倒签 的原因是不能及时装运货物, 在后延时间装运而将装运时间签为信用证所规定的时间. 损害的 是买方的拒付、拒收的权利, 给买方带来的问是商业风险加大或遭受利益损失. 212 伪造信用证 这种情况被欺诈的对象是出口商或银行.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开立假冒信用证; 一 种是开立“空”信用证. (1) 假冒信用证是缺少必要条件的信用证. 我某地银行 1993 年 7 月收到国外一银行开立 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我某地进出口公司. 由于开证行与我无代理关系, 该信用证密押借用第三 国的密押. 于是通知银行向该第三国银行查询, 并通知受益人勿贸然发货. 经查第三国从未发 出确认密押, 开证银行也从未开立此信用证. 避免了损失. 又如, 我国某银行收到一银行的电 传, 称已经委托瑞士联合银行开出一份与电传内容相同的信用证. 不久如期收到瑞士联合银行 的与上述电传一致的信用证, 但该证无密押, 并称以收到证书为准. 后来我银行收到证书, 但无 —95— 强乃社: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第 17 卷 第 6 期 法证实印鉴真伪. 对此我方查询证实这是一起欺诈事件. (2) 开立“空”信用证.“空”信用证是没有基础交易的信用证. 我某地一不法企业与香港商 人勾结, 利用欺骗手段开立信用证, 然后到国内某银行申请办理近百万美元的贷款. 经调查, 有 关货物为我方企业不能提供的货物, 而且信用证中疑点甚多, 实为一起预谋的欺诈. 213 “陷阱”信用证 这主要是针对信用证受益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这类信用证的条款较模糊, 易生误解, 会 直接或间接造成受益人不能按期装运, 不能使用信用证, 或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实际上有极 大的欺诈可能, 受益人十分被动. 信用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或买方单 独修正无须对方认可的信用证. 结果往往使受益人丧失货物、预付金, 得不到货款. 如以下状 况: (1) 信用证规定使用进口商的商检. 如我某银行曾收到美国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其 中规定出口货物符合美国的标准, 由于我方所交货物是中国标准, 与美国标准有较大的差距, 最终导致我方违反单证一致的原则, 遭到对方的索赔. (2) 信用证规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检标准, 而且这几种标准不一样. 1988 年广东 省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出口商签定一份进口 493 万立方米木材的合同. 合同规定使用 SL S 标准, 后卖方在开立信用证时提出可以使用另外的一个S 标准. 进口商在没有弄明白二者的区 别的情况下同意, 结果按 S 标准少装货物达原定货物总值的 60% , 后我方败诉. (3) 还有几种情况: ①信用证暂不生效. 某些银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有时规定该证暂不生 效, 待签发进口许可证后另行通知生效, 或经申请人确认货样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出口商往 往非常被动. ②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或由开证行核实 证书并与开证行存档的鉴样一致. ③信用证规定, 船只、装船日期及装卸港, 以申请人修改后的 通知书为准. 3 对策 对付信用证欺诈行为重在预防. 信用证欺诈就是利用单据一致、单证一致的信用证交易特 点而进行的, 这种欺诈相对于基础合同的欺诈、违约较为容易, 且易得到钱款或货物. 实施欺诈 的主体非常之复杂, 所以重在预防; 其次应利用信用证的特点, 积极行使拒付权; 再次, 欺诈如 果已经开始实施或发生, 也应积极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寻求补救的有效措施. 311 预防 (1) 加强资信调查,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无论是新旧客户, 必须对其资信状况有较多的了 解, 要加强风险意识. 要尽可能利用正面和侧面、直接和间接、官方和民间的各种渠道加强资信 调查. (2) 基础合同和信用证合同的条款要求合理、明确. 这两个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文件, 但是二者又紧密联系. 基础合同是否明确和合理, 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信用证欺诈可能性的大 小.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 信用证合同条款不能有含糊之处, 不能有可作几种解释之处. 另外条款 要合理, 不能成为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或者带有陷阱的信用证. ①信用证的有效期要合理 适当. 受益人务必要求开证申请人尽快开出信用证, 有合理、充分的要求修改时间、安排装运时 间, 反之, 在临近装运期才接到信用证, 有可能造成时间不足而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 责任. ②审查信用证, 防止“陷阱”条款. ③商检标准务必明确, 商检者必须是合适的机构. —06— 天 津 纺 织 工 学 院 学 报1998 年 (3) 加强单证审查. 加强对单据的真实性、与信用证的相符程度、信用证真实性审查. 对于 有疑点的单据要通过资信调查、询问当事人以至查阅航海日记等手段进行核实. 银行收到信用 证以后, 须与贸易商配合, 与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逐一核对, 特别象货物名称、数量、品质、金 额、币种、价格、贸易术语、保险、装运方式、船名等条款. 信用证的真实性是指其表面真实性. 务 必核实密押, 以防假冒; 对电开信用证认真核实印鉴样式, 防止伪造. 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 址等与银行年鉴作比较; 对邮寄信证的信封、地址、邮戳进行真伪鉴别. 另外, 国际商会对信用 证支付方式 1994 年开始实施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规则, 对于适用国际商会第 400 号出版 物规则的信用证应特别关注. (4) 加强商检和监督. ①货物在装运前进行商检, 可以由进口方派代表负责, 也可以委托 专门的公司负责, 但要注意受委托者转包给第三者. ②对货物装运前检验, 并在信用证上注明 出具检验证书的机构、名称, 在出口商结汇时同时提供上述证书. 还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者, 比 如较有名望的公证商行或当地其他商会组织或驻当地的使、领馆, 对装运的日期、装运的数量 进行监督证实. ③行使“探货权”. 为保险起见, 有的进口商要求在货物运抵岸后进行一次检查, 以确保质量, 这就是所谓的“探货权”. 但是, 进口商作第二次商检, 检验结果对银行有何约束 力, 影响支付的程度如何, 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 (5) 加强海运安排. 有些欺诈是船运公司设下圈套, 企图吞没货物, 所以, 务必注意船运公 司的情况. 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公司, 尤其是在运送大宗、有重要价值的货物时, 这样做更有价 值. 312 行使拒付权 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很多, 涉及问题也很多, 但是根据信用证运转的基本要求, 即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即可付款的特点, 积极查实违反此运行要求的有欺诈之嫌的证据, 行使拒付权, 达到 避免损失的目的. (1)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中规定, 开证行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可以有例 外, 那就是欺诈发生时可以对受益人行使拒付权. 拒付时, 仅仅指出欺诈的存在是不够的, 必须 有可以证明确实存在明显的欺诈事实的证据. 且受益人已知道此事实或受益人本身即是欺诈 事件的参与者.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 开证行可以拒付; 或已经付款的, 就以错付为由进行追索. (2) 倒签提单欺诈中的拒付. 倒签提单使银行或进口商丧失拒付权、拒收货物权. 拒付往 往是在倒签提单以后, 遇到货物价格暴跌、标的物灭失等, 可以以拒付来避免损失. 313 寻求司法干预 (1) 冻结信用证下的款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 欺诈行为的受害人的合 法权利应予保护. 所以信用证欺诈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下的款项. 在司法 实践中, 冻结主要是针对以下欺诈行为进行: ①根本无货物或船只, 受益人伙同船运公司伪造 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的提单和其它单据以从开证行骗取货款; ②受益人提交的货物同信用证 所要求的完全不同; ③受益人以所有权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交易, 导致开证申请人利益受损; ④ 受益人及船东有倒签提单的行为; ⑤因船方越权或欺诈行为, 开证申请人利益受损, 从而向法 院申请冻结应付给受益人的货款. (2) 下达禁止支付的命令. 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 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 同时, 允许有例外, 如果卖方有欺诈行为, 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在这 个问题上美国的法律和判例有代表性. —16— 强乃社: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策 第 17 卷 第 6 期 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 第一项规定, 开证行必须按符合信用证条款开出的汇票或单据 付款, 而不管货物或单据是否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相符. 该法 5—114 第二项的规 定, 除另有约定外, 如各项单据表面上看来符合信用证条款, 但其中一份必要的单据表面上不 符合它在转让物权凭证时所作出的保证, 或者是伪造的, 或者是带有欺诈性的, 或者在交易中 有欺诈行为, 那么: ①如要求付款的人是正当持票人, 则开证行必须对其汇票付款; ②其它情况 下, 尽管申请人已经把欺诈、伪造、或其它单据表面上没有显露出来的瑕疵通知了开证行, 开证 行可以出于诚信仍可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 但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禁止开证行付款. 目 前, 在“伪造”、“欺诈”、“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没有明确定义, 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 1941 年美国有一家公司 Sztein 诉 H en ry Sch roder Bank ing Co rp. 案件. 该案涉及一宗猪 鬃交易, 买卖规定用信用证凭单付款. 但卖方所交货物不是猪鬃而是垃圾、碎纸、牛毛等. 美国 纽约最高法院根据买方的请求, 下令禁止银行付款. 纽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如果卖方 有欺诈行为, 即他所交付的货物不仅是质量不好 (no t m erely in2ferier in quality) , 而是一文不 值的垃圾 (w o rth less rubb ish) , 而且银行在付款之前已经获悉这种欺诈行为, 那么银行拒付是 不为过苛的. ”这个案例开创了法院下令禁止银行付款的先河. 此后, 从 1968 到 1984 年, 美国 法院先后在几个案件中均以卖方有欺诈为理由, 作出了禁止银行按信用证条件向卖方付款的 决定. 另外, 1975 年英国法院在玛瑞瓦诉国际散装公司一案中, 应当事人申请下达禁止令 (M araw a In junct ion) , 列入禁止令的除信用证下的款项, 还包括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和其它 财产. (3) 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新刑法第 195 条、199 条、200 条规定, 对于构成信用证诈骗 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付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 使用作废的 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根据刑法适用的有关 规定, 可以对信用证诈骗罪犯适用我国刑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4 年我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终审判决, 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美籍华人梅某、李某及两名中国人刑罚. 此四人合谋骗取中 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市分行总额 100 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在我国有关部门的努力及有关 国家警方的协助下, 未支付款项, 减少了损失. 总之, 信用证欺诈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虽然它的形式较多, 但也可以有不同的对策. 随着 国际贸易中运输技术、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 象电子单证的广泛使用等, 信用证交易呈现出新 的特点. 为了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这一类问题有待于我们认真研究, 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 以 有效措施对付信用证欺诈问题, 提高使用信用证的能力, 减少经济纠纷和损失. 参 考 文 献 1 沈达明, 冯大同编著. 国际贸易法新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9: 235~ 287 2 王传丽主编. 国际贸易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166~ 2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62~ 63 4 孟宪伟. 建立国际反欺诈法律体系的思考. 法学杂志, 1996, (3) : 10~ 12 5 王伶. U CP500: 国际贸易惯例的新发展. 法商研究, 1995, (5) : 72~ 76 6 乌健敏. 还应兵不厌诈: 国际贸易及其欺诈的法律研究. 国际贸易, 1997, (4) : 52~ 54 7 侯淑波. 信用证交易的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 财经问题研究, 1996, (12) : 62~ 64 8 史晓丽. 信用证欺诈之法律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6, (4) : 55~ 60 —26— 天 津 纺 织 工 学 院 学 报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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