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54-1998
前 理纷.二习
本标准是参照ECE No. 38的92年版本(E/ECE/324 E/ECE TRANS/505 Rev. 1/Add. 37/A-
men. 27 Sep. 1992)和EEC指令(77/538/EEC Announeced on Jun. 28 1977)对GB/T 11554-89进行
修订的,在最主要的配光要求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
本标准增列了灯座的要求(上述ECE版本无此内容)。
本标准与前版(GB/T 11554-89)主要改变情况的...
GB 11554-1998
前 理纷.二习
本
是参照ECE No. 38的92年版本(E/ECE/324 E/ECE TRANS/505 Rev. 1/Add. 37/A-
men. 27 Sep. 1992)和EEC指令(77/538/EEC Announeced on Jun. 28 1977)对GB/T 11554-89进行
修订的,在最主要的配光要求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
本标准增列了灯座的要求(上述ECE版本无此内容)。
本标准与前版(GB/T 1155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
a)前版是参照ECE No. 38法规78年版本制定的。
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
。)列入灯座的要求,以确保使用的互换性,
d)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1554-89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准于1989年8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代替 GB/T 11554-89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ar fog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
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IEC Publication 61-2灯头和灯座及其互换和稳定性控制量规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后雾灯
在雾、雪、雨或尘埃弥漫等有碍可见度的情况下,为使车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易于发现,安装在车
辆尾部,光度比后位灯更强的红色信号灯。
3.2 基准轴线
由制造者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0,V=
00)。
3.3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
3.4 视表面
指在特定的方向上,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投影面。
3.5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后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
准4.3的配光要求。
国家质f技术监仔局1998一10一19批准 1999一10一01实施
GB 11554-1998
4.1.2 后雾灯应经受在23士5℃的环境条件下,以灯具规定使用灯泡的试验电压预热20 min之后,并
连续工作1h,试验后灯具应无明显的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
对于上述试验电压,应检查在此电压下的功率,是否为GB 15766. 1规定的该灯泡的平均功率(即
不带允差),若不符合应调整在该功率的电压下进行试验.
4.1.3 后雾灯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检查色度特性的色度坐标应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为2 856 K),
但对于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其色度坐标在试验电压下测量。
4.2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灯泡及其灯座
4.2.1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标称电压为12 V或24 V,其功率等光电参数由制造者和用户商定。
4.2.2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使用的灯泡类型应符合GB 15766. 1的规定。
4.2.3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灯座应符合IEC Publication 61-2的规定.
4.3 配光要求
4.3., 在下述规定的角度范围内,后雾灯各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4.3.,.1 通过基准轴的水平H-H线和垂直V-V线上,在基准轴上、下50和左、右10.之间(见图1),其
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150 cd;
150cd
— 一卜-一-斗一一一一刁一一 一 十一一一一十一一
100 50 00 50 100
图I
4.3.1.2 在图1中的菱形区域内,如果目视检查,发光强度有明显的陡变,则除检查H-H线和V-V线
上是否达到上述规定外,还应检查图中的其余部分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75 cd;
4.3.1.3 在可以看到灯的所有方向上,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300 cd,
4.3.2 对于配备有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其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限值要求.
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应超出发光强度最大限值。
4.3.3 在基准轴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应不大于140 cm'.
5 试验方法
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一般应在13.5或28. 0 V进行测试。
5.2.2 对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应采用标准灯泡,并在GB 15766. 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试。
5.3 配光测试前,应将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或灯泡以测试时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使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6 在测量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应保证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由制造者在图纸上表明)为基准。
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试
GB 11554-1998
5.8.1 对于使用非灯泡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
检测机构可从制造者获得此种灯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者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检测.
5.8.2 对于使用灯泡更换式的:
当灯具配备的批量生产的白炽丝灯泡,在13.5或28. 0 V时,其产生的发光强度应在本标准规定的
最大和最小限值之间。若在下限时,则按GB 15766.1所选定该类型灯泡光通量偏差适当提高。另外,测
试时允许轮流在每一灯泡位子上,使用该类型的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之.
6 检验规则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配光测试应装以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注:标准灯泡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检测机构确认,并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产品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我国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经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1 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者,则被认为是不同型式:
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
c)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
d)使用灯泡的类型.
e)若是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其结构、灯丝形状等。
6.2 型式检验
6.2.1 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
6.2.2 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H = 00,
V=0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样灯两只(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含灯泡)。
6.2.3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
6.2.4 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
6.3 产品的一致性检验
6.3.1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批量产品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6.3.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3. 3 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 3的规定,但其中
4.3.1.1要求图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800o.
6.3.4 随机抽取样灯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上述6. 3.2的规定。配光测量应符合6.3.3的规定,
若不符合则再随机抽取样灯五只,应至少有四只完全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否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
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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