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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定义

2017-10-28 26页 doc 51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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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定义再保险合同定义 篇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篇一: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随堂练习(吉林省继续教育) 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 1. 再保险分出人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不应( c)。 a(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 b(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c(确认未分出保费 d(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再保险接受人应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a )。 a(分保到期责任准备金 b(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c(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d(分保长期健康险...
再保险合同定义
再保险定义 篇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篇一: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随堂练习(吉林省继续教育) 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 1. 再保险分出人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不应( c)。 a(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 b(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c(确认未分出保费 d(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再保险接受人应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a )。 a(分保到期责任准备金 b(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c(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d(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 分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包括(d )。 a(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c(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 d(再保险合同已经解除4. 再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a)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a(大于 b(小于 c(不允许抵扣 d(不确定 5.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a )。 a(补偿性 b(给付性 c(临时性 d(定值性篇二:再保险试 (第七部分)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 a )。 a(再保险 b(共同保险 c(特约保险 d(互助保险 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 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c)。 a(分出公司 b(分保公司 c(分保经纪人 d(代理公司 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b )。 a(损失范围 b(危险单位 c(保险责任 d(可保范围 4(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a(险位超赔 b(事故超赔 c(非比例再保险d(比例再保险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成数分保d(溢额分保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a )。 a(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 b(合同双方均为被保险人 c(合同一方为保险人,一方为投保人 d(合同一方为保险人,一方为经纪人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d )。 a(财产及其利益 b(责任和信用 c(人的生命与身体 d(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a )。 a(补偿性质 b(给付性质 c(单方面性 d(附合性 d )。 b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 c )的作用。 a(压缩成本 b(提高利润 c(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d(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a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人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b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额为( d )。 a(200万 b(300万 c(400万 d(500万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比例为( d )。 a(20, b(40, c(60, d(80,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a(60万元 b(80万元 c(100万元 d(120万元 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a(180万元 b(150万元 c(120万元 d(90万元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 a(分保公司的实力是否强大 b(分入公司的实力是否强大 c(再保险的比例是否固定 d(再保险合同是否正规 17(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或险位限额),由分入公司负责的保险是(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18(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的保险是()。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9(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的保险是()。 a(超额赔付率分保 b(比例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超额赔款分保 20(在险位超赔分保中,某一危险单位发生赔款800万元,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500万元的分入责任,则分出公司自赔( )。 a(0万元 b(300万元 c(500万元 d(800万元 21(在险位超赔分保中,某一危险单位发生赔款200万元,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500万元的分入责任,则分出公司自赔()。 a(200万元 b(125万元 c(75万元 d(100万元 22(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超过75, 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120万元为赔付限额。如果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为2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160万元,则赔付率为( )。 a(60, b(75, c(80, d(50, 23(接22题,接受公司负责的赔款应该是( )。 a(5万元 b(10万元 c(20万元 d(30万元 24(接22题,倘若已发生赔款为270万元,接受公司的赔款应该是( )。 a(100万元 b(120万元 c(80万元 d(60万元 25(接22题,倘若已发生赔款为270万元,分出公司的赔款应该为( )。 a(120万元 b(150万元 c(160万元 d(170万元 26(由保险人和接受人之间协商一定的金额作为再保险费,在合同有 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保费形式是( )。 a(固定保费 b(调整保费 c(协议保费 d(单方面保费 27(将再保险费与保险人直接业务的质和量联系起来自动地进行调整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保费形式是( )。 a(固定保费 b(调整保费c(协议保费 d(单方面保费 28(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称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29(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中诞生最早的分保方式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0(分出公司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称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1(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称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2(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对双方的约束性最强的是(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3(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和提起诉讼等事项都由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其后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条款是 ( )。 a(过失或疏忽条款 b(仲裁条款 c(不可抗辩条款 d(共命运条款 34(对分出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接受人仍应负责。但分出保险人一旦发现过失或疏忽,应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迅速纠正错误的条款是( )。 a(过失或疏忽条款 b(仲裁条款 c(不可抗辩条款 d(共命运条款 35(我国保险公司接受国外分入业务的分保合同一般尊重对方国家的商会或同业公会会长指定的仲裁人仲裁,或者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有争议时,应当( )。a(在对手国仲裁 b(在我国仲裁 c(在第三国仲裁 d(双方协商解决 36(国际上,再保险合同目前应用比较普遍的仲裁条款——“合同条款”的制定国是 (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荷兰 37(在发生赔款后致使分保责任额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使原保险人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原有的额度的条款,称为( )。 a(责任恢复条款 b(仲裁条款 c(不可抗辩条款 d(共命运条款 38(设有超过1 000 000元以后2 000 000元的火险超赔分保,分保费固定为48 000元,两次责任恢复,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从1月1日开始。2月28 分保接受人发生一次赔款,赔款金额为1 200 000元;11月30 分保接受人发生另一次赔款,赔款金额为800 000元。按100,原保费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2月28 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24 000元 b(16 000元 c(32 000元 d(48 000元 39(接38题,按100,原保费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11月30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2 400元 b(3 200元 c(4 800元 d(1 600元 40(接38题,按50,原保费基础,不考虑未到期的期间计算2月28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14 400元 b(9 600元 c(24 000元 d(1 600元 41(接38题,按50,原保费基础,不考虑未到期的期间计算11月30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14 400元 b(9 600元 c(24 000元 d(1 600元 42(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一次事故的损失赔款净额,称为( )。 a(最后纯损失 b(完全损失篇三:第八章 再保险及答案 第八章 再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再保险2.分出公司 3.接受公司4.自留额 5.分保额6.比例再保险 7.非比例再保险 8.成数再保险 9.溢额再保险 10.险位超赔分保11.事故超赔分保 12.临时分保 13.合同分保 14.预约分保 二.单项选择题 1.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中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分担的保险。 a.全部业务 b.部分业务 c.全部或部分业务 d.20%的业务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 )。 a.最大可能损失 b.自留额 c.投保单位d.危险单位 3.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为基础确定。 a.保险标的 b.保险金额 c.危险单位 d.保险赔款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 a.补偿性b.给付性 c.临时性d.定值性 5.以()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比例再保险。 a.保险金额 b.责任限额 c.赔款金额 d.保险费 6.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 )。 a.互惠分保 b.转分保 c.临时分保 d.预约分保 7.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 )。 a.比例再保险 b.溢额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d.预约再保险 8.以( )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限额的是险位超赔分保。 a.每一事故 b.每一危险单位c.每一保险标的d.每一年度 9.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强制性的再保险合同是( )。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比例再保险 d.合同再保险 10.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不包括()。 a.提出分保建议b.办理分保手续 c.分保赔款的处理 d.承保额的确定 11.()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 a.分保建议的提出 b.分保手续的办理 c.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d.分保赔款的处理 篇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篇一:再保险试题 (第七部分)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 a )。 a(再保险 b(共同保险 c(特约保险 d(互助保险 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c)。 a(分出公司 b(分保公司 c(分保经纪人 d(代理公司 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b )。 a(损失范围 b(危险单位 c(保险责任 d(可保范围 4(计算基(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再保险合同定义)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a(险位超赔 b(事故超赔 c(非比例再保险d(比例再保险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成数分保d(溢额分保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a )。 a(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 b(合同双方均为被保险人 c(合同一方为保险人,一方为投保人 d(合同一方为保险人,一方为经纪人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d )。 a(财产及其利益 b(责任和信用 c(人的生命与身体 d(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a )。 a(补偿性质 b(给付性质 c(单方面性 d(附合性 d )。 b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 c )的作用。 a(压缩成本 b(提高利润 c(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d(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a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人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b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额为( d )。 a(200万 b(300万 c(400万 d(500万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比例为( d )。 a(20, b(40, c(60, d(80,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a(60万元 b(80万元 c(100万元 d(120万元 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a(180万元 b(150万元 c(120万元 d(90万元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 a(分保公司的实力是否强大 b(分入公司的实力是否强大 c(再保险的比例是否固定 d(再保险合同是否正规 17(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或险位限额),由分入公司负责的保险是(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18(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的保险是()。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9(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的保险是()。 a(超额赔付率分保 b(比例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超额赔款分保 20(在险位超赔分保中,某一危险单位发生赔款800万元,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500万元的分入责任,则分出公司自赔( )。 a(0万元 b(300万元 c(500万元 d(800万元 21(在险位超赔分保中,某一危险单位发生赔款200万元,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500万元的分入责任,则分出公司自赔()。 a(200万元 b(125万元 c(75万元 d(100万元 22(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超过75, 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120万元为赔付限额。如果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为2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160万元,则赔付率为( )。 a(60, b(75, c(80, d(50, 23(接22题,接受公司负责的赔款应该是( )。 a(5万元 b(10万元 c(20万元 d(30万元 24(接22题,倘若已发生赔款为270万元,接受公司的赔款应该是( )。 a(100万元 b(120万元 c(80万元 d(60万元 25(接22题,倘若已发生赔款为270万元,分出公司的赔款应该为( )。 a(120万元 b(150万元 c(160万元 d(170万元 26(由保险人和接受人之间协商一定的金额作为再保险费,在合同有 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保费形式是( )。 a(固定保费 b(调整保费 c(协议保费 d(单方面保费 27(将再保险费与保险人直接业务的质和量联系起来自动地进行调整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保费形式是( )。 a(固定保费 b(调整保费c(协议保费 d(单方面保费 28(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称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29(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中诞生最早的分保方式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0(分出公司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称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1(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称为(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2(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对双方的约束性最强的是( )。 a(临时分保 b(预约分保 c(合同分保 d(协议分保 33(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和提起诉讼等事项都由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其后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条款是 ( )。 a(过失或疏忽条款 b(仲裁条款 c(不可抗辩条款 d(共命运条款 34(对分出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接受人仍应负责。但分出保险人一旦发现过失或疏忽,应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迅速纠正错误的条款是( )。 a(过失或疏忽条款 b(仲裁条款 c(不可抗辩条款 d(共命运条款 35(我国保险公司接受国外分入业务的分保合同一般尊重对方国家的商会或同业公会会长指定的仲裁人仲裁,或者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有争议时,应当( )。a(在对手国仲裁 b(在我国仲裁 c(在第三国仲裁 d(双方协商解决 36(国际上,再保险合同目前应用比较普遍的仲裁条款——“标准合同条款”的制定国是 (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荷兰 37(在发生赔款后致使分保责任额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使原保险人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原有的额度的条款,称为( )。 a(责任恢复条款 b(仲裁条款 c(不可抗辩条款 d(共命运条款 ( )。 a(24 000元 b(16 000元 c(32 000元 d(48 000元 39(接38题,按100,原保费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11月30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2 400元 b(3 200元 c(4 800元 d(1 600元 40(接38题,按50,原保费基础,不考虑未到期的期间计算2月28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14 400元 b(9 600元 c(24 000元 d(1 600元 41(接38题,按50,原保费基础,不考虑未到期的期间计算11月30日的恢复责任保费为 ( )。 a(14 400元 b(9 600元 c(24 000元 d(1 600元 42(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一次事故的损失赔款净额,称为( )。 a(最后纯损失 b(完全损失篇二: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随堂练习(吉林省继续教育) 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 1. 再保险分出人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不应( c)。 a(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 b(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c(确认未分出保费 d(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再保险接受人应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a )。 a(分保到期责任准备金 b(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c(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d(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 分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包括(d )。 a(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c(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 d(再保险合同已经解除4. 再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 a)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 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a(大于 b(小于 c(不允许抵扣 d(不确定 5.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a )。 a(补偿性 b(给付性 c(临时性 d(定值性篇三:第八章 再保险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 再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再保险2.分出公司 3.接受公司4.自留额 5.分保额6.比例再保险 7.非比例再保险 8.成数再保险 9.溢额再保险 10.险位超赔分保11.事故超赔分保 12.临时分保 13.合同分保 14.预约分保 二.单项选择题 1.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中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分担的保险。 a.全部业务 b.部分业务 c.全部或部分业务 d.20%的业务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 )。 a.最大可能损失 b.自留额 c.投保单位d.危险单位 3.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为基础确定。 a.保险标的 b.保险金额 c.危险单位 d.保险赔款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 a.补偿性b.给付性 c.临时性d.定值性 5.以()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比例再保险。 a.保险金额 b.责任限额 c.赔款金额 d.保险费 6.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 )。 a.互惠分保 b.转分保 c.临时分保 d.预约分保 7.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 )。 a.比例再保险 b.溢额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d.预约再保险 8.以( )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限额的是险位超赔分保。 a.每一事故 b.每一危险单位c.每一保险标的d.每一年度 9.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强制性的再保险合同是( )。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比例再保险 d.合同再保险 10.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不包括()。 a.提出分保建议b.办理分保手续 c.分保赔款的处理 d.承保额的确定 11.()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 a.分保建议的提出 b.分保手续的办理 c.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d.分保赔款的处理 12.承保前()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业务成交的决定性工作。 a.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 b.对分保建议的审查 c.对分保分出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d.对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 查 13.预约再保险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 )。 篇三: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摘要: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受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条件约束;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前提和限度;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财产标的,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67-03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上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实践中再保险合同类型众多而且处理方式各不相同,而且由于再保险业务风险分散,对再保险的法律约束机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探讨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本质。 一、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的目的是达到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风险转移,再保险人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原保险人则以给付再保险费为对价,依据再保险合同的本质和内容来看,再保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 有文章认为,再保险合同属合伙合同,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尽管再保险合同与合伙合同有一些类似的地方,例如在经济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由于分担危险结果,在利害关系上具有共同性;同时,在危险的分担、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从再保险的种类看,不论是按比率再保险还是溢价再保险,甚至是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都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为前提,这如同合伙债权人对合伙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责任;至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由再保险合同规定这一点来看,也类似于合伙合同中规定出资额多少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民法》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以合伙必须有共同的出资为合伙财产,当事人也必须以经营共同事业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出资的事实,没有订立再保险合同的目的,也没有经营共同的事业,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将两者混合成为一个合伙体,所以再保险合同不属于合伙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1.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为保险标的,与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不限于财产保险,也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且不论在比例性再保险还是非比例性再保险合同中,都是由原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费,而再保险人承担危险的双务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合同一致。在再保险合同当事人间所负有的主要给付义务方面,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各自有自己的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所以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并不是同一种保险。 此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定再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例如在海上再保险合同中,德国商法第779条、德国海上保险共同条款第1条第二项的规定,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都可以将再保险合同理解为是一种保险合同。 2. 再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我们可以在再保险的种类中发现,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自有自己的保险利益存在。原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原保险合同应当负有理赔责任,但再保险人却未必需要支付再保险金,只有理赔金额超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时,再保险人的合同责任才产生,再保险人才承担损失分摊责任。不论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抑或是 人身保险,再保险都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利益才能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归类上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并以弥补这种给付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并非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形成的财产损失,而是为了避免因法律或合同约定债务的增加或扩大,保护的是“消极的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保护原保险人的,正是其按照原保险合同所负有的赔偿责任。所以说,不管原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再保险都是责任保险。 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中,再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负有危险承担的责任,而原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则以支付约定的再保险费为对价,所以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那么再保险人所负的义务究竟是什么性质?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再保险人的义务定性为“金钱给付义务”或“危险承担义务”都不能准确而全面地涵盖再保险人的义务。 金钱给付说认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负有的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要件,例如火灾保险,在火灾发生之后,在责任保险中,在确定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责任之后,保险人大都以给付金钱为保险赔偿。这种学说主张保险人的给付是附有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双务合同,合同内容是一方负有无条件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负有附停止条件的保险 金给付义务。 危险承担说则主张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都有承担危险的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即使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合同提供的保护就已经具有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价值。譬如,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后,船主无须再准备损害赔偿金。保险期间一开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具有了期待权,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这种危险承担就由隐性阶段进人实现阶段,也就是期待权的实现。也只有危险承担说才能够解释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保险合同关系在投保人未尽如实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解除合同时无须返还已经收受的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重点在于提供保障,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承担,使投保人在精神上、经济上有所依靠免除了后顾之忧。 笔者认为,金钱给付说着重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金钱给付,危险承担说倾向于整个保险期间的承担危险,两者结合才能涵盖保险的全部功能和意义,所以,作为双务合同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投保人负有无条件的保险费给付义务,而保险人也负有无条件的危险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并非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金钱给付,二者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在作为双务合同的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的目的就是以合同行为达到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危险承担转移的效果。再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负有危险承担的责任,而另一方即原保险人应支付约定的再保险费作为对价。原保 险人给付保险费的对价是再保险人对于危险的承担,不是再保险金的给付。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给付的再保险金,只不过是履行其“承担危险”的义,债)务而已。 三、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是否所有的保险品种都必须具备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国家要求任何险种都必须具备保险利益;而大陆法系国家却仅仅要求损害保险,又称损失弥补保险)才必须具备保险利益。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认定再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存在的功能为了避免保险沦为赌博工具、防止道德危险和限制损失弥补的数额等。其中,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确定保险合同真正所要保障的财产价值内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于特定客体具有哪些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在这个利害关系的破坏中将受到什么样的损害。保险利益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弥补真正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以达成保险制度弥补损失的主要目的。据此,所有关于保险费率的计算、 理赔、保险条款的订立等,都以保险利益为中心。在保险利益的概念之下派生出“不当得利禁止原则”、 “超额保险禁止原则?、“复保险禁止原则”?、“保险人代位权”?等财产保险合同法上一系列重要的基本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并以此作为再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原保险人对原保险 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否具有财产上损害补偿的利害关系,这项经济利益,伴随着原保险合同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在危险事故不发生时继续享有。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是再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关于再保险的法律规定,参考英国海上保险法?德国商法第779条以及德国海上保险法共同条款第1条等规定,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基于原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是一种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也就是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换句话说,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原保险人),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尽管不具有积极保险利益,但是具有消极保险利益。当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开始转嫁给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是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限,而该责任范围取决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承保的保险标的和承保的危险事故。通常情况下,再保险合同承保的条件与原保险合同的条件相同,再保险合同的危险事故也与原保险合同的危险事故相同,且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当原保险人不再具备保险利益时,则应当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2条规定,原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时,再保险合同失去效力。英国再保 险学者c.e.golding博士曾举例说明:如果原保险人以列举方式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的火灾保险,那么由于盗窃危险导致的损失,原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盗窃损失并不在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倘若原保险人就盗窃的危险责任再保险,那么再保险的承保范围显然超过了原保险承保范围,就盗窃部分因为原保险人不具有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明确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这有助于我们解决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问题,如再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适用原则、合同条款等。也有助于我们针对目前再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如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原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问题进行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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