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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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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 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举办的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辅导站)。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重要的办学形式之一,其教育对象主要为社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社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实际情况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提供便利条件...
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
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 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举办的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辅导站)。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重要的办学形式之一,其教育对象主要为社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社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实际情况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 第四条 函授辅导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备条件。函授辅导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函授辅导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辅导站职能和建站范围的活动。函授辅导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函授辅导站所在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设置函授辅导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场需求)。 2(对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辅导站将仅限于部委属或 —1— 省属重点大学举办我省所缺专业的本科层次函授辅导站。 3(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主办高校在粤设置 的函授辅导站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六条 设置函授辅导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具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3 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辅导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4(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5(能保证提供函授辅导站的必要经费; 6(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签订建立函授辅导站的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3(函授辅导站名称(一律统称某大学某单位函授辅导站,不得称某大学某地、市教学点)、地点和办学条件; 4(函授辅导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名单; 5(函授辅导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7(变更协议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设置函授辅导站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所在地市教育主管部门,部委院校与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合作举办的函授辅导站可直接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2— 1(申请设置函授辅导站的请示; 2(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3(主办学校(甲方)与函授辅导站(乙方)协议书; 4(主办学校办学属性证明(是否属部委院校或省属重点大学); 5(关于设立函授辅导站的可行性报告; 6(函授辅导站聘任辅导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由主办学校派出),需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或聘书等复印件; (函授辅导站将开设的专业(本科)教学; 7 8(函授辅导站管理章程; 9(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辅导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及教师资格证书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10(用作函授辅导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 11(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上报。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函授辅导站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及负责各函授辅导站的招生。 2(对教育质量和在函授辅导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辅导站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辅导站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主讲老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5(每学年对所属函授辅导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 —3— 件、管理混乱的函授辅导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辅导站,应予撤销。 6(每学年召开函授辅导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 题。 7(组织函授辅导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函授辅导站的职责: (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1 2(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注册、考勤和教学工作过程及其他管理工作; 3(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5 6(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7(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 8(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0(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11(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辅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函授辅导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12(每年7月底以前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所在市教育局和广东省教育厅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13(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4—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辅导站的设置,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2(解决函授辅导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问题; 3(做好函授辅导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辅导站工作; (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5 第十二条 各市教育局职责: 1(及时向本区域函授辅导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本区域函授辅导站依法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本区域函授辅导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3(按时接受并审核本区域函授辅导站的申报材料(包括设站材料和新增专业及招生计划等),每年9月底以前将本区域函授辅导站材料汇总上报到省教育主管部门。 4(每年定期组织对本区域函授辅导站办学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省教育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各函授辅导站的检查情况材料。 5(配合省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函授辅导站年检及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1(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依法对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2(每年9月底以前接受并审核各市教育局上报的函授站申请材料和年度自查报告。 3(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函授站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4(每年10月底以前公布并向教育部上报我省同意备案的省外高校函授辅导站情况。 5(审核省外高校在粤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5—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函授辅导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函授辅导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辅导站的教学、管理和第十五条 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函授辅导站当年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主办学校及其函授辅导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由广东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所在地区招生或撤销该函授辅导站。 1(未按本办法设置函授辅导站的; 2(不履行函授辅导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3(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4(不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5(以函授辅导站名义从事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辅导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范围活动的; 6(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7(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附件一 省外高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 主办学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函授站名称 建站单位 地址 邮编 站长 身份证 电话 姓名号码(手机) 拟设 置专 业(注 明是 否本 科)及 招收 人 数 市教 育主 管部 门意 见 省教 育主 管部 门意 见 备注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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