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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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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提出时间 2008-4-7 14:37: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提出时间 2008-4-7 14:37: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 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地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关于遗嘱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提问时间 2008-11-2 13:27:08 我想问一下广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也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的这个文件吗, 问题所在地:山东-威海 问题补充:我伯父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40年,于1994年63岁因病去世了,山东老家有位老母亲需要赡养,我想问一下广州市执不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这个文件,也就是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这个文件,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更多法律法规查询>>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网友回答 你可参考: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这个文件,再与有关部门交涉。 生活补偿跟不上国家“节奏”七旬老人打赢补助官司 2008-11-13 本报讯(欣文)这几天,浙江省绍兴县74岁的韩老太和75岁的唐老太心里特别欣慰——两位老人单位的遗属补偿费用跟不上国家“标准”,因此两位老人与单位对簿“公堂”。日前,经过法院的审理,老人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将能够得到少发的遗属补偿费了。 韩老太和唐老太的老伴都是原绍兴县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后该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某米业有限公司。2002年和2004年,两位老人的老伴都不幸离世。作为退休工人的遗属,改制后的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按规定每月补助给韩老太190元和唐老太2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 今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提高了退休工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90元提高到了285元,非农业人口则由每月220元提高到了330元。 但是,该米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提高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两位老人就此事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米业公司补发此前少发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并在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月份,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米业公司自8月份起按新标准支付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并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但是,米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改制时已支付了有关的补偿费用,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应按原渠道列支,因此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死亡待遇应依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执行,所需费用亦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米业公司应承担原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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