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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顾客所想

2018-03-17 16页 doc 37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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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顾客所想想顾客所想 【发布单位】电力部 【发布文号】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4-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1994年10月1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 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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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顾客所想 【发布单位】电力部 【发布文号】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4-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1994年10月1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 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 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 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 要。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 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 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 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 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 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 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保护发电、供电、用 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 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 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 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 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 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 技术指导; (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 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审 查工作; (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 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 (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 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 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 权。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 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 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由 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通知有关单 位。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 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 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当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条例》及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 网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等,不得与《条例》以及 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程、规范等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 理办法不得与《条例》相抵触。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 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 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 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 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 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 对此负责。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 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 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 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 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书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 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 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 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电岗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指调度局(所)长 (主任)、总工程师,调度处(科、组)长,下同)转达 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 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人员执行上级 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 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 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 求所属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 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 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然 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 执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 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 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 指令并由其发布。 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 负责人所作出的不违反《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程、 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 要求,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传达程序传达给值班 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 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按其所纳 入的调度管辖范围,服从有直接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的 调度。在电网出现《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紧急情况时,接 到更高一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也必须执行,并且必须 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发布指令的调度机构和直接管辖的调 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发电 有功、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机、炉开、停方式等)和 规定的电压变化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 炉,调整功率和电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 行调度指令或者不执行调度指令。 变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 方式),依照规定或者调度指令调整(或者操作)电压 (无功或者电压调节设备)。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按审批或 者许可权限统一安排好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进度。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统一安排的设 备检修进度组织设备检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自 行改变检修进度。 属于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获相应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或者下级调度机 构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命令操作。但书在 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下令 的,或者对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有威胁的除外。遇有 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 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 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 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 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内 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 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 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 本地区、电网和企业的年度发电、供电计划。 各地区年度发电预期计划,由各跨省电网、省电网管 理部门负责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 门进行编制,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国 家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由国家 计划主管部门审核下达。 各跨省电网的年度用电计划由各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组 织有关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报送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国 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 达;其他省级电网的年度用电计划由该省级电网管理部门 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下达, 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现行体制下,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 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指电业管理 局,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是指省电力工业局,国家计划主管 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贸 委。 调度机构应当按年、月、日编制并下达发电调度 计划。 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 衡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 发电调度计划的范围。 月度发电调度计划,须在年度发电预期计划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月度水情、燃料供应、核燃 料的燃耗、供热机组供热等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 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日发电调度计划在月发电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 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其内水情、燃料供应情况和电网设 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后,编制出日发电(有功、 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下达各发电厂执行。 调度机构应当参与(或者负责)编制下达月度供 电(电力、电量)计划。 实行省电网间联络运行控制的电网的调度机构,应当 按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计划,并根据电网实际情 况按年、月、日编制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调度计 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用电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 不得超分或者扣减(含不得留有缺口)。调度机构发现超 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时,应当立即报告计划下达部门, 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超分者限期纠正;对于拒不纠正 者,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有关调度机构不执行超分计 划。 调度机构对因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而引起的超过 跨省电网、省电网管理部门下达的用电计划用电的地区要 实施限电,产生的后果,由分配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 人负责。 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需调整 其他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事先 征得下达该调度计划的调度机构的同意。调整之后,必须 将调整的原因及数量等填入调度值班日志。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不论其产权归属 和管理形式,均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 件,合理运用水库蓄水,保证其正常运用,不允许发生水 库长期处于降低出力区运行的情况。 多年调节水库在蓄至正常蓄水位后,供水期末水位一 般应当控制在年消落水位附近。遭遇连续枯水年时,需降 至死水位运行,必须按规定报批。年调节水库一般在每年 汛末应当蓄至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和年调节水库的 最低运行水位,均不允许低于死水位,不得破坏水库的调 节能力。调节性能差的水库一般也不能低于死水位运行。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 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 应当留有备用发电设备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当考虑电 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 备用容量、检修备用容量。电网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 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 5%,低值适用于大电网,高值适用于小电网; 2、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 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容量:一般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 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 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当 经电网管理部门同意。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且不能在短期内解决,需要调整年、月度发 电、供电计划指标时,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当立即 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并与上述有关部门共 同研究协调,采取有效措施: 1、大、中型水电厂(站)水库实际来水与编制发电 计划依据的来水预计相差较大; 2、火电厂的燃料库存低于规定的火电厂最低燃料库 存量“警戒线”; 3、其他需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过调度机构下达的供电 调度计划指标使用电力、电量。调度机构对超计划使用电 力或者电量的地区实施限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计划使 用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 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 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 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 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生 产调度部门起,如果三十天内没有批复,即可按电网管理 部门上报的序位表执行),由有关电网调度机构执行,并 抄送该电网管理部门的上一级电网管理部门。 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负荷总量,应当满足 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可以在电网发生事故或 者用电地区(单位)超计划用电时,分别按照事故和超计 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受令单位必须立即 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事故限电序位表内所列负荷(或者线路),应当包括 自动限电负荷和人工限电负荷两部分,自动限电负荷包括 装有低频减负荷装置与连锁切负荷装置等自动限电装置的 负荷,装有低频减负荷装置和连锁切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 装置的线路的负荷,其限电序位可以按轮次排列,同轮次 的线路(或者负荷)在序位表中不分先后。 限电序位表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或者视电网实际需要 及时修订),新的限电序位表生效后,原有的限电序位表 自行作废。 事故限电与超计划用电限电二个限电序位表批准后, 批准部门应当通告有关用户。 事故限电与超计划用电限电二个限电序位表中所列用 电负荷,不得擅自转移。 对于未列入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超用电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五分钟内自 行限电;届时未自行限至计划值者,调度值班人员可以对 其发布限电指令,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 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其供电。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均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电网并网运行,互联电网中必须确定一个最高电网调度 机构,按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其他调度机构 的层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 一调度。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与所并入的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规,根 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只有签订了 并网协议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 议。 协商一致必须以服从统一调度为前提,以《条例》为 依据,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的,并符合国家 有关电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 网管理部门的规章、规程、规定、规范等。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 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 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 例。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必须具 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设备已通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必须有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 备; (三)已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 (四)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 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例,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 已落实; (六)远动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 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 统的条件; (七)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经验收 合格; (八)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 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 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内容: (1)电量购、销办法; (2)电价和结算办法; (3)计量和考核办法; (4)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5)意外灾害的处理办法; (6)纠纷处理办法; (7)并网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条款。 (二)调度内容: (1)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 (2)按统一的规程、规章、规定施行调度和服从电 网统一调度的条款; (3)有关运行方式的条款; (4)按规定履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条款; (5)设备检修的条款; (6)布置和实施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条款; (7)编制和执行发电、送(受)电调度计划条款, 该计划原则上应当能满足发电厂完成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 运行条件(电厂自身原因除外); (8)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条款; (9)违约责任和奖惩条款; (10)纠纷处理等条款。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即有人事管辖权的同级单位,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不予处分,与其 所在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可以直接给予责任人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按行政管理权限作出,调度机构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可以提出控告和建议。 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中所列的有 关措施,调度机构是唯一的行使职权的单位。电力行政主 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可以向调度机构提出要求或者建 议,不可以超越或者代替调度机构行使该职权。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调度计划供电或者 无故调减供电计划的,有关供电部门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 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模范遵守《条例》。调度系统 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由电网调 度机构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条例》规定,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举 报和提出追诉请求。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制订的 小电网管理办法,可以由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 部门共同参预协调,其内容不得违反《条例》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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