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码管理办法
: 附件1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业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包括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建立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第四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当在其网站建立“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供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各方查询鉴证业务报告真伪使用。
第五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码专管员
,指定防伪码专管员,采用会员工作室密码,登录协会“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 , 3 ,
码登记查询系统”,获取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
事务所防伪码专管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协会备案。
第三章 省省省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省4 ,
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的有关信息。符合规定的,事务所继续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协会暂停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并责令其整改,待事务所整改合格后,继续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一)执业行为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二)执业行为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业务相关信息的。
(四)业务收费低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
》的。
(五)不开具合法收费发票等。
第九条 省省省外事务所使用电子防伪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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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外事务所来云南临时执行审计和验资业务,应当向协会办理临时执业登记并取得电子防伪码;省外事务所为云南省省省外事务所在云南办理临时执业登记应当提供下列
:
(一)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亲笔签名的办理临时执业登记事项委托书。
(二)首次来云南临时执业的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当年省外事务所有下列情况的,协会不受理其临时执, 6 ,
业登记:
(一)业务收费低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云南省设有固定或类似固定办公场所,招揽业务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未提供登记所需资料的。
(四)协会认为不应当受理临时执业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外事务所在云南办理电子防伪码的程序如下:
(一)事务所与客户签定业务约定书后,指定专人,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协会,办理临时执业登记。
(二)完成鉴证业务工作程序,出具鉴证报告之前,登录协会网站,通过“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在“省外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登记”界面中,选择业务类型,填写《云南省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执行鉴证业务登记表—审计报告》(附件4)或《云南省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执行鉴证业务登记表—验资报告》(附件5),提交系统审核。 (三)系统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事务所通过临时执业查询码,进入系统,自行打印带有防伪码的“标准鉴证业务报告封面”;系统未审核通过的,自动提请补充相关资料,暂不生成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
(四)取得带有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封面后,随附在业务报告中,提供给业务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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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电子防伪码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中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带,号的必填项目填报不完整的,系统审核不通过,自动提请事务所补充填报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中填报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验资业务约定书约定收费低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即约定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的,系统自动屏蔽防伪码,自动提请事务所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该项业务约定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原因。协会审核事务所提交的说明后,若认为说明趋向合理,手工从“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给予事务所防伪码,并要求事务所自出具该业务报告日之日起60日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协会检查其执业质量;若认为说明趋向不合理,不给予事务所防伪码。
第十七条 事务所出具的带有电子防伪码的业务报告需要作废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说明,由协会将需要作废的业务报告对应的电子防伪码予以作废。事务所重新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申请新的电子防伪码。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中记录已经作废的防伪码。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和督促事务所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 8 ,
第二十条 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防伪码的,协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提交协会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并在年度团体会员年检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9 , ,
附件2: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
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使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XX会计师事务所已仔细阅读《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知悉并自愿遵守《管理办法》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的条件。现申请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指定XXX为所防伪码专管员,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到你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亲笔签字)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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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执行鉴证业务
登记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带*的为必填项目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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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若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各财务报表项目均填列合并财务
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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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填表说明: 1.带 * 的为必填项;
2.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指增资或减资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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